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
【案情】事实一:钱某明知赵某网络诈骗,仍把自己银行卡交给赵某使用,在赵某着手实施既遂之前,担心被处罚拿回银行卡,但赵某已把银行卡信息告知被害人。之后,钱某该银行账户收到被害人 18 万元,钱某担心赵某被处罚将钱占为己有。事实二:赵某从被害人处得知钱在钱某处,管钱某要钱某不给,向李某周某谎称钱某欠自己 18 万元,指使李某周某绑架钱某儿子钱小小,要保证其安全不可伤害。随后,打电话给钱某,若不给钱,就让你看不见钱小小。钱某报警,36 小时后找到钱小小(重伤)。事实三:赵某逃跑至外地,携带管制工具抢夺刘某的包,财产价值 9000 元。刘某随即对赵某追捕,边跑边喊“抓人啦、抢劫啦”,抓住赵某,赵某掏出管制工具捅伤刘某,逃跑。事实四:公安机关发布网上通缉,赵某、李某、周某走投无路遂分别投案,对自己罪行供认不讳。但赵某辩称诈骗罪未遂,因为他没骗到钱。事后查明,赵某、周某对钱小小重伤不知情,是李某外出时,并非故意或过失造成重伤。问题:1. 钱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涉及诈骗罪帮助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助犯的中止认定)2. 赵某、李某、周某在事实二中的行为如何定性?(涉及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的认定)3. 赵某在事实三中的行为如何定性?(涉及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的数罪并罚或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认定)4. 赵某、李某、周某在事实四中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涉及自首的认定)
💡 本题考查刑法总则的共犯、罪数以及分则中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相关犯罪定性。请注意比对得分点和关键词。
问题 1:钱某的行为如何定性?【答案】钱某构成诈骗罪既遂的帮助犯,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以诈骗罪帮助犯定罪处罚,不成立帮助犯的中止。【解析】1. 钱某明知赵某实施网络诈骗,仍提供银行卡供其使用,既符合诈骗罪帮助犯的构成要件(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也满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要求,二者构成想象竞合,需从一重罪论处(诈骗罪帮助犯法定刑更重)。2. 帮助犯成立中止需“有效脱离因果关系”,钱某虽取回银行卡,但此前已将银行卡信息告知赵某,该信息已用于诈骗,其帮助行为与被害人 18 万元转入账户的既遂结果存在直接关联,因果关系未切断,故不成立中止,应认定为诈骗罪既遂的帮助犯。3. 钱某后续占有 18 万元的行为,是对诈骗赃款的处置,不单独构成新罪,作为量刑情节考量。
问题 2:赵某、李某、周某在事实二中的行为如何定性?【答案】赵某、李某、周某均构成非法拘禁罪;李某额外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与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赵某、周某对钱小小重伤结果不承担责任。【解析】1. 赵某为索取非法债务(18 万元系诈骗赃款),指使李某、周某控制钱小小,主观目的是索债而非非法占有,三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2. 根据《刑法》第 238 条,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拟制为故意伤害罪。李某在拘禁期间过失导致钱小小重伤,符合该规定,需单独定故意伤害罪,与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3. 赵某明确要求“保证安全、不可伤害”,周某对重伤不知情且无故意或过失,二人对重伤结果缺乏共同犯罪故意,仅需对非法拘禁罪承担责任。
问题 3:赵某在事实三中的行为如何定性?【答案】赵某构成抢劫罪(结果加重犯),以抢劫致人重伤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解析】1. 赵某携带管制工具抢夺,根据《刑法》第 267 条第 2 款,直接转化为抢劫罪(基本犯)。2. 赵某为抗拒抓捕用管制工具捅伤刘某致重伤,属于“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重伤”,符合《刑法》第 263 条抢劫罪“抢劫致人重伤”的结果加重犯规定,无需单独定故意伤害罪,直接以抢劫罪(结果加重犯)定罪处罚。
✓共犯与中止:帮助犯成立中止必须“有效脱离因果关系”,如果帮助行为已经为既遂结果提供了物理或心理原因力且未被消除,则不成立中止。
✓罪数认定:索取非法债务扣押他人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拟制为故意伤害罪,并与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
✓转化型抢劫与加重犯:携带管制工具抢夺直接转化为抢劫罪;抢劫过程中暴力致人重伤构成结果加重犯,不再单独定故意伤害罪进行数罪并罚。


戳这里,阅读原文
小编建议考生点击【阅读原文】免费预约短信提醒服务,届时我们会及时通知考生2026年法考准考证打印时间、考试时间、领证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