
编者按
在刚刚结束的上周课程中,我们已对各专业考研真题进行了初步讲解(具体课表、回放点此查看)。为帮助大家进一步把握命题趋势、明确复习方向,现在我们正式发布本次考试各专业的真题深度解析与难度评估报告,并同步附上押题情况总结。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为保障资料完整性与发布顺畅,各专业的完整版《真题参考答案与解析》PDF,我们将通过官方微信渠道提供,大家可添加以下任意一位官微学姐/学长领取:容容、容大君、华子。
本次解析内容涵盖考点梳理、难点剖析与备考建议,希望能为大家的复习提供扎实支持。如有任何疑问,也欢迎随时通过微信与我们交流。
本文包含如下三部分:
①真题题目
②真题分析
③真题答案
2026年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真题
(回忆版)
考试科目代码:619
考 试 科 目:国际法学
招 生 专 业:国际法学
考 试 日 期:2025年12月21日
考生特别注意:
①答题必须写在由各考点提供的教育部统一格式的业务课答题纸上,凡写在其他任何非教育部统一格式答题纸上的答题内容一律无效。②答题纸装订线左侧的考生姓名、报考专业和考生编号三项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准确,错填、漏填或在指定位置以外地方填写的一律不给分。
国际公法部分(50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15分)
1.庇护。
2.国际损害责任。
3.先占。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
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2.外国人待遇。
三、论述题(20分)
论述国际组织的决议对于查明国际基本原则、规则所起的作用和意义。
国际私法部分(50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15分)
1.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2.最密切联系原则。
3.公共秩序保留。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
1.2023年1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院在审判的过程中,我国法律对于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是如适用的?
2.《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民事案件,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且同时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更为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说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具体情形。
三、案例分析题(15分)
中国的A公司和甲国的B公司签订了国际医疗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适用甲国的法律,5年后双方发生争议。
1.争议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2.对于争议问题,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4年,甲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是7年,诉讼时效适用哪国的法律?
3.如果适用甲国的法律,如何查明外国法。
国际经济法部分(50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15分)
1.委付。
2.国际税收饶让抵免。
3.国际银团贷款。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
1.信用证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关系。
2.trips协定与其他知识产权条约的关系。
三、案例分析题(15分)
中国甲公司向日本乙公司进口日产空调,约定信用证付款,负责运输的“米兰号”货轮于港外下锚待泊时遇大风移锚,与港外另一油轮碰撞,致使其装船时间迟延,乙公司遂出具保函以换取“米兰号”船长签发与信用证一致之提单,待货物达到甲时,已过空调热销时节,致甲公司巨大损失。
1.船长接受保函行为是否妥当,为什么?
2.乙公司在事故发生,货物迟延装船时应怎么做?
3.甲公司应如何主张赔偿?
2026年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真题
参考答案(回忆版)
考试科目代码:619
考 试 科 目:国际法学
招 生 专 业:国际法学
考 试 日 期:2025年12月21日
考生特别注意:
①答题必须写在由各考点提供的教育部统一格式的业务课答题纸上,凡写在其他任何非教育部统一格式答题纸上的答题内容一律无效。②答题纸装订线左侧的考生姓名、报考专业和考生编号三项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准确,错填、漏填或在指定位置以外地方填写的一律不给分。
整体评估
一、整体难度分析、考点说明、变化说明
