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刷透十年主观题:2016—2025
2021年
案情
2013年10月,甲县政府作出《关于同意取缔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排污的批复》,文件中明确由甲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该水源保护区内的乙公司等9个排污口的关停工作,但未制定相应补偿措施。为保护水源地,乙公司于2014年开始关停。2018年,乙公司向甲县政府投诉,申请对其按照国家政策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或者迁址另建,免除关停期间的税费及土地使用费等。
甲县政府于2020年5月作出《关于甲县乙公司等五家企业投诉问题的结案报告》,结论是“决定用司法途径解决投诉问题”。2020年7月,乙公司向甲县政府提交《搬迁补偿申请书》,要求其履行职责,对乙公司给予货币补偿,但甲县政府未予答复。2020年12月,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甲县政府对其进行补偿。
甲县政府辩称,原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且关闭该企业的受益地是乙县,与甲县没有关系,乙公司应向乙县政府请求补偿。
材料一:《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15日第一次修正 2008年2月28日修订 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材料二:《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4月24日修订)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问题:(2021年仿真真题)
1. 本案被告如何确定?为什么?
2. 本案管辖法院如何确定?为什么?
3. 乙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为什么?
4. 乙公司提出的补偿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5. 甲县政府关于自己不是行政补偿主体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6. 本案法院应当如何判决?请说明理由。
答题要点整理2021年行政法仿真主观题 标准参考答案
1. 本案被告为甲县人民政府
理由:本案属于不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之诉。虽然批复文件写明由甲县生态环境局具体实施关停,但作出取缔排污、决定关停企业的行政意思表示的主体是甲县政府,行政补偿义务依附于关停决定,因此负有补偿法定职责的机关是甲县政府,应当以甲县政府为被告。
2. 管辖法院为甲县所属的中级人民法院
理由:行政诉讼中,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是甲县政府,因此管辖法院为甲县对应的中院。
3. 乙公司起诉没有超过起诉期限
理由:本案是依申请的履职之诉,起诉期限起算点为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期限届满之日。乙公司2020年7月正式提交补偿申请,行政机关履职期限一般为2个月,履职期至2020年9月届满,乙公司在2020年12月提起诉讼,并未超过6个月的起诉期限;
同时本案并非针对2013年关停行为直接起诉,起诉期限不从2013年起算,因此不存在超期问题。
4. 乙公司的补偿请求合理,有权主张行政补偿
理由:
1.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政府为了公共生态利益,单方责令企业关停,属于行政征收/行政许可撤回类的信赖利益损失,企业合法经营权益因公共利益受损,依法有权获得行政补偿;
2. 《环境保护法》第31条明确国家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因生态保护导致企业财产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因此乙公司主张货币补偿具备法律依据。
5. 甲县政府的说法不正确,其是法定的行政补偿主体
理由:
1. 关停决定由甲县政府作出,补偿义务由作出公共利益关停决定的地方政府承担;
2. 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的横向生态补偿,是政府之间的财政资金调配关系,不能对抗企业向作出关停行为的甲县政府主张补偿的权利;甲县政府不能以受益地为乙县为由免除自身对企业的补偿法定职责。
6. 法院应当作出履行判决,判令甲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乙公司的补偿申请依法作出处理
理由:
1. 甲县政府负有生态关停补偿的法定职责,收到乙公司书面补偿申请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答复,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2. 乙公司的补偿请求合法有据,法院应当判决被告甲县政府限期针对补偿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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