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篇 专业考试概况


二、本专业难度总体介绍
刑法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成为一名刑法学专业的研究生,不仅需要肩担正义,满怀惩恶除奸的激情,还需要运用智慧和刻苦努力,跨过考研这道大坎。“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在开始着手准备备考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生之前,我们需要了解它的备考难度。下面小编将通过比对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专业初试分数线与其他四院的刑法学专业初试分数线(见表一)以及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和其他专业的初试分数线(见表二)来显示出华政刑法学专业的难度等级。

表一:
通过上述2018-2024年的华政的复试分数线的比对可见,华政刑法学研究生考试的难度在五院中是中等偏上的。

表二:
通过该表可知,在华政众多法学学科之中,刑法学学科考研的难度是较为偏难的,2022年度其分数线更是达到了顶点。

报录比是报考人数和实际录取人数之间的比例,其变量有两个,一个是报考人数,另一个是实际录取人数。如果报录比大于1,就说明报考的人数比录取的人数多。同理,如果报录比小于1,就说明报考的人数比录取的人数少,这种情况也是存在的。考试前的报录比是指报考的人数和拟录取人数的比例,因此报录比可以小于1。考试后的报录比是指实际报考的人数和实际录取人数的比例。报录比的高低不能完全衡量一个专业的好坏。因为还有许多其他因素决定报录比,比如个人喜好、学校所在城市等。以上是华政2011年~2023年的初试线、复试线及报录比。
注:以上数据摘自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
由上表可知我们可以从报考人数和实际录取人数两个变量上来分析:首先从报考人数这个变量上来分析,我国每年的考研人数都在上涨,从2017年报名人数的201万涨到了2021年的377万,再到2022年的457万、2023年的474万,2024年考研的报名人数有所下降,为438万人,但是总体竞争依然激烈。在这种大环境下报考华政的人数上涨也就不足为奇了;其次从实际录取人数上来看,华政刑法学专业每年招生的人数涨幅不大,而且推免的人数较多,占了实际录取人数的1/4左右;最后从供需关系的角度来看,报名人数增多但实际录取人数变化不大使得报录比增大是必然的。
从录取分数线以及报录比的角度我们可能会初步得出一个结论:华政刑法学专业的研究生是很难考上的。但是也不是不可能!就录取分数线而言,虽然历年来最高的初试线是396分,但22年的分数过高属于特殊情况,一般而言只要分数达到了370分,基本上就比较稳当了,就各科分数分配来看,英语和政治各达到65分,法综和专业课各达到120分就可以了(经过努力的复习,这些都不是难事);就报录比来看,一旦进入考场,会看到很多弃考的或者没有准备考试的同学,这时就会明白为什么报录比这么高,因为很多人都只是报名而没有认真准备的,只要认真准备过的,就有机会考上。因此我们得出另一结论:我能考上华政的刑法学专业的研究生。刑法学的报考难度客观上存在一些,但是我们不能将其主观放大,而应该正视它,将其作为促进大家努力的动力。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期待自己有好的结果,先要锻造自己的期待可能性。备考的过程是继续犯,只有在即将倒下时继续坚持,才可能达到既遂。
三、考试科目—刑法
标题内容
既然报考的是刑法学专业的研究生,那么刑法学专业课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在考研竞争中,专业课对于考生的影响远大于任何一门公共课,原因有以下三点:1、考察专业课分数比较多。在华政的刑法学研究生招生考试中,刑法学专业课的单科成绩是150分,并且在法综的考试中刑法的知识点的考察也占不少分数,足足占有24分。2、复试审核更看重专业课成绩。在研究生考试的第二阶段,也就是复试阶段,面试老师往往更看重考生的专业课成绩。因为专业课成绩高不仅意味着你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功底,也意味着你在研究生阶段能更好的展开研究学习。这样的学生往往深得每个导师的喜欢,所以专业课成绩的高低也意味着你考入研究生之后能否可以成功拜在你的理想导师门下。3、命题风格不同。任何一门专业课的考试内容涵盖了本专业最为核心和重要的考点。这就要求考生在本科阶段的专业课学习基础是很扎实的。另外,在基础知识的掌握之上,每个学校在该专业上的研究路径不同,该校导师的研究范围不同,所以必然导致专业课的命题风格在不同学校会有不同的风格。考生必须在熟悉目标院校考题的基础上把握出题老师的命题思路才可以。
1.考试内容
根据2025年华政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及考试范围可知,刑法学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课的知识点包括: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犯罪论原理,刑罚论原理,刑法典、单行刑法和有关刑法修正案,有关刑法的司法解释;刑法分则中基本理论,重点罪名规定及适用。(参见2025年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发布的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专业目录)
2.考试题型
就近几年的考试题型来看,主要分为名词解释或概念比较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和论述题四种。题目个数限制在15个以内。其中名词解释或概念比较题5个或者6个,简答题4个,案例分析题2个或者3个,论述题2个或者3个。接下来以近5年的刑法专业课考试题型为例。
例一(以25年为例):1、名词解释题(6分*5题)30分;2、简答题(8分*5题)40分;3、论述题(20分*3题)60分;4、案例题(20分*1题)20分。
例二(以24年为例):1、名词解释题(6分*5题)30分;2、简答题(10分*4题)40分;3、论述题(15分*2题+20分*1题)50分;4、案例题(15分*2题)30分。
例三(以23年为例):1、概念比较题(6分*5题)30分;2、简答题(10分*4题)40分;3、案例分析题(25分*1题)25分;4、论述题(20分*2题)40分;法条分析法(15*1题)15分。
例四(以22年为例):1、概念比较题(4分*5题)20分;2、简答题(10分*4题)40分;3、案例分析题(25分*2题)50分;4、论述题(20分*2题)40分。
例五(以21年为例):1、概念比较题(4分*5题)20分;2、简答题(10分*4题)40分;3、案例分析题(25分*2题)50分;4、论述题(20分*2题)40分。
刑法历年考试汇总表

