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试——法条分析模拟80题(二十四)
- 2026-11-06 13:52:42
72.《刑法》第343条第1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请分析:
(1)本条规定的是何罪名?属于何种罪状?
(2)本条中“违反矿产资源法”的含义?
(3)本条中“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含义?
参考答案:
(1)本条规定的是非法采矿罪,属于混合罪状,即同时采用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形式描述某种具体犯罪的罪状。
(2)“违反矿产资源法”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规定。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①无许可证的;②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③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④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⑤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73.《刑法》第354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请分析:
(1)本条中“容留”的含义?
(2)既容留他人吸毒又向其贩卖毒品的,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容留”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至于主动还是被动容留,有偿还是无偿容留,在所不问。
(2)既容留他人吸毒又向其贩卖毒品的,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和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74.《刑法》第358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请分析:
(1)本条第1款中的“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的含义?
(2)本条第1款规定中的“他人”的含义?
(3)如何认定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罪数关系?
(4)本条第4款规定的是何罪名?
参考答案:
(1)“组织卖淫“是指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行为。”强迫卖淫“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逼迫他人进行性交易的行为。
(2)“他人”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既包括成年人也包括未成年人。
(3)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被组织卖淫的人以外的其他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分别定罪,数罪并罚。
(4)第4款规定的是协助组织卖淫罪,原本是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后《刑法》对其单独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