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振瀛《民法》(第10版)复习笔记和考研真题典型题
- 2026-09-17 22:42:34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理念与基本原则
2.1 复习指南

【通关提要(提纲挈领)】
本章主要介绍民法的基本理念与基本原则,内容基础但考查频率较高。学习时,要区分民法的基本理念与基本原则,掌握民法的基本理念-平等和自愿,熟悉民法基本原则的本质、功能和法律适用,重点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和绿色原则。可以将不同原则的含义和主要体现对比记忆,避免混淆。其中“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被多处强调,要多加注意。本章各种题型都有可能考查,复习时要整体把握,理解记忆。
2.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一、单项选择题
1 A男与B女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为了婚生女小萍的健康成长,B女若再婚也不可再生育子女,该约定违反了哪一项原则?( )[2019年法考真题]
A.公序良俗原则
B.平等原则
C.自愿原则
D.公平原则
【答案】A
【解析】A项,公序,即公共秩序,是指由法律和社会共同体维护的秩序,与家规、校风相对应;良俗是指善良风俗,即符合伦理道德的习惯和风俗。约定再婚后不得再生子女,违背人伦道德,违反公序良俗原则。B项,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平等原则的违法以产生了“特权”“歧视”为特征,本题无对应案情。C项,自愿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其本意就是给予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自主权,民法上称为意思自治。自愿原则的违反以“意思表示不自由”为前提,本题无对应案情。D项,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公平原则的违反以“一方别无选择、只能就范”为特征,本题无对应案情。
2 甲、乙二人同村,宅基地毗邻。甲的宅基地倚山、地势较低,乙的宅基地在上将其环绕。乙因琐事与甲多次争吵而郁闷难解,便沿二人宅基地的边界线靠己方一侧,建起高5米围墙,使甲在自家院内却有身处监牢之感。乙的行为违背民法的下列哪一基本原则?( )[2017年法考真题]
A.自愿原则
B.公平原则
C.平等原则
D.诚信原则
【答案】D
【解析】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效力贯穿民法始终,对民事立法、民事活动和民事司法均有指导意义。根据《民法典》规定,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题中,乙因琐事争吵,出于恶意在自家宅基地边界修建高墙,虽在权利边界内,但主观上意在损害甲的合理居住体验(造成“身处监牢之感”),构成权利滥用,直接违背诚信原则。
3 张某从银行贷得8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并以该房屋设定了抵押。在借款期间房屋被洪水冲毁。张某尽管生活艰难,仍想方设法还清了银行贷款。对此,周围多有议论。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 )[2012年法考真题]
A.甲认为,房屋被洪水冲毁属于不可抗力,张某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多此一举
B.乙认为,张某已不具备还贷能力,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为难自己
C.丙认为,张某对房屋的毁损没有过错,且此情况不止一家,银行应将贷款作坏账处理。坚持还贷是一厢情愿
D.丁认为,张某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并未因房屋被冲毁而消灭。坚持还贷是严守合约、诚实信用
【答案】D
【解析】A项,《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是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在缔约时,诚实并不欺不诈;在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BC两项,即使张某不具备还贷能力,借贷合同和抵押合同成立,张某应当承担风险履行还贷义务。D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价值要求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和合理诉求平等地在法律中得到表达和体现,公平地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维护。本题中,张某用以向银行设定抵押贷款的标的物房屋已经由于不可抗力而灭失,但是买卖合同已经成立,房屋的风险由张某承担。张某仍坚持还贷的行为体现了诚信原则。
二、概念题
1 自愿原则 [北理2008年研]
答:自愿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得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表达意志,并按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基本上是在自愿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自愿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自愿原则的主要体现包括: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民事法律规范。
2 诚实信用原则 [中国政法2022年研;北大2009年研]
答:诚实信用原则又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遵循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原则是对民事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要求。
3 绿色原则 [首经贸2020年研;浙商大2020年研]
答:绿色原则,是指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其含义应包括:①绿色原则作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应适用于民事活动的全部领域。②绿色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时,应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③绿色原则是限制性原则,对不符合甚至违反这一原则的法律行为应有所约束。
4 公序良俗原则 [北邮2025年研;山东大学2015年研;湘潭大学2015年研;北科2010年研]
相关试题:公共秩序 [浙商大2015年研]
答:公序良俗原则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它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与诚信原则相仿,公序良俗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效。
三、简答题
1 、简述民法的平等原则。[扬州大学2017年研;山东大学2008年研]
相关试题:(1)试述民法中的平等原则。[论述题,湖南师大2020年研](2)试述民法的平等原则。[论述题,广东财大2018年研]