整体难度分析:本次考试的难度适中,没有明显的超纲题目,但可以感受到的是出题者强调各个知识点的融合考查,而非单一知识点的背诵。今年的考题中基础题占比约60%,侧重对重点核心概念和法律制度的记忆考查,部分题目融合我国司法实践与域外司法实践,通过论述题、案例题的方式进行考查,对考生提出较高要求,需要融会贯通相关知识点,才能顺利组织答案。
考点说明:考点覆盖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大部分重点核心模块,且各有侧重。国际公法聚焦于“国际法上的个人”这一章节的内容,在联合国成立80周年之际,于论述题中考查了国际组织决议对于国际规则、原则查明的作用,具有一定的热点趋向。国际私法更加注重对基础知识的运用,在简答题中聚焦我国的涉外立法,要求考生在了解课本知识的基础上,对我国的法律制度也有全面的认识。国际经济法则始终强调传统重点,TRIPS协定虽然相较而言生僻,但也是曾经考查过的题目,总体而言较为基础。
变化说明:与往年相比,本次考试的分值分布、题型等内容都没有太大的变化,仍然保持稳定。相较于去年而言,国际私法由论述题变为案例分析题,强调了出题者对于知识运用的重视。
二、押题说明
由于大部分考点较为基础,根据重者恒重原则,大部分题目都在《点睛卷》《点睛讲义》《仿真二》等模拟试题中出现,讲师在授课过程中也对相关知识点进行多次强调,考试内容与课堂教学内容、复习资料等高度契合,覆盖率达95%以上。部分未涉及的考点,也在模拟卷中有所考查。
点睛讲义对应:国际公法部分:庇护的概念,国际组织效力的相关知识点,最密切联系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信用证相关知识点等内容。其余真题所涉及的知识点都在复习笔记中强调应当掌握,从而为考生组织答案提供了思路和素材。
三、整体趋势说明
命题导向:从“知识记忆”向“能力应用”转型,不再局限于单一概念背诵,更强调对基础知识内容的体系化理解和联系、立法精神的深度解读与实践案例的分析能力,如要求结合具体法条阐释制度逻辑。
复习启示:未来复习需兼顾“基础扎实”与“视野开阔”,既要熟练掌握教材核心概念与制度,又要关注立法前沿、司法实践与学术热点;同时注重答题逻辑训练,尤其是论述题与材料分析题,需形成 “理论 + 法条 + 案例” 的三维答题框架,提升知识应用与逻辑表达能力。
国际公法部分(50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15分)
1.庇护。
参考答案
一、概念(2分)
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者政治迫害的外国政治犯给以政治避难,并拒绝将其引渡的制度。庇护以国家的属地管辖权为依据,如果没有引渡条约的规定,任何国家都没有义务将他驱逐或者交给追诉的国家。
二、庇护的特点
(一)由一国自主决定(2分)
各国自主处理和决定给予外国人庇护事项的权利,这种权利完全属于庇护的国家,非个人享有,是否给予某个人以庇护,完全由一国自主作出决定;
(二)只能域内进行(1分)
庇护的依据是属地管辖权。因此,庇护只能在庇护国领土范围内进行,也被称为“领域庇护”或“域内庇护”。
考题评析
该题目较为常规,庇护和引渡是国际公法中的高频考点,考生只需熟练背诵即可默写并回答。
考题出处
《容大国际法学复习笔记之国际公法(上册)》第四章第三节。
押题说明
《点睛讲义》第8页,上课也强调过多次相应知识点。
2.国际损害责任。
参考答案:
一、国际损害责任的概念(2分)
所谓国际损害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在从事了某些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或活动,而对他国造成实际损害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人也称之为“新国家责任”。
二、国际损害责任的特点
(一)跨国性(1分)
这种行为或活动都是行为者在受害国的领土或控制范围之外作出的,但其损害性后果却及于受害国境内,即具有跨国性;
(二)潜在和高度的危险性(1分)
潜在的危险性,是指行为者从事的这种行为或活动只是可能会给他国带来损害后果,而非必然带来损害后果。
高度的危险性,是指这种行为或活动一旦带来损害后果,其损害程度将是十分严重的。
(三)不为国际法所禁止(1分)
这种行为或活动并不为现行国际法所禁止,甚至它可能是目前法律制度允许或鼓励从事的行为或活动。
综上,由于传统的国际法律责任无法调整此类损害行为,故国际损害责任作为一种新的国际责任制度来调整这一问题,以平衡行为国与受害国的利益关系。
考题评析:
该考点较为基础,属于考生应当掌握的内容,国际法律责任是国际公法中的重点,考生只需背诵即可获得相应分数。
考题出处:
《容大国际法学复习笔记之国际公法(上册)》第五章第五节。
3.先占。
参考答案
一、先占的概念(1分)
先占是指国家有意识地取得无主地的领土主权。
二、先占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先占的主体必须是国家(1分)
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即先占是一种国家行为,只能以国家名义进行。占领行为应事先或事后经国家授权或认可。
(二)先占的客体必须是无主地(Vacant Land)(1分)
1975年国际法院在“关于西撒哈拉法律地位问题的咨询意见”中则指出:“凡有部落或人民居住并有一定的社会和政治组织的地方,就不能认为是无主地。”
(三)先占必须是有效的占领(Effective Occupation)(2分)
有效占领,指国家不仅有占领的意思,而且有占领的行为,如建立行政组织、行使统治权力,而仅有象征性的占领是不够的。
应当指出,先占的范围以有效占领的土地为限,不能主张连带占有。在当今世界,除了南极洲等国际法进行特殊规定的地区外,几乎已经不存在无主地了。
