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范某驾车逆行,不慎将3名在人行道上正常行走的人员撞翻致重伤。范某逃离现场时,路人李某趴在车头不让走。范某驾车甩脱李某逃离,李某受轻伤。范某驾车在市中心道路上横冲直撞,撞翻数辆汽车,致2人死亡,所驾汽车报废。范某弃车而逃,见路人王某骑价值1200元的电动车经过,上前抢过电动车。王某抓住范某衣服不放,范某使劲摆脱,造成王某摔倒受轻微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范某将3名正常行走的人员撞成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
B.范某将李某致伤,构成故意伤害罪
C.范某撞翻数辆汽车致2人死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范某抢电动车摆脱王某时致其倒地受轻微伤,构成抢劫罪
答案:ABC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抢夺罪、转化型抢劫罪。
(1)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交通肇事具有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情形,处了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范某违反交通法规,驾车逆行,致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名正常行走的人员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A项正确。
(2)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故意伤害罪。范某主观上是为摆脱李某的阻拦,在李某趴在车头的情况下猛踩油门行驶、再猛踩刹车甩脱李某逃离,其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李某造成伤害,有意放任,造成李某轻伤的结果,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B项正确。
(3)根据《刑法》第114、115条的规定,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范某为逃离现场,驾车冲向不特定多数的群众,造成2人死亡,车辆损毁,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C项正确。
(4)根据《刑法》第267条第1款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抢夺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8万元以上、20万元至4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转化型抢劫犯罪的认定”的规定,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范某抢夺王某价值1200元的电动车,在摆脱过程中,致王某倒地受轻微伤,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构成抢劫罪,构成抢夺罪。因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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