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社会福利制度由于历史、政治经济制度和文化等原因而具有其明显的独特性。总体来看,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前,中国的社会福利体制基本是一种低水平、专业化发育不足和覆盖面狭小的剩余性社会福利,政府提供的社会福利和相关社会服务主要是通过行政管理与社会动员的方式来完成,以满足社会控制的需要,从而具有明显的政治色彩与即时性特点。
(一)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1949 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实施了计划经济模式,同时在社会福利方面也形成城乡二元体制。在城镇建立了以就业为基础的单位社会福利制度,而在农村则实行以集体经济为基础的有限的社会保护机制。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中国加快了市场经济改革的进程,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出现新的局面,社会福利的发展也出现多元化的局面。由于不断涌现的社会问题和日益增加的社会需要,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福利服务体制已经不能解决上述问题与需要。因此,在不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改善经济发展效益的前提下,国家进一步加大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力度,并加速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福利体制,把民政体制和社会福利服务的改革提上了议事日程。
(二)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的社会福利体制的发展
中国在过去 40 多年里发生的社会转型,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也是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变革和社会发展的结果。同西方福利国家相比,中国正努力建构的城乡一体化的基本福利制度凸显出以下特征:
第一,福利水平应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基于中国实际国情与人口—资源关系,中国目前还不具备实施高福利制度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基础。同时,在福利体制与社会政策的理念上,中国社会也更加注重保护家庭的照顾功能与推崇个人勤奋努力的传统,政府要通过加大对公共服务的持续投入,为不同阶层的社会流动创造条件。
第二,同欧洲福利国家的普惠主义原则不同,中国基础型的社会福利在一定时期内仍要体现有差异的平等,在不同历史时期,城乡分别建立了各自的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服务制度,通过“先有后好”的渐进发展方式,逐步迈向未来城乡统一的社会福利制度,逐步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目标。
第三,在福利承担方面,福利责任并不是完全的国家责任,而是要采取不同责任主体共担模式并体现其主观能动性,避免形成超级政府(造成国家主义的低效率)或回归到国家大包大揽的模式(重新回到计划经济的命令与管制的传统),要充分体现国家(或政府)、企业(或集体)、新型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责任关系。在新的福利责任共担模式中,国家或政府主要在社会立法、社会政策制定和税收资源配置等方面承担主体责任,同时政府将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资源配置,也将在公共福利服务领域通过项目模式起到引领示范作用;企业通过安排就业、社会保险参与和税收贡献维护社会福利的正义性与公共性;社会组织通过资源筹措、专业或志愿服务提供以及良好的基层互动关系,促进政府与民间的沟通与交流,减少公共权力与民众之间的沟通成本,增加民众对政府的信任;个人的责任主要是通过积极就业、缴纳社会保险与相关税费等来履行公民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通过参与社会公共服务领域的志愿活动,增加个人的良性社会资本并拓展自身生活与事业的发展空间。
第四,中国通过建立基础型的城乡一体化社会福利制度,构建新型的社会责任一权利关系,促进新时期中国和谐社会关系的建立与发展,增加社会经济发展的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