考题评析
该考点属于常规考点,领土法一章中国家领土变更一节具有许多可考的名词解释内容,考生只需背诵即可掌握。
考题出处
《容大国际法学复习笔记之国际公法(上册)》第六章第三节。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
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参考答案: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2分)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约束力、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重大法律原则。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一)公认性(3分)
必须是对所有国家都有约束力的原则,能够被世界各国普遍遵守的原则。“国际公认”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特征和要件之一。从国际实践来看,达到“公认”程度的三种情形:
1.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的规则达到了被普遍接受的程度;
2.一项原则最初被少数国家提出,但在以后的实践中逐渐被各国承认和接受;
3.国际组织的重要决议,尤其是联合国大会的重要决议中的规则,应该被认为具有公认性。
(二)具有普遍约束力(2分)
就其适用对象而言,国际法基本原则一经确认,不仅对某些国家或某一类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而且对所有国家及所有的国际法主体都具有约束力。
(三)普遍性(1分)
普遍性是指普遍适用性,在国际法所有领域都能运用并能起到指导作用的全面性原则。
(四)基础性(2分)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整个国际法体系形成和发展的法律基础。具体表现为:
1.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体系存在的基础;
2.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其他规则的“母体”和源泉;
3.国际法基本原则也是国际法其他规则是否合法有效的重要判断标准。
考题评析:
该考点较为基础,考生只需默写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即可获得满分。
考题出处:
《容大国际法学复习笔记之国际公法(上册)》第二章第一节。
2.外国人待遇。
参考答案:
一、外国人的定义(2分)
外国人(Alien),是指居住在一国境内,并接受该国管辖,不具有所在国的国籍而具有外国国籍的人。为了便于管辖,国际法上一般把无国籍人也当作外国人对待。这里所说的外国人不包括外交代表、领事官员、驻国际组织代表等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从广义上说,外国人除指自然人外,还包括外国法人。
二、国民待遇或平等待遇原则(3分)
(一)国民待遇的概念
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一样。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和本国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相同。
(二)国民待遇的范围
1.国家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不低于给予本国人的待遇。
2.外国人不得要求任何高于本国人的待遇。
(三)范围的限制
从国际实践来看,给与外国人的国民待遇是有一定范围的,不是在一切方面都与本国人完全相同。
1.国民待遇主要是一种民事权利方面的待遇,不包括所在国公民政治权利中的有些待遇;
2.即使在民事权利方面也是限于一定范围内和程序之内,各国一般在外国人对不动产取得以及外国人谋求职业或行业上加以限制。
(四)国家的义务
国家也有义务就境内外国人的生命、财产给予保护,包括应防止侵害结果的发生及在侵害结果发生后,为了进行补救而采取行政或司法的救济措施。
三、最惠国待遇(2分)
(一)最惠国待遇的概念
给予某个外国的个人或者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个人或法人在该国享受的待遇。
这种待遇通常是通过条约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来规定的,并一般是在国家互惠的基础上互相给予的。
(二)例外情形
1.施惠国给予其邻国的优惠;
2.关税同盟内的优惠及自由贸易区或经济共同体内的优惠;
3.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其他发达国家不得要求这种优惠;
4.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差别待遇(3分)
(一)差别待遇的概念
差别待遇是指国家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公民的待遇,或给予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不同的待遇。
(二)具体情形
1.国家给予外国公民与法人的民事权利,在某些方面少于本国公民和法人。
2.对不同国籍的外国公民和法人给予不同的待遇。由于历史、民族、地理等方面的原因,根据条约或习惯,给与对方国民或法人在某些方面以特别的优惠是可以的。
