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试——法条分析模拟80题(二十一)
- 2026-11-04 12:14:13
63.《刑法》第284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请分析:
(1)本条第1款中“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含义?
(2)本条第1款中“组织作弊”的含义?
(3)本条第3款规定的罪名是什么?如何认定既遂形态?
(4)本条第3款中“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属于何种法定刑?
(5)本条第4款规定的罪名是什么?
参考答案:
(1)“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2)“组织作弊”是指组织、策划、指挥多人进行考试作弊的行为。
(3)第3款规定的是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非法出售、提供给他人就构成本罪既遂。
(4)“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属于援引法定刑。即刑法分则条文规定,对其所规定的犯罪援引其他条文或同条的另一款的法定刑处罚。
(5)本条第4款规定的是代替考试罪。
64.《刑法》第292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请分析:
(1)本罪属于何种罪状?主体包括哪些人?如何理解本罪既遂?
(2)“持械聚众斗殴”中的“持械”的含义?
(3)本条第2款中“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如何理解?
参考答案:
(1)本罪属于简单罪状;本罪主体仅限于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不构成本罪。扰乱公共秩序就构成本罪既遂,不要求造成实害结果。
(2)“械”指各种枪支、刀具、棍棒、砖块等足以致人伤亡有杀伤力的器物。“持”包括事先准备器械携带至现场使用,也包括使用事前藏匿在现场的器械斗殴。
(3)“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转化犯,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不再定聚众斗殴罪。
65.《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请分析:
(1)本条中“寻衅滋事”的含义?
(2)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重伤、死亡的如何处理?
(3)本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参考答案:
(1)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进行扰乱破坏,情节恶劣的行为。
(2)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则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3)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界限在于前者是为了达到自己称王称霸的逞强目的,而后者则是出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