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敲派第七季】|主观模拟题25
- 2026-10-12 18:00:34
【狂敲派第七季】|主观模拟题25
二十五、【案情】 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成立于1990年4月5日。2004年5月,大华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宋文军系大华公司员工,出资2万元成为大华公司的自然人股东。 大华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权不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团体和个人出售、转让。持股人若辞职、调离或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人走股留,所持股份由企业收购。该公司章程经大华公司全体股东签名通过。 2006年6月3日,宋文军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退出其所持有的公司的2万元股份。2006年8月28日,宋文军领到退出股金款2万元整。 后宋文军以大华公司的回购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未履行法定程序且《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等,请求依法确认其具有大华公司的股东资格。 【问题与解析】1.有限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作出某些限制性规定是否合法? 解析:合法。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和人合性的特点,由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作出某些限制性规定,系公司自治的体现。2.大华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是否合法? 解析:合法。大华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属于对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性规定而非禁止性规定,宋文军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没有被公司章程所禁止,大华公司章程不存在侵害宋文军股权转让权利的情形。 3.原《公司法》第74条(新《公司法》第89条)能否适用本案? 解析:不能。本案属于大华公司是否有权基于公司章程的约定及与宋文军的合意而回购宋文军股权,对应的是大华公司是否具有回购宋文军股权的权利,原《公司法》第74条(新《公司法》第89条)不能适用于本案。 4.在本案中,公司能否构成抽逃出资的主体? 解析:不能。《公司法》所规定的抽逃出资专指公司股东抽逃其对于公司出资的行为,公司不能构成抽逃出资的主体,宋文军的这一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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