3.合理的差别待遇与因种族、民族、性别的差别待遇性质是不同的,后者是违法国际法原则的歧视性待遇,是应该受到谴责的。
考题评析:
该考题比较冷门,但可结合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内容进行分析,属于较为基础的知识,考生默写即可。
考题出处:
《容大国际法学复习笔记之国际公法(上册)》第四章第二节。
三、论述题(15分)
论述国际组织的决议对于查明国际基本原则、规则所起的作用和意义。
参考答案
一、国际组织的决议概念(2分)
国际组织的决议是指国际组织的成员通过全体成员国同意或多数表决制形成的,该国际组织基于其特定的目的和任务,根据其设立条约,对其权力范围内事项作出决定的表示。
二、国际组织决议效力的依据(2分)
首先, 国际组织决议的效力来自各成员国的共同同意,这一点与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之一即国家的共同同意相似。其次,国际组织决议的效力来源还包括:
(一)直接来源于该国际组织的创建法律文件(即各成员国的明示同意)。
(二)间接来源于该国际组织的创建法律文件中的暗含规定(即各成员国的默示同意)。
(三)国际组织决议的效力还可以源自国际组织成员国在一定条件下的协商一致,甚至可以源自包括非成员国在内的所有国家的协商一致。
三、国际组织决议的性质(4分)
(一)一般决议的法律拘束力
国际组织决议通常没有强制性,大部分国际组织的决议对成员国仅有建议性质。如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其一般决议对非理事国的联合国会员国不具有拘束力,由会员国选择适用,具有任意性。但一般决议对安理会内部机构(即15个理事国)具有内部拘束力。
(二)安理会特别决议的法律拘束力
特别决议是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认定存在对和平的威胁、对和平的破坏、或侵略行为时作出的,根据特别决议规定的内容不同,可分为两种不同性质的条款,一是用诸如规定所有会员国义务的条款,即国际义务条款;二是用诸如“Recognizing(确认)、Encouraging(鼓励)、Reaffirming(重申)”等措辞规定的条款,即软法性措辞条款。
1.特别决议中国际义务条款对会员国具有拘束力
特别决议中国际义务条款,对联合国全体会员国具有拘束力。若联合国非会员国也接受并执行国际义务条款,则该条款对包括联合国非会员国在内的所有国家具有普遍拘束力。
2.特别决议中软法性措辞条款仅对理事国具有拘束力
软法性措辞条款只对安理会内部机构即理事国具有拘束力,对非理事国的联合国会员国具有任意性,这些会员国可选择适用,也可选择不适用。
总之,安理会决议的法律效力可分析决议的内容进行确定,其中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中的软法性措辞条款,只对安理会的内部机构即理事国具有拘束力,对非理事国的联合国会员国不具有拘束力;而特别决议中的国际义务条款,不仅对联合国全体会员国具有拘束力,而且对所有接受并执行国际义务条款的国家具有普遍拘束力。
四、国际组织的决议是查明国际习惯的重要依据。(2分)
国际习惯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由于国际习惯属于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在国际实践的适用中有一定困难,国际组织和国际司法机构的实践,一般表现为国际组织的决议和国际司法机构的裁判等,能够作为确认国际习惯存在的证据。
五、国际组织的决议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公认性特征的重要标准。(2分)
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公认性特征,是能够被世界各国普遍遵守的原则。而国际组织的重要决议,尤其是联合国大会的重要决议中的规则,应该被认为是具有公认性的标准。尽管国际法学界对国际组织的决议的性质和价值有不同的看法,但有一点是不可否认的:一些重要的国际组织决议对国际法规则的形成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由于国际组织的重要决议,尤其是联合国大会的重要决议,都是由与会国绝大多数代表赞成通过的,能够充分表达与会国的共同意志和共同愿望,因而其“公认性”是显而易见的。
只有具有了公认性,该原则才可以被认定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六、国际组织的决议是确定国际法非正式渊源——一般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3分)
近代国际组织的增加和作用的不断扩大,其决议在国际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不同国际组织决议的效力并不一样,应当根据该组织的章程确立。值得说明的是,没有约束力的文件,虽然一般只具有建议性质,不构成法律规范,但并非没有影响,国际组织的决议代表了国际社会的否定、认可或者接受,作为国际社会主流观念的证明、作为国际法的发展导向,被国际法院多次援引。
像联合国这样重要的世界性国际政治组织,其主要机关的决议,如联合国大会的决议,不仅在国际政治上有重大的影响,而且在国际法上也有重要的意义。它的某些决议,按其目的和内容,可能全部或部分地反映岀现有的或正在形成中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这类决议无疑就成为确定国际法原则的补助资料。可见,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可以用来确定国际法原则的存在。其与司法判例和国际公法学家学说并列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而且其法律价值应当在司法判例和国际公法学家学说之上。
