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补充申报
B.他人代债务人垫付工资和医疗费用,参照职工债权处理,不必申报债权
C.对于债权人数较多、类型化明显的类型债权,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作类型债权审查工作方案
D.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
【答案】B
➖➖➖【法律依据及解析】➖➖➖
· A项错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在重整程序中,补充申报的期限通常理解为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而非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因此,A项表述不准确。
· B项错误:他人代债务人垫付工资和医疗费用,虽然可参照职工债权性质受偿,但垫付人作为债权人,仍需在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后,方可将其列入职工债权予以公示和清偿。这与债务人自身所欠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公示”的处理方式不同。因此,B项说法错误在于“不必申报债权”这一部分。正确的做法是:他人代垫工资和医疗费用,可参照职工债权性质受偿,但垫付人必须依法申报债权,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后方可获得清偿。
· C项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债权人数较多、类型化明显的类型债权,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作类型债权审查工作方案,以提高审查效率和准确性。
· D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六条规定,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
➖➖➖➖【法条原文】➖➖➖➖
《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六条 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所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造册,详尽记载申报人的姓名、单位、代理人、申报债权额、担保情况、证据、联系方式等事项,形成债权申报登记册。
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债权的性质、数额、担保财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等情况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权表、债权申报登记册及债权申报材料在破产期间由管理人保管,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职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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