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试——法条分析模拟80题(十二)
- 2026-10-29 00:03:03
38.《刑法》第175条第1款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请分析:
(1)本条款中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含义;
(2)本条款中的“高利转贷他人”的含义;
(3)本罪与贷款诈骗罪有何区别?
参考答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是指行为人虚设贷款用途,采取担保贷款或者信用贷款的方式,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取得信贷资金。
(2)“高利转贷他人”是指行为人在取得信贷资金后,又以更高的利率将取得的信贷资金转贷给他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3)两罪关键区别是主观目的不同。本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贷款诈骗罪则以非法占有贷款为目的。
39.《刑法》第176条第1款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请分析:
(1)本条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如何认定?
(2)本罪与集资诈骗罪有何区别?
参考答案:
(1)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①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②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④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两罪关键区别是主观目的不同。本罪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而集资诈骗罪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40.《刑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请分析:
(1)本条规定的是何罪名?其成立是否以上游犯罪判决为前提?
(2)本罪的主体包括哪些人?
(3)本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关系?
参考答案:
(1)本条规定的是洗钱罪;本罪成立不以上游犯罪判决为前提。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下述三种情形不影响洗钱罪的审判和认定:①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②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③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
(2)洗钱罪主体既包括上游犯罪人以外的人,也包括上游犯罪人本人。
(3)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法条竞合关系,洗钱罪是特别法条,一行为同时触犯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按照洗钱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