考题评析:
该题为难题,需要结合国际法渊源、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组织决议的效力和性质以及联合国等典型国际组织效力的内容进行全面论述,需要考生熟练掌握各个考点并融会贯通,在有限的考试时间内组织答案。
考题出处:
《容大国际法学复习笔记之国际公法(上册)》第一章第二节,第二章第一节,第十四章第一节、第二节。
押题说明
这一问题核心考查国际法渊源、国际组织法以及国际法基本原则三大板块的交叉知识点,见《点睛讲义》第3、16页,点睛卷国际公法论述题也有所涉及,关于国际组织决议效力的问题,在点睛班授课过程中也有着重说明。
国际私法部分(50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15分)
1.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参考答案:
一、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的定义(2分)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并且须将其同时适用于某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二、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的特点(1分)
具体来说,这种冲突规范的系属中包含着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这些“连结点”分别指向不同国家的实体法,法院必须同时适用这两国或两国以上的法律。
三、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的评价(2分)
适用难度较大,实践中并不常见。通常在涉及一国重大利益或公共秩序的领域中,才会采用这种类型的冲突规范。因而经常看到此类冲突规范中总有一个是法院地法,以求维护和稳定法院地的公共政策和法律秩序。
考题评析:
该考点较为基础,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传统重点,考生只要熟练掌握冲突规范分类即可回答。
考题出处:
《容大国际法学复习笔记之国际私法(中册)》第四章第一节。
2.最密切联系原则。
参考答案: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含义(3分)
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该合同在经济上或目的上与之存在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因而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依据不是单一的连结点,而是一系列弹性的连结因素。这些因素并不仅仅是合同的缔结地或履行地,而是从该合同的综合因素考虑,分析合同与哪一个国家有最密切联系。其注重法律关系和地域的联系。根据这一原则,法官或仲裁机构在审理某一合同案件时,必须分析该案的具体情况,对案件作出全面、综合的考虑,以便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意义(2分)
(一)提高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有利于公正合理地处理各种不同的合同以及当事人的利益。
(二)这种弹性方法也带来主观随意性的缺陷。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导致不同的法官可能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这将影响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考题评析:
该题为基础题,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确定法律适用的重要原则,在各类题目中强调多次,考生只需熟练背诵即可回答。
考题出处:
《容大国际法学复习笔记之国际私法(中册)》第十三章第二节。
押题说明
《点睛卷》第21页。
3.公共秩序保留。
参考答案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指法院为维护本国公共秩序的需要,保留不按照本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外国法,或者保留不对外国的司法请求给予协助,或者保留在某些涉外领域直接适用内国法等。(5分)
考题评析:
该题为基础题,公共秩序保留是冲突规范中的重要制度,考生对其应当全面掌握。本题只考查概念,考生只要熟练背诵即可。
考题出处:
《容大国际法学复习笔记之国际私法(中册)》第五章第六节。
押题说明
点睛卷原题,《点睛讲义》第20页也押中。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
1.2023年1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院在审判的过程中,我国法律对于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是如适用的?
