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敲派第七季】|主观模拟题11
- 2026-09-24 09:47:54

十一、案情(9分)
可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共有橘子海、欢、梅杰三名股东,出资比例分别为40%、30%、30%。公司章程未对股权转让作出特别规定。
2023年5月10日,股东橘子海未通知其他股东,与公司外人员静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全部40%股权以50万元价格转让给静怡,付款方式为协议签订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
5月12日,欢、梅杰得知此事后,向橘子海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以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橘子海回复称:“已与静怡签订协议,无法撤销。”欢、梅杰遂向法院起诉,主张优先购买权。
庭审中,欢表示愿意以50万元购买橘子海的全部股权,梅杰则表示仅愿意购买其中20%的股权(对应价款25万元)。双方无法协商一致。
【问题】
1.橘子海向静怡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欢、梅杰是否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如何确定二者的购买比例?
3.若可乐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
1.无效(1分)。根据《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赋予其他股东30日的优先购买权(1分)。橘子海未履行通知义务,直接与静怡签订协议,违反了法定程序,侵害了欢、梅杰的优先购买权(1分)。因此,该转让行为无效。
2.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1分)。根据《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欢要求购买全部股权,梅杰要求购买部分股权,属于“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1分)。首先应由欢、梅杰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若协商不成(如本案),则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即欢30%、梅杰30%)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欢、梅杰出资比例相同,原则上可各购买橘子海所转让股权的50%(即各20%股权),但需以同等条件(总价50万元)计算具体价款(1分)。
3.应优先适用公司章程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分)。若章程要求“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则橘子海对外转让股权不仅需履行通知程序,还必须获得欢、梅杰的同意。若欢、梅杰不同意转让,橘子海不得向静怡转让股权;若欢、梅杰同意转让,则仍可行使优先购买权(1分)。本案中橘子海未履行任何程序,转让行为无效(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