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一)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
1.法治思维及其内涵
法治思维 指的是以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为导向,运用法律原则,规则和方法思考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模式。法治思维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1)法治思维以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为指导,是一种正当性思维。
(2)法治思维以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为依据来指导人们的社会行为,是一种规范性思维。
(3)法治思维以法律手段与法律方法为依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解决纠纷,是一种可靠的逻辑思维。
(4)法治思维是一种符合规律、尊重事实的科学思维。
因此,法治思维是一种融法律的价值属性和工具理性于一体的特殊的高级法律意识。
2.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
(1)法律至上
法律至上指的是在国家或社会的所有规范中,法律是地位最高、效力最广、强制力最大的规范。法律至上具体表现为法律的普遍适用、优先适用以及不可违反。
法律的普遍适用指的是法律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对所有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依法享有和行使法定职权与权利,承担和履行法定职责与义务。
法律的优先适用指的是当同一项社会关系同时受到多种社会规范的调整而多种社会规范又相互矛盾时,要优先考虑法律规范的适用。
法律的不可违反指的是法律必须遵守,违反法律要受到惩罚。任何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有违法犯罪行为,就要依法追究和承担法律责任。
(2)权力制约
权力制约指的是国家机关的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规制和约束,也就是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在我国,国家权力是为人民服务的,即一切权力为民所用,国家权力是人民的,即一切权力为民所有。权力制约分为权力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以及违法受追究四项要求。
权力由法定 指的是国家机关的职权必须来自法律明确的授予。国家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行使职权,而不得行使法律未授予的权力。
有权必有责指的是国家机关在获得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职责和责任。
用权受监督 指的是国家权力的运行和行使必须接受各种形式的监督。要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以及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违法受追究 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养成权力制约思维,要求勇于监督权力、自觉运用权力,与此同时,自觉监督宪法、法律的实施。
(3)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指的是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平等分配和占有。一般而言,公平正义主要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以及救济公平。
1)权利公平
权利公平包括三重含义:①权利主体平等,国家对每个权利主体"不偏袒""非歧视";②享有的权利,特别是基本权利平等;③权利保护和权利救济平等。
2)机会公平
机会公平指的是生活在同一社会中的成员拥有相同的发展机会和发展前景,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机会公平包括:①国家和社会要积极为社会成员的发展创造条件,并努力创造平等的起点;②社会成员的发展进步权要受到同等尊重,不断拓展社会成员的发展领域;③不仅要关注当代人的平等机会,还要考虑后代人的机会平等。
3)规则公平
规则公平指的是对所有人适用同一的规则和标准,不得因人而异。规则公平包括法律规则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内容面前人人平等和法律保护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任何人也不会被法律排除在保护之外。
4)救济公平
救济公平指的是为权利受到侵害或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提供的救济公平。救济公平包括:①司法救济公平,即司法要公正对待每一个当事人,致力于实现司法公正;②行政救济公平即政府对需要救济的社会成员提供的救济服务要一律平等,不得区别对待;③社会救济公平,即社会对需要救济的社会成员提供的社会救济服务要一律平等,不得厚此薄彼。
(4)权利保障
权利保障主要指的是对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权利保障包括宪法保障、立法保障、行政保障和司法保障。
1)宪法保障
宪法保障是人权保障的前提和基础。
2)立法保障
立法保障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条件。
3)行政保障
行政保障是人权保障的关键环节。
4)司法保障
司法保障是人权保障的最后防线。
(5)程序正当
程序的正当,表现在程序的合法性、中立性、参与性、公开性以及时限性等方面。
(二)依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
1.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权利和义务关系也是社会关系的法律表现。权利和义务的内容、种类是不同的,其中被法律规定或认可的,称为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享有法律权利的社会主体称为权利人,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主体称为义务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法内或法外特权;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允许任何人只享受法律权利,不履行法律义务;任何公民都是享有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的统一体,并把自己依法履行义务作为他人依法享受权利的实现条件。
(1)法律权利
法律权利指的是反映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行为自由,是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强调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对权利的制约和决定作用,是马克思主义权利观与其他权利观的根本区别。
法律权利是各种权利中十分重要的权利,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1)法律权利的内容、种类和实现程度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
2)法律权利的内容、分配和实现方式因社会制度和国家法律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3)法律权利不仅由法律规定或认可,而且受法律维护或保障,具有不可侵犯性
4)法律权利必须依法行使,不能不择手段地行使法律权利
(2)法律义务
法律义务指的是反映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社会责任,是保障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要求从事一定行为或不从事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只有承担法律义务的人履行法律义务,享有法律权利的人才能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义务的履行表现为两种形式:第一种是作为,指的是义务人实施积极的行为,第二种是不作为,指的是义务人不得实施某种行为。法律义务具有法定的强制性,违反法律义务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义务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1)法律义务是历史的
2)法律义务源于现实需要
3)法律义务必须依法设定
4)法律义务可能发生变化
(3)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不可分割,相互依存。
