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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题:
分析:
·甲刺杀儿童,刺杀行为对结果发生已经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乙如果及时救助,儿童就不会因无法接受治疗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介入行为均对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甲的作为与乙的不作为都是丙死亡的原因,形成了多因一果的情况。
·丙的伤害行为,对死亡作用比较大,但是伤害还没有起到决定作用;车辆出故障导致丁没有接受治疗,对丁死亡的作用较大,所以丙的行为与死亡无因果关系。
·甲重伤乙,对死亡结果的作用很大,本案被害人介入的行为是没有卧床休息,该行为虽然有异常性,但此介入因素对结用的作用是微小的,甲的伤害行为对死亡结果作用大,所以甲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在非法拘禁、绑架、拐卖妇女儿童之类的案件中,几乎必然会出现警方解救的情况,如果警方正常的解救行为引起被害人死亡,死亡结果仍然归属于行为人;如果警方因为判断失误等原因实施了异常的解救行为引起被害人死亡,应将被害人死亡结果归属于警方,所以歹徒的行为与人质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1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五)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3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98条规定:“对依照本解释第219条第1款第5项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中写明被告人曾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宣告无罪的情况;前案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3项规定作出的判决不予撤销。”·(F市检察院应当直接向F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为再审针对的是生效的错误裁判,F市中级人民法院原作出的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在当时是没有错误的,所以不得适用再审程序进行纠正。)·《刑事诉讼法》第29条和第32条的规定可知,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都是回避的对象,其中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陪审员。·《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2款、第3款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的机关应为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原决定机关而非上一级机关。·《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8条规定:“法官助理、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其回避问题由院长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2 批指导案例——陈某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5号)采取下列观点:是否构成防卫过当,不能唯“结果论”,须同时满足行为上“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结果上“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①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防卫结果并未造成重大损害,不是防卫过当。②如果防卫结果造成重大损害,但防卫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是防卫过当。(甲开枪的防卫行为过当,但仅造成轻伤,结果不过当,因此不是防卫过当,属于正当防卫。)今日分享到这里,欢迎关注点赞转发,一起学习进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