3.题型示范
(1)名词解释或概念比较题

(2)简答题


(3)案例分析题



(4)论述题


(5)法条分析题

4.题型特点
从上述题型示范中我们可以看出以下几个题型特点:第一点是华政刑法考研中法条的重要性,不管是在第一题名词解释还是最后一题论述题,考察对于法条的熟悉程度的内容占比很高;第二点是考察的内容尤其是论述题大都是当年司法实务的热点问题,比如2019年的范冰冰逃税案;第三点是考察对于罪名的理解能力,如何对罪名进行理解或者是此彼罪名间的异同的比较也是华政刑法考研的“重头戏”。那么,这就需要备考的同学们在熟悉法条的基础上加深对于罪名的理解,并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关心司法实务,翻阅相关论文,扩展知识面了。
1.答题时间及答题时间安排
华政刑法专业课初试采取笔试方式,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也就是180分钟。
3个小时完成15道以内的题目,有些人觉得时间长,有些人觉得时间短。对于小编来说,即使在考场上的我是奋笔疾书、一刻不停,也是觉得短了的。所以在考试前要做好合理的答题时间规划。我们可以按照一个简单的原则——“看分答题”原则来做好时间划分:
(1)名词解释或概念比较题:每个小题5分钟,5个小题就是25分钟;
(2)简答题:每个小题10分钟,4个小题40分钟;
(3)案例分析题:每个小题25分钟,两个小题(或者一个小题加一个法条分析题)50分钟;
(4)论述题:每个小题20分钟,两个小题40分钟。
那么完成全部题目的时间就是155分钟,还有25分钟,这25分钟可用来思考和查补漏洞。
2.大纲内容及大纲解读
(1)大纲内容
根据华东政法大学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及考试范围可知,刑法学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课知识点包括:刑法的概念、原则与适用范围,犯罪论原理,刑罚论原理,刑法典、单行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刑法的司法解释;刑法分则中基本理论,重点罪名的理解及适用。(参见2025年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发布的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专业目录)虽然学校不再公布参考教材,但依然可援用往年的教材备考,往年的指定考试内容是:①刘宪权主编:《刑法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②刘宪权、杨兴培著:《刑法学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补充修改规定;④研究生入学考试时六个月以前刑法的有关司法解释。
(2)大纲解读
就刑法学专业课一门的大纲来看,在广度层面上,内容很广,涵盖了从犯罪论到刑罚论的部分,但是可考的知识点变化是有限的;在深度层面上,对知识点的考察其实都是比较浅显的,基本上只要求“知其所然”(是什么),而不太要求知其“所以然”(为什么)。因此不必太过紧张。
3.所需资料
就刑法专业课的备考而言,除了上述所说的往年公布的参考教材,备考还需要韬奋刑法复习笔记、韬奋刑法精简笔记、韬奋刑法真题、韬奋刑法冲刺笔记。韬奋的系列笔记涵盖了所有的华政刑法学考研所涉及的知识点,并随着复习进度的推进,新出版笔记的侧重点也不一样,可以很好得在不同阶段引导同学们找出重点进行复习,减少不必要的宝贵时间的浪费。
4.备考方法
就备战考研而言,小编相信适合自己的方法便是最好的方法。有些人比较习惯于晚上看书学习白天休息,有些人比较习惯于上午看书下午运动放松,还有些人比较习惯于一整天都呆在图书馆里埋头苦读……只要觉得对于自己备考有效,这些方法都是可以的。小编在这里主要讲几点注意事项。
第一,必须首先看看历年真题,了解出题模式。第一次看发现很多知识点很陌生是很正常的事情,这个时候我们要看看真题后面的解答,学习答题思路和知识点,这也是备考的一个重要部分。
第二,在时间充足的情况下可以看看往年公布的参考教材,看的目的是查找自己不理解的知识点并标注出来,以备以后备考过程中的查找。当然看参考教材只需看一遍就够了,时间不充足的情况下参考教材不用看。
第三,可以完全相信我们的系列笔记,它将所有的考研所需的知识点都涵盖了,前期要好好复习。
第四,到了后期要“扔掉”厚厚的笔记改用冲刺笔记,将冲刺笔记的内容牢牢掌握,达到在考场上能条件反射似得想起来的程度就可放心了。
第五,历年真题要多做几遍,对于历年真题中有重复的知识点要“刻骨铭心”,因为它再次考的几率非常大。
第六,最后,相信自己能考上!不用想太多。
5.答题技巧
大家从小学到初中到高中到大学相信都参加过数不清次数的考试,就答题技巧而言,不同的科目技巧都不同,但共性有一个,那就是不能空着,空着就没分。就刑法学专业课的考试而言,小编将根据不同的题型分别介绍其答题技巧。
(1)名词解释:就名词解释题而言,在答题时需要将名词的概念写上,并加上法条。比如对于意外事件的名词解释题我们可以做以下回答:意外事件,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刑法》第16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2)概念比较题:就概念比较题而言,第一步需要分别写出两个名词的概念,第二步需要对两个概念进行比较。比如对于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比较而言,我们可以做出如下回答:
虽然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均从一定侧面体现行为人的主观,在意志因素层面均不希望犯罪结果的发生,但二者在以下方面存在明显不同:
(1)概念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性质
刑法第十六条对意外事件进行了描述:“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可见意外事件是一种犯罪阻却事由。
刑法第十五条规定了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疏忽大意的过失是犯罪过失的一种,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态。
(3)认识要素
意外事件中,行为人因为没有预见可能性因此没有预见结果发生;持疏忽大意的过失的行为人也没有预见结果可能发生,但应当预见,有预见可能性。
(4)后果