参考答案:
一、规定“国际条约优于国内法适用原则”(5分)
(一)人民法院审理特别法调整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涉及适用国际条约的,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法律调整范围之外的其他涉外民商事案件,涉及适用国际条约的,参照上述法律的规定。国际条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二)涉外民商事案件涉及两项或多项国际条约的适用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国际条约中的适用关系条款确定应当适用的国际条约。
(三)国际条约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或部分排除国际条约的适用,当事人主张依据其约定排除或部分排除国际条约适用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国际条约限制当事人排除或部分排除国际条约的适用,当事人主张依据其约定排除或部分排除国际条约适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当事人在合同中援引尚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国际条约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二、规定适用国际惯例(5分)
(一)涉外民商事合同当事人明示选择适用国际惯例,当事人主张根据国际惯例确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当事人仅以未明示选择为由主张排除适用国际惯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适用。
考题评析:
该题较为冷门,需要完整答出法条规定的具体内容有一定难度,但若熟练背诵则难度较小。
考题出处:
《容大国际法学复习笔记之国际私法(中册)》第十三章第四节。
2.《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民事案件,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且同时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更为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说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具体情形。
参考答案:
一、不方便法院概念(2分)
不方便法院原则是指原告可以自由选择一国法院提起诉讼,其可能选择对自己有利而对被告不利的法院。该法院虽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但如审理此种案件有种种不便,从而无法保障司法公正,不能使争议得到快速有效的解决。则此时如果存在同样具有管辖权的可替代法院,原法院可以自身属不方便法院为由,作出自由裁量拒绝管辖。
二、不方便因素(2分)
(一)可考虑的私人利益,如获得证据的难易程度、被告出庭方便程度、出示证据和出庭成本等。
(二)可考虑的公共利益,如对法院地的负担、争议的地方话问题、法律冲突的程度、管辖案件是否加重法院地居民负担等。
三、具体情形(6分)
《民事诉讼法》第282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民事案件,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且同时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更为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一)案件争议的基本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当事人参加诉讼均明显不方便;
(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协议;
(三)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四)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五)外国法院审理案件更为方便。
裁定驳回起诉后,外国法院对纠纷拒绝行使管辖权,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审理案件,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审结,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考题评析:
该考题较为基础,不方便法院原则作为涉外审判中的重点,考生应当予以掌握,只需罗列概念、具体情形即可获得满分。
考题出处:
《容大国际法学复习笔记之国际私法(中册)》第十八章第六节。
押题说明
《点睛讲义》第28页,考点14。
三、案例分析题(15分)
中国的A公司和甲国的B公司签订了国际医疗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适用甲国的法律,5年后双方发生争议。
(1)争议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参考答案:
适用甲国法律。(2分)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原则。我国法律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本案中,作为当事人的A公司与B公司已在签订买卖合同时达成合意,约定适用甲国法律,且合同并不涉及强制适用我国法律的情形,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适用甲国法。(3分)
(2)对于争议问题,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4年,甲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是7年,诉讼时效适用哪国的法律?
参考答案:
适用甲国法律。(2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协议适用甲国法律,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本案若依据甲国法进行审理,依据法律规定,时效问题作为程序性问题,也应当适用甲国法律,认定诉讼时效为7年。(3分)
(3)如果适用甲国的法律,如何查明外国法。
参考答案:
应当由当事人提供。(2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本案中,当事人双方选择了甲国法作为准据法,属于当事人选择使用外国法律,应当由双方当事人提供。(3分)
考题评析:
本题的第一小题和第三小题较为常规,分别考查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我国有关外国法查明的规定,考生熟练掌握知识点即可回答。第二小问较为冷门,考查了有关时效的内容,若不熟悉《法律适用法》内容,可能难以回答。
考题出处:
《容大国际法学复习笔记之国际私法(中册)》第十三章第三节、第四章第六节、第五章第七节。