答:平等原则,又称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观念是民法得以产生和发展的思想前提。平等原则首先体现为一项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准则,还体现为一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民法典》第14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权利能力与生俱来,为公民终身享有,并且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是平等的。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剥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自有效成立时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民事主体资格。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一律平等。
(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尤其是在合同关系中,无论参与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在事实上是否具有隶属关系或不平等的地位,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都是完全平等的。此外,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上,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
(3)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无论主体在所有制、经济实力等方面存在何种差异,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都给予一体保护,这是在补救方法上贯彻平等性的体现。就民事权利保护而言,任何主体都不能比其他主体享有更多的特权,即便公有财产从政治层面上讲神圣不可侵犯,但在民法中它也应与私人财产受到同等的保护。社会上存在的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悬殊等问题,应由行政法、经济法和社会保障法等解决;民法可以在其功能范围内进行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即区分不同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处理,以避免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
2 、简述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中南财大2012年研]
相关试题:(1)简述民法自愿原则。[浙江财大2016年研;山东大学2005年研](2)试论私法自治原则。[论述题,东财2011年研;北科2008年研]
答:(1)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意思自治原则又称自愿原则、私法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广泛的行为自由,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在私法领域,“法无禁止皆自由”。所有公法不加以禁止的范围,均由私法主体进行意思自治。《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①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广泛的行为自由。意思自治的实质就是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自己的事务,自由从事各种民事行为,最充分地实现自己的利益。②允许民事主体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意思自治的重要意义在于允许主体在从事民事行为,尤其是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通过其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该方法的特点在于它并不确立具体的行为准则,而只是划定了一个界限和范围,要求民事主体在该范围之内自主行为。③允许民事主体依法处分和利用其民事权利。财产权可以依据民事主体依法转让,人格权也不例外,依据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规定,权利人对其享有的有关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人格利益,可以自己利用,也可以许可他人利用。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的相关决定,法律应当予以尊重。
3 、何谓诚实信用原则?它的具体要求如何?它在民法上有何体现?[北大2008年研]
相关试题:(1)论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论述题,浙江财大2020年研](2)试述诚实信用原则。[论述题,杭师大2016年研;北邮2010年研](3)简述诚信原则的功能。[华南理工2015年研](4)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论述题,中山大学2010年研]
答:(1)诚实信用原则又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遵循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原则是对民事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要求。
(2)诚信原则的具体要求。诚信原则是针对民事社会生活中一切唯利是图、尔虞我诈、欺行霸市、损人利己等不正当行为提出的矫正原则,是民事社会生活中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通谋、权利滥用等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行为的对立物。
(3)诚信原则的主要体现:①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将有关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禁止隐瞒事实真相和欺骗对方当事人。②民事主体之间一旦作出意思表示并且达成合意,就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正当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法律禁止当事人背信弃义、擅自毁约的行为。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依据诚信原则承担通知、协助、保密、忠实、告知、保护等附随义务。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损害,民事主体双方均应及时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同时,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取不正当利益。
四、论述题
1 试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中山大学2016年研]
相关试题:(1)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和含义。[四川师大2026年研](2)试论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功能。[2017年法硕(法学)真题]
答: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民法始终的核心准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这些原则源于民法的基本理念,决定了民法的价值定位和实施框架。
(1)民法的基本理念:民法的基本理念是民法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性条件,这些理念为民法的价值定位提供了基础,并指导民事主体的活动。主要包括:①平等。《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a.法律上的平等。所有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平等,没有特权。b.权利能力平等。所有自然人,包括未成年人和精神不健全者,享有平等的权利能力。②意思自治(自愿),又称私法自治。《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a.自主行为。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和安排自己的法律关系和利益,不受外来干预。b.责任自负。民事主体享有自由的同时也要对其行为后果负责。