行为认定为意外事件的,不认为是犯罪,不进行刑事处罚;持疏忽大意的过失的行为人,其行为法律有规定的需要负刑事责任并承担刑事责任。
在认定犯罪过失时,不能站在事后的立场进行判断(事中)。在认定疏忽大意的过失时,不能因为结果严重就断定行为人能够预见、应当预见,而应当分析行为,从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行为时的客观环境以及行为人的智识、能力水平等方面,判断行为人在当时的客观情况下能否预见结果的发生。要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客观上虽然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要按照意外事件处理。
(3)简答题:就简答题而言,其显然要比名词解释题写得更多一点,除了写概念外,特征、构成要件等都要展开来写,以保证得分的完满性。比如对于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的简述题而言,我们可以做如下回答: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法律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包括: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经修正案十一后下调,确认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这是对犯罪低龄化的回应,其中对情节恶劣的限制其实是“恶意补足年龄”本土化的一种探索,同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程序要求也是立法中对年龄下调的谨慎尝试的体现。
(4)案例分析题:就案例分析题而言,如果有多个行为人的案例,从行为人着手,分析其实施行为;如果一个行为人有多个行为的,将其行为一一找出进行分析;如果出现一行为涉及多个罪名的情形,将这些罪名都要写出来并逐个进行分析,并且要提出自己赞成对该行为定哪种罪名的意见,并给出理由。比如对于这个案例分析题:蒋伟和周娥系妯娌,蒋伟和耿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耿某为了还赌债想蒋伟要钱,蒋伟没有钱,遂产生了杀害周娥并劫财的想法,蒋伟杀害周娥后,取走其价值13000余元的财物,变卖后给了耿某10000元。分析蒋伟,耿某的行为。我们可以做出以下回答:蒋伟
蒋伟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同时符合抢劫罪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或者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以其他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夺走其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蒋伟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1)从主观上看,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本案中,蒋伟在耿某的要钱的要求下产生了杀死被害人并取得财物的目的,应当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2)从客观上看,行为人采取了暴力手段致使受害人不能反抗,最终夺得财物。刑法规定的抢劫罪的暴力手段中并没有排除故意杀人的方法,将直接故意杀人行为排除在暴力手段外没有法律依据。而且,本案中故意杀人是作为抢劫的手段而存在的,如果将故意杀人行为单独定罪,那么抢劫罪将会缺乏暴力手段而难以成立。如果既将杀人行为单独定性为故意杀人罪,又将杀人行为当作抢劫罪的暴力手段,那么一个行为受到了重复评价,这是不合理的(违背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另外,将当场杀害他人取得财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与将故意致人重伤后当场取得财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也是协调一致的。2001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也指出:“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因此,抢劫罪的暴力包括直接故意杀人。本案中,蒋伟采取了杀害被害人的手段,在受害人死后取财,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与夺取财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抢劫罪客观方面的要求。
(3)从主体上看,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抢劫罪的犯罪主体。本案中,蒋伟精神状态正常、符合刑事责任年龄,满足抢劫罪的主体要件。
(4)从客体上看,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一、耿某
本案中,耿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1)耿某不构成蒋伟犯罪的教唆犯。教唆犯,是教唆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构成教唆犯需要满足主客观要件:在客观上,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行为,即引起他人实行犯罪决意的行为,且行为需要具体、明确;主观上在主观方面,必须有引起他人犯罪的故意。强调使他人从没有犯罪意图到产生犯罪意图。如果他人已经具有犯罪意图,此时教唆不构成教唆犯。尽管本案中蒋伟是由于耿某的催促才产生了杀人取财的想法,但耿某的行为并非唆使蒋伟犯罪,与蒋伟犯罪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并非蒋伟抢劫罪的教唆犯。
