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敲派第七季】|主观模拟题10
- 2026-09-24 09:52:26

十、案情(9分)
2024年3月,自然人老帅以其100%持股的“橘香随环保科技股份公司”(一人股份公司,下称橘香随公司)名义,与白杨银行签订《绿色项目贷款合同》,借款800万元用于“废旧塑料循环利用示范项目”。贷款到账后,老帅当日即将其中600万元直接汇入其100%持股的“春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下称春风公司)”,用于偿还春风公司此前拖欠他人的借款。
橘香随公司与春风公司共用同一办公场所、同一套财务软件,银行账户U盾由老帅同一名财务人员保管,日常资金收付无法区分。2024年6月,橘香随公司因无资金偿还到期贷款被白杨银行起诉。
【问题】
1.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举证责任分配,一人公司与非一人公司有何差异?
2.白杨银行主张“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应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3.若法院认定老帅滥用橘香随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应如何确定其责任范围?
【答案】
1.(1) 一人公司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债权人只需提出“财产混同”的初步事实(如共用账户、资金随意划转),股东即负举证责任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 (1分)。(2) 非一人公司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 (1分),债权人须就“股东存在滥用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1分)。
2.橘香随公司为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白杨银行只需证明:600万元贷款当天即转入股东控制的春风公司(1分);公司与股东共用办公场所、财务系统、U盾(1分)。至此,举证责任转移至老帅,其须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否则推定混同,成立法人人格否认(1分)。
3.(1)纵向否认:老帅须对橘香随公司全部贷款本息(8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等)承担连带责任(1分)。 (2)若法院同时认定春风公司与橘香随公司构成“横向人格混同”(1分),可依据第23条第2款判令春风公司亦承担连带责任(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