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试——法条分析模拟80题(九)
- 2026-10-22 10:03:34
29.《刑法》第133条之二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请分析:
(1)本条规定的是何罪名?罪状类型是什么?
(2)本条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如何理解?
(3)本条第2款规定的“擅离职守”如何理解?
(4)本条第3款的规定如何理解?
参考答案:
(1)本条规定的罪名是妨害安全驾驶罪,属于叙明罪状。叙明罪状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详尽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
(2)本条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是指公共汽车、公路客运车或者大、中型的出租车等交通工具。
(3)“擅离职守”是指驾驶人员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控制车辆,擅自离开驾驶位置,或者双手离开方向盘。
(4)本条第3款规定的是妨害安全驾驶罪与其他犯罪的竞合关系,犯本罪同时触犯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30.《刑法》第136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请分析:
(1)本条规定的罪名是什么?主观罪过是什么?
(2)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什么关系?
(3)本罪与危险驾驶罪是什么关系?
参考答案:
(1)本条规定的罪名是危险物品肇事罪;主观罪过是过失。
(2)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的,同时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作为特别法条,优先适用。
(3)本罪与危险驾驶罪是想象竞合关系,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定危险物品肇事罪。
31.《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请分析:
(1)本条规定中的“掺杂、掺假”的含义?
(2)本条规定中的“以假充真”的含义?
(3)本条规定中的“以次充好”的含义?
(4)本条规定中的“销售金额”的含义?
(5)本条规定的是何种罚金制?
参考答案:
(1)“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5)本条规定的是倍比罚金制,倍比罚金是指同时以犯罪金额的比例和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