(2)耿某不构成将为犯罪的共犯。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的共同犯罪理论,行为人之间构成共犯关系需要满足四方面的要件。首先,各个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指向共同的客体;其次,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二人以上在共同故意的支配下,共同实施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犯罪行为,这是共同犯罪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再次,主体满足两人以上;最后,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即二人以上在对于共同犯罪行为具有同一认识的基础上,对其所会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本案中耿某对蒋伟杀人取财的行为并不知情,因此不存在共同故意更不存在共同行为,因此不构成共犯。
(3)耿某接受蒋伟10000元的行为不够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构成本罪以明知行为人财物系犯罪所得为前提。本案中,耿某对蒋伟杀人取财的行为并不知情,因此不满足本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本罪。
(4)耿某向蒋伟索要财务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本罪典型的表述是:行为人对他人实施威胁、要挟行为,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物,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物而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本罪以行为人实施威胁行为为构成要件。办案中,尽管更某某多次向蒋伟催促要钱,但行为并未使蒋伟产生恐惧心理,蒋伟也并非基于恐惧心理将10000元给付给耿某,因此不构成本罪。
综上所述,蒋伟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耿某不构成犯罪。
(5)论述题:就论述题而言,我们可以围绕“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的思路来进行展开。比如对于这道题目: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了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处理办法: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改变了《意见》的处理,以高空抛物罪的形式予以规定: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问:高空抛物行为在刑法修正案11前后规定的差异及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体现。
我们可以做以下回答:
一、规定差异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将抛物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违反公共安全的犯罪。而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单独定罪,属于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体现出两个条文的区别——高空抛物侵犯的法益认定的差异,同时也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公共安全”认定的差异。
《意见》认为高空抛物行为侵犯公共安全法益,并将抛物所制造的危险形态也认定为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即建筑物下的公共区域也属于公共安全的范围。
而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单独定罪,则是对上面观点的否定,认为高空抛物行为侵害的是社会管理秩序法益。
二、理论体现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到高空抛物罪的改变,实际上是对高空抛物行为侵害法益与“公共安全”认定的归正与澄清。
以往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存在罪名、行为定位上的错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危及公共安全,即具有危及多数人的可能性。行为需要有与放火罪等相同的危险,即危险的范围会像放火那样不断扩大。支持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观点认为由于楼下的领域是公共领域,且经过的人是不特定的,因此高空抛物行为造成的危险也应当认为是公共危险。然而以向楼下扔菜刀为例,所扔物品的性质决定了行为威胁到的对象仅是此时此地的某个人,并不会像放火一般造成大范围的公共危险,因此将高空抛物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际上是对“公共安全”的过度扩大。最终立法者将高空抛物罪规定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这一章,说明其对“危及公共安全”的认定应当按照传统理论认定。三、司法实践
刑修十一修改过后,高空抛物行为不再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而是以高空抛物罪单独定罪。
尽管高空抛物独立成罪,但仍然可能与其他相关罪名勾连,司法实践中还应当按照具体案情综合判断。例如,高空抛物的行为也有可能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行为人抛掷的物品为浓硫酸或者爆炸物,则危险的范围也具有不断扩大的趋势,从而危害到公共安全。另外,行为人欲采用抛物行为达到杀人、伤害目的的,应当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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