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2019年
案情:
2016年3月,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持股51%、37%、8%、4%,注册资本8000万元,各股东均已实缴。其中,B公司名下37%的股权中,17%由E公司实际出资。
甲公司设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分别由A公司、B公司、C公司按照2:2:1委派。A公司委派的2名董事中,其中一人担任董事长。B公司委派的2名董事中,其中一人担任总经理,另一人由E公司委派。在甲公司成立后召开的历次股东会上,E公司曾委派不同的人出席,甲公司其他股东对此均知晓且未表示反对。
2018年6月,甲公司拟增资2000万元,投资者乙公司拟全部认购。除C公司外,其他股东都放弃优先认缴权。C公司提出两项主张:(1)按照实缴比例优先认缴新增资本;(2)对其他股东放弃的优先认缴部分,由其行使优先认缴权。C公司的主张遭到A公司、B公司、D公司反对,增资一事搁置。
2018年10月,B公司向D公司、丙公司借款,在E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B公司将自己名下20%的股权质押给D公司,将10%的股权质押给对代持事实不知情的丙公司,且均办理了质押登记。2019年1月,因B公司逾期未能偿还借款,D公司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拍卖质押股权。
2019年3月,E公司的债权人丁公司要求强制执行E公司财产。法院经调查得知E公司对甲公司有实际出资,遂对B公司代持的E公司享有的股权采取拍卖措施。(2019年仿真题)
问题:
1. 2018年6月,甲公司拟增资时,C公司提出的第一项主张能否成立?
2. 2018年6月,甲公司拟增资时,C公司提出的第二项主张能否成立?
3. B公司将自己名下20%的股权质押给D公司,D公司能否取得质权?
4. B公司将自己名下10%的股权质押给丙公司,丙公司能否取得质权?
5. D公司申请法院实现担保物权,E公司可以如何救济?
6. 法院因丁公司申请而强制执行B公司名下股权时,B公司、D公司、E公司、丙公司能否对强制执行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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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
第一项主张成立。
依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公司章程无特别另行约定的,应当适用该规则。本案无特殊章程约定,C公司有权按照实缴比例优先认购增资。
问题2
第二项主张不能成立。
股东优先认缴权仅限于自身对应的认缴份额。对于其他股东放弃认缴的增资份额,现行公司法没有赋予股东法定优先认购权;除非全体股东达成一致协议,否则C公司无权主张受让其他股东放弃部分。
问题3
D公司不能合法取得该部分股权质权。
案情显示:甲公司全体其他股东明知E公司是17%股权实际出资人。B公司仅为名义股东,D公司明知或者应当知晓股权代持关系,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处分股权,非善意第三人无法善意取得股权质权。
问题4
丙公司可以取得质权。
丙公司不知情,属于善意第三人;股权登记在名义股东B名下,完成质押登记。名义股东擅自处分代持股权,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丙公司依法善意取得10%股权的质权。
问题5
E公司救济途径:
1. 向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法院提出异议,主张B与D之间质权不成立,请求裁定驳回D实现担保物权申请;
2. 如果法院裁定准许拍卖股权,E公司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停止对该部分股权强制执行;
3. 就B擅自处分代持股权造成的损失,向名义股东B提起违约损害赔偿诉讼。
问题6
1. B公司:可以提执行异议。B是股权登记名义人,对标的股权享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2. D公司:可以提执行异议。D主张享有有效质权,强制执行影响其担保权利。
3. E公司:可以提执行异议。E是案涉股权实际出资人,属于案外人,有权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
4. 丙公司:可以提执行异议。丙善意取得质权,对拍卖股权享有优先受偿利益,有权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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