在法治国家,不存在只享受权利的主体,也不存在只承担义务的主体。因此,法律权利的实现必须要以相应法律义务的履行为条件;法律义务的设定和履行也必须要以法律权利的行使为根据。离开了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就失去了履行的价值和动力,而离开了法律义务,法律权利也形同虚设。有些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具有复合性的关系,即一个行为可以同时是权利行为和义务行为。
我们应当正确把握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基本要求,既珍惜自己权利又尊重他人权利,既善于行使权利又自觉履行义务。
2.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
(1)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活动的权利和自由的统称。
政治权利主要包括:
1)选举权,即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指的是人们参加创设或组织国家权力机关、代表机关所必需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表达权,即公民依法享有的表达自己对国家公共生活的看法、观点、意见的权利。
3)民主管理权,即公民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社会事务的权利。
4)监督权,即公民依据宪法法律规定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
(2)人身权利
人身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经济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
人身权利主要包括:
1)生命健康权,即维持生命存在的权利。生命权是人最基本、最原始的权利,具有神圣性与不可转让性,不可非法剥夺,享有生命权是人享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前提。健康权是在公民享有生命权的前提下,确保自身肉体健全和精神健全、不受任何伤害的权利。
2)人身自由权,即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搜查、拘禁、逮捕等行为侵犯的权利。人身自由是人们一切行动和生活的前提条件,包括人的身体不受拘束、人的行动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等。
3)人格尊严权,即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地位、待遇或尊重的总和,集中表现为人的自尊心和自爱心。人格尊严的基本内容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4)住宅安全权也称住宅不受侵犯权,即公民居住、生活、休息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或搜查的权利。
5)通信自由权是指公民通过书信、电报、传真、电话及其他通信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
(3)财产权利
财产权利指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劳动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的权利。
财产权主要包括:
1)私有财产权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继承权
继承权指的是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在我国,继承人有的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有的是被继承人通过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的。
(4)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指的是公民要求国家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积极采取措施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加强社会建设,提供社会服务,以促进公民的自由和幸福,保障公民过上健康而有尊严的生活的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主要包括:
1)劳动权指的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劳动的机会和适当的劳动条件和报酬的权利。
2)休息权指的是劳动者在付出一定的劳动以后所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是劳动权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3)社会保障权指的是公民享有国家提供维持有尊严的生活的权利。
4)物质帮助权指的是公民在法定条件下获得国家物质帮助的权利。
(5)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指的是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具体内容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从事宗教活动的自由、举行或者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等。公民有信与不信、何时信、信哪个教派等的自由。与此同时,公民行使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也必须受宪法法律约束。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6)文化教育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指的是公民按照宪法的规定在文化和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文化教育权利主要包括:教育方面的权利和文化活动方面的权利。
3.依法行使法律权利
(1)权利行使的目的的正当性
(2)权利行使的必要限度
(3)权利行使的方式的法定性
权利行使的方式可以分为口头方式、书面方式和行为方式,有时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可以兼用。权利行使还可以分为直接行使和间接行使,前者指的是权利主体直接行使权利,后者指的是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利。
(4)权利行使的正当程序
由于一个人行使权利的过程可能就是另一个人履行义务的过程,所以程序正当原则同样适用于权利行使过程。在通常情况下,行使权利的程序是法律规定的。
4. 依法履行法律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还规定了若干具体义务,主要包括:
1)保守国家秘密
2)爱护公共财产
3)遵守劳动纪律
4)遵守公共秩序
5)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4)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5)依法纳税的义务
(三)不断提升法治素养
1.尊重法律权威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
尊重法律权威,就要信仰法律,对法律常怀敬畏之心;就要遵守法律,用实际行动捍卫法律尊严,保障法律实施;就要服从法律,拥护法律的规定,接受法律的约束,履行法定的义务,服从依法进行的管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要维护法律,争当法律权威的守望者、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和具有良知的护法者。
2.学习法律知识
(1)学习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是培养法治思维的前提
(2)参与法治实践是学习法律知识的有效途径
3.养成守法习惯
(1)增强规则意识
(2)守住法律底线
4.提高用法能力
(1)维护自身权利
(2)维护社会利益
1(单项). 互联网是人们获取信息和交流沟通的重要渠道,深刻影响着每一个人的生、活工作、学习。移动支付信息、信用卡消费记录等,都是足以“定义”个体的数据信息。一旦这些信息被非法使用,会侵害当事人的隐私。《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权属于
A.生命健康权
B.民主管理权
C.人格尊严权
D.通信自由权
【解析】答案C。人格尊严权,即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地位、待遇或尊重的总和,集中表现为人的自尊心和自爱心。人格尊严的基本内容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