押题说明
案例题考查了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原则、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规则。意思自治原则在点睛卷第22页有押到。第3小问考查外国法的查明,点睛卷第三编考前押题篇原题押中,在点睛班授课过程中讲解过,同时属于仿真模拟卷一的原题,在冲刺课程中讲过。
国际经济法部分(50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15分)
1.委付。
参考答案:
一、委付的定义(1分)
委付,是指保险标的造成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将该保险标的、其所有权以及基于所有权而享有的请求权等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二、提出委付的条件(2分)
(一)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
(二)以标的物的整体性为条件,委付不得附带条件;
(三)委付必须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
(四)委付经保险人承诺生效且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明确书面方式)。
三、委付的法律效力(2分)
(一)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全额赔付。
(二)被保险人需要转移标的物的一切权利,包括对有责任第三人的追偿权。
(三)标的物的义务也转归保险人。
考题评析:
本题较为基础,委付属于国际货物保险制度中较为重要的内容,考生应当熟练掌握。
考题出处:
《容大国际法学复习笔记之国际经济法(下册)》第三章第五节。
押题说明
《点睛讲义》第32页,考点15。
2.国际税收饶让抵免。
参考答案:
一、国际税收饶让抵免的概念(2分)
一国政府(居住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由收入来源地国减免的那一部分税收,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税收抵免待遇的一种制度。
饶让抵免亦称作“影子税收抵免”(shadow tax credit)或虚构抵免。
二、国际税收饶让抵免的特点(3分)
(一)饶让抵免是缔约国之间意志妥协的产物,必须通过双边或多边安排才能实现;
(二)其一般反映在各国所缔结的双边税收协定中;
(三)税收饶让抵免的目的并不在于避免和消除法律性或经济性的国际双重征税,而是为了使来源地国利用外资的税收优惠制度收到实际效果;
(四)其是在抵免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一种特殊的抵免制度。
考题评析:
该题较为基础,考生只需掌握国际双重征税一节的重点内容,将该概念的定义与特点进行背诵,即可获得满分。
考题出处:
《容大国际法学复习笔记之国际经济法(下册)》第九章第三节。
押题说明:
《点睛卷》名词解释第三题,原题押中。
3.国际银团贷款。
参考答案
一、概念(2分)
国际银团贷款,又称国际辛迪加贷款,是指由不同国家的数家银行联合组成银行团,按照贷款协议所规定的条件,统一向借款人提供巨额中长期贷款的国际贷款模式。它是企业联合统一购销的厂商辛迪加原理移植到银行业的演变形式。
二、特点(3分)
国际银团贷款与一般国际商业贷款不同,其特点主要表现为:
(一)贷款人由多家银行组成
贷款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多家银行,由这些银行组成国际银行团,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二)贷款多为巨额中长期贷款
银团贷款是借款人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筹措巨额中长期资金的主要途径,因此,其贷款金额一般较大,多为数亿美元;贷款期限一般较长,多在5-10年。
(三)参加银团的各银行间的关系依契约而定
根据在贷款中的法律地位和职责的不同,银团成员可以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参与行等,其相互间的关系依贷款协议和其他有关协议而定。
考题评析:
该题较为冷门,但也属于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的内容,考生应当掌握。
考题出处:
《容大国际法学复习笔记之国际经济法(下册)》第七章第二节。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
1.信用证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关系。
参考答案:
一、信用证的概念(4分)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银行根据进口方(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商(卖方)的一种在一定的金额和时间内凭规定的单据保证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通过信用证结算支付也属于逆汇法。
二、信用证与合同的关系(6分)
(一)信用证基于合同产生
没有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信用证的方式支付,买方就不会承担申请开证的义务,而如果买方没有申请开证,则卖方就不能获得信用证利益,信用证支付也就无从谈起了。
(二)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
信用证一旦开出,即独立于买卖合同,即使信用证援引有关合同的规定,银行也与该合同完全无关。
(三)信用证支付不受买卖双方实际履约状况的影响
在信用证支付中,银行付款与不付款并非取决于买卖双方实际履行合同的状况,即使卖方的履约有瑕疵,银行也不能拒绝付款。买方无权以卖方履约有瑕疵而对抗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买方负有付款赎单的义务。
考题评析:
本题较为基础,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结算与支付的重要内容,考生应当熟练掌握。
考题出处:
《容大国际法学复习笔记之国际经济法(下册)》第四章第二节。
押题说明:
点睛卷的案例题中考查过。
2.TRIPS协定与其他知识产权条约的关系。
参考答案:
TRIPs协定(全称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中一致通过的最后文本,是WTO协定中一揽子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TRIPs协议是在对以往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予以继承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的成果,体现了"互补兼容原则,协议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以《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规定的成员国的义务为起点,对于这些公约没有涉及或保护不够充分的,《TRIPs协议》又增加规定了新的或更高的标准。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水平更高