(2)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导民法实践的基本规范,具有具体的法律适用意义。①诚信原则。《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该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现已成为各国民法的基本原则。该原则贯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全过程。②公序良俗原则。即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该原则已被多国法律采纳,违背该原则的行为无效。③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即禁止滥用权利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民法典》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滥用权利可能导致多种法律后果,如停止侵害、金钱赔偿等。④绿色原则,又称生态环境保护原则。《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该原则反映我国对生态文明的重视,是法律对环境保护的具体化。该原则要求在民事活动中贯彻生态保护理念,为未来法律适用提供方向。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造成资源浪费、生态环境破坏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我国《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章对民法基本原则作出了规定,具体包括保护民事权益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即除了上述原则外,还包括:①保护民事权益原则,即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民法典》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法不仅保护权利而且保护利益,主要保护人身、财产等民事权益,且对新型民事权益提供了保护机制。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②公平原则。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利益均衡的价值判断标准合理确定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遵循,是民事活动的目的性评价标准,是法官适用民法遵循的重要理念。这一原则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弥补法律漏洞有重要意义。
综上,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构成了民法制度的核心框架,为民事主体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和保障。这些原则不仅在理论上巩固了民法的价值体系,也在实践中保障了社会的公平公正和可持续发展。
2 、试论民法中的绿色原则。[宁波大学2020年研]
相关试题:(1)试述我国《民法典》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规则体系。[2022年法硕(法学)真题](2)试述民法绿色原则的具体运用。[中山大学2019年研](3)简述民法总则的绿色原则(生态原则)。[简答题,华侨大学2018年研](4)试论我国民法中的绿色原则的功能。[2018年法硕(法学)真题]
答:(1)绿色原则,是指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其含义应包括:①绿色原则作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应适用于民事活动的全部领域。②绿色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时,应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③绿色原则是限制性原则,对不符合甚至违反这一原则的法律行为应有所约束。
(2)绿色原则体现了三重正义观:①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秉承一代人之内的分配正义,即代内正义。②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秉承不同代人之间的分配正义,即代际正义。③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秉承人与其他物种之间的分配正义,即种际正义。
(3)绿色原则强调的内容:①强调要有效率地利用资源。现代社会,资源的有限性与人类不断增长的需求之间形成尖锐的矛盾和冲突。解决这种矛盾和冲突的有效办法之一就是有效率地利用资源。在我国资源严重短缺、生态严重恶化的背景下,更应当重视资源的有效利用。《民法典》物权编将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确认为立法目的,实际上就是确认了物尽其用的立法宗旨,强调的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源的效用。《民法典》合同编的编纂始终贯彻了“鼓励交易”的立法宗旨,尽可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为资源的有效利用开辟可能。②强调保护生态和环境。现代民法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是保护环境、维护生态。《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设专章规定环境污染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132条确认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也包含保护环境、维护生态的内容。
(4)绿色原则的功能:①确立价值导向的功能。绿色原则为法律规则的制定和适用确立了一种价值导向,即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应当考虑生态环境的保护问题,考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绿色原则同时体现了权利本位的理念,规范了权利行使行为,以更好地兼顾私人权利的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并为立法适应将来社会发展预留了很大的空间。②对财产权利作出必要限制的功能。绿色原则也对财产权利的行使设置了一定的限制,即权利人在行使财产权利时,应当考虑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传统民法以个人利益为中心,而生态环境体现的是公共利益。所以,保护生态环境其实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个人利益的一种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民法典》社会化的重要体现。例如,就物权的行使与抛弃而言,就应当尽量做到物的有效利用,要尽量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③为民事主体设定法定义务的功能。我国《民法典》在物权编、侵权责任编等相关的规则设计中切实贯彻了绿色原则,为民事主体设定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绿色原则在性质上属于民法基本原则,一般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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