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
A.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务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B.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C.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D.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答案】B、C、D
➖➖➖【法律依据及解析】➖➖➖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对应解析:
A. 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务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双务合同”的表述与法条中的“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不一致,表述不准确。
B.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对应法条第(二)项“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C.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对应法条第(三)项“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D.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对应法条第(四)项“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法条原文】➖➖➖➖
《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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