即在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公约的原则相协调的基础上,TRIPS协议在保护范围、保护期限、权利与义务有关使用的规定以及相关保护措施等方面都大大超过了现有的国际公约。
2.涉及内容方面更广
TRIPS协议几平涉及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把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几平所有知识产权形式都纳入了保护范围,对以往不保护或保护不力的商品均加强了保护。而其它知识产权国际公约都只涉及到某一种或某一类知识产权。比如说《巴黎公约》仅局限于工业产权领域;《伯尔尼公约》仅局限于版权,等等。
3.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原则方面
主要分为两方面:一是将GATT和WTO中关于有形商品贸易的原则和规定延伸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领域,即充分肯定了GATT的基本原则,同时也尊重相关国际公约。二是重申了知识产权领域的基本原则,如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对权利合理限制原则等等。
4.对协议的执法方式和违反协议进行处罚力度方面
强化了协议的执行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即特别强调法律的制裁和执行措施,规定适用WTO的争端解决程序,加强了协议的拘束力。而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并未涉及该方面。
5.与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协调
TRIPs确立了与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基本关系。TRIPs协议把已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分为3类;一是基本完全肯定、要求全体成员必须遵守并执行的公约,这类国际公约主要有四公约;二是基本完全肯定、要求全体成员按对等原则执行的国际公约。这类国际公约主要是巴黎公约的子公约;三是不要求全体成员遵守并执行的国际公约,均不要求全体成员遵守并执行。
TRIPs的协议产生并不会导致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失效,各公约共同构成知识产权国际法律制度。
考题评析:
本题难度较中,在笔记和教材中,出现的是TRIPS协议的特点。其实特点就是它与其他协议的不同。本题就是换了一种问法,但有考生还是会没有理解题目问题。答案仅供参考,不同教材内容稍微不同。
考题出处:
《容大国际法学复习笔记之国际经济法(下册)》第八章第四节。
三、案例分析题(15分)
中国甲公司向日本乙公司进口日产空调,约定信用证付款,负责运输的“米兰号”货轮于港外下锚待泊时遇大风移锚,与港外另一油轮碰撞,致使其装船时间迟延,乙公司遂出具保函以换取“米兰号”船长签发与信用证一致之提单,待货物达到甲时,已过空调热销时节,致甲公司巨大损失。
(1)船长接受保函行为是否妥当,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不妥当。(1分)
保函是一方向另一方做出的请求对方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并且保证承担由于对方遵守该项请求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一种书面承诺,即损害赔偿保证书。对于保函的效力,主流观点认为恶意保函无效,如果出具的保函已超出正常航运的要求,承运人不顾事实而接受,若直接导致第三方拒绝收货的情况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接受保函会被认为是与托运人之间的串通欺骗,即有欺诈第三者的嫌疑。在发生欺诈的情况下,不仅承运人不能依据保函向托运人索赔,在对第三方进行赔偿时也不能享受有关公约规定的责任限制的利益。(2分)
本案中,米兰号船长明知由于大风移锚导致船舶与邮轮碰撞,导致装船时间迟延,仍然由于乙公司出具保函而签发与信用证一致的提单,存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串通欺骗的可能,极易损害买方的利益,因此该行为并不妥当。(2分)
(2)乙公司在事故发生,货物迟延装船时应怎么做?
参考答案:
乙公司应当及时通知甲公司,并向甲公司申请信用证处理,进行新的运输安排。(1分)
乙公司作为需要安排运输的卖方,在装货之前遭受碰撞导致装货时间迟延,其依照理性人的标准能够遇见该情况会导致交货时间迟延并给甲公司带来损失,因此应当及时通知甲公司具体情况,在获得甲公司同意后,进行新的运输安排。(2分)
其次,由于双方约定通过信用证付款,乙公司在预见该事故可能导致迟延交付时,应当向甲公司申请修改信用证的装运期和有效期条款,若甲公司同意,要求米兰号船长以按照真实的装货时间签发提单,保证单证内容相符,而非通过保函要求船长签发与信用证相同时间的提单。(2分)
(3)甲公司应如何主张赔偿?
参考答案:
甲公司可以通过解除合同或主张乙公司违约,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1分)
在本案中,乙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即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外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本案中,乙公司在迟延装船时就应当预见货物可能迟延到达,且空调属于具有季节性的货物,迟延送达会导致买方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害。(2分)
对于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但也可以选择继续保留合同。解除合同的救济方式,只能与损害赔偿的救济方式同时使用,解除合同一般不影响受害人要求违约方损害赔偿的权利。因此,甲公司在能够通过主张解除合同或者乙公司违约,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2分)
考题评析:
本题第一小问较为基础,考查的是提单这一海上货物运输重点内容中保函的效力问题,考生可以通过联系相关考点作答。第二、三小问都需要联系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和相关国际公约进行分析,但仍然较为基础,考生熟练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知识点即可作答。
考题出处:
《容大国际法学复习笔记之国际经济法(下册)》第三章第二节,第二章第五节、第六节,第四章第二节。
押题说明:
考查了倒签提单和保函结合的类型,虽未原题命中,但与仿真试题一中的案例考查有较高的相似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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