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试——法条分析模拟80题(二十)
- 2026-11-02 17:03:35
60.《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请分析:
(1)本条中“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
(2)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参考答案:
(1)“职务上的便利”是指本人的职权范围内或者因执行职务而产生的主管、经手、管理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2)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包括:①本罪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而侵占罪的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②本罪只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行为方式包括窃取、骗取、侵吞等多种;而侵占罪的实施与职务无关,行为方式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出。③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61.《刑法》第277条第5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请分析:
(1)本条中“暴力袭击”的含义?
(2)本条中“人民警察”的含义?
(3)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以暴力相威胁的,如何处理?
(4)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造成警察重伤、死亡的,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暴力袭击”包括:①实施撕咬、掌掴、踢打、抱摔、投掷物品等行为,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②实施打砸、毁坏、抢夺人民警察乘坐的车辆、使用的警械等行为,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
(2)“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部门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3)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以暴力相威胁的,不构成袭警罪,该行为属于以威胁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妨害公务罪。
(4)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造成警察重伤、死亡的,同时触犯袭警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62.《刑法》第279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请分析:
(1)本条文中的“招摇撞骗”如何理解?
(2)如果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招摇撞骗”是指利用人们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到处炫耀,寻找机会骗取某种非法利益,如骗取职务、名誉、地位、感情、婚姻、资格、金钱等等。
(2)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同时触犯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二罪是法条竞合关系,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