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法学
813经济法学
真题解析
西风匹马.中南法学教育
2026年考研初试正式落下帷幕。本文为您呈现26中南法学考研813经济法学真题解析,带你复盘真题、厘清方向、稳步迈向下一关。
01
26考研813经济法学真题回忆版
经济法学
一、简答题
1.简述《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审查应考虑的因素
二、论述题
1.论述央地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2.论述经济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逻辑理据和应对之策
商法学
一、简答题
1.简述商法中强制性规范的功能
2.简述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二、论述题
1.《民法典》出台之后,商法理论和实践面临的困境和破解路径
02
26考研813经济法学真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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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答题
(一)简述《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审查应考虑的因素
反垄断执法机构评估横向、非横向经营者集中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一)集中的目的;
(二)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三)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四)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六)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七)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反垄断执法机构通过分析上述因素,研判横向、非横向经营者集中是否会产生单边效应或协调效应等,进而判断集中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对于一项横向或非横向经营者集中,单边效应和协调效应可能单独存在,也可能同时存在。对于涉及多个横向重叠相关市场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将分别评估各个相关市场上可能产生的单边效应和协调效应。非横向经营者集中通常涉及多个相关市场,反垄断执法机构将根据各个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及关联关系综合评估可能产生的单边效应和协调效应。
与横向经营者集中相比,非横向经营者集中通常不会直接消除同一相关市场中的竞争对手,但在某些情形下,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其中,单边效应主要指集中后实体有能力和动机单方面实施直接或间接提高相关商品价格、降低商品质量或数量、削弱创新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损害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的可能性增大。协调效应主要指集中后实体与其他市场竞争者倾向于达成明示或默示协调行为,或者集中使协调更为容易、稳定和有效,从而共同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损害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的可能性增大。
(二)简述商法中强制性规范的功能
商法中的强制性规范,是指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予以排除或变更的法律规则。尽管商法本质上是私法,以意思自治和营利为导向,但强制性规范的嵌入是其“私法公法化”特征的集中体现,对实现商法的运转至关重要。从总体来看,商法中的强制性规范的功能主要在于维护市场经济正常运行、保护债权人与善意第三人利益、维护股东权益、确保公司合规经营等。具体来看,包括以下几方面:
(1)确保商法的营利本质。商法的根本目标是保障和规范营利活动。纯粹的任意性规范可能导致当事人为追求私利而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强制性规范通过设定行为底线,将个体的营利行为约束在合法、公平的范围内,防止欺诈与投机,确保营利性不偏离法治轨道,从而维护市场整体的健康与可持续性。
(2)维护商事组织的主体地位与正常运行。强制性规范在此体现为“企业设立准则主义”“资本维持原则”“法人人格否认”等规则,确保商事组织具备必要的责任财产和治理结构。既是对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保护,也是确保企业自身长期稳定发展基础。
(3)确保交易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纯粹的任意性规范可能导致当事人为追求私利而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商法的强制性规范可以最大限度地确保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此外,商法还通过维护交易安全,建立稳定可预期的市场秩序,体现为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强制主义等规定。
(4)提高市场交易的效率。效率是商事主体营利和市场高效运行的关键因素。商法在此通过交易定型化、权利证券化等规则,对诸如票据、保险以及部分典型的商事合同内容作出明确规定,避免商事主体频繁磋商而降低效率增加摩擦,从而提高市场交易效率。
(5)作为国家实施必要监管的法律工具,一定程度上有调控功效。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负有维护经济秩序、保障公共利益的职责。商法中的强制性规范是国家公权力介入商事领域的重要渠道,如金融业的特许经营、对特殊行业的监管要求等。
本题的主要思路在于,从商法的原则当中,找出与强制性规范有关的内容,并分析其所体现的商法功能,从我们前期所讲的商法“本质—功能—原则”的逻辑链条进行倒退即可,在回答过程中注意结合具体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答案内容。
(三)简述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手续欠缺导致票据权利消灭时,依法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因此所受利益的制度。
(1)性质
该权利不属于票据权利,而是一种“非票据关系上的请求权”,是基于公平原则设立的特别救济制度,具有普通债权的性质。
(2)适用条件
票据权利已消灭:包括因时效届满、保全手续欠缺等原因导致票据权利丧失。
义务人因此获利:出票人或承兑人因未支付票据金额而实际获得利益。
请求权人应为正当持票人:持票人取得票据时无恶意或重大过失。
请求范围限于所受利益:返还金额以义务人实际获得利益为限,而非票据金额。
(3)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
权利人:票据权利消灭时的正当持票人。
义务人:一般为出票人或承兑人。
(4)制度价值
a.防止不当得利,避免因技术性原因使义务人无偿获益。
b.弥补严格票据制度的刚性,在保障票据流通性的同时,兼顾实质公平。
c.增强票据使用的安全性:持票人即使因疏忽丧失票据权利,仍有机会获得救济。
本题主要围绕非票据关系中的“利益返还关系”展开,回答过程中把握民法实质正义与票据法形式正义的关系,多结合民法的理论回答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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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论述题
(一)论述央地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一、现阶段央地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存在的问题
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仍不清晰,地方政府承担过多的事权和支出责任,中央支出占比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
其一,2016年以来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的可操作性相对不够,方案更多是文本意义,部分领域事权和支出责任要进一步明确。基于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文本研究表明,改革文件的横纵向相似度都很高,省以下改革有“以文件落实文件”的风险(胡凯,2021;王振宇等,2022)。关于事权划分,在财政分权理论已有共识的领域,相对比较容易。但是支出责任是对事权的具体实践落实,如果仅停留在改革文件上,支出责任与事权相适应可能沦为空谈。其中,国防安全、大江大河治理、收入分配等领域还部分地存在事权和支出责任下移的情况。国防、外交理论上属于中央事权,但是边疆省份仍承担着部分事权的履行责任。部分省份如北京地域范围内政务服务、国际交往等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还不够清晰合理,诸多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事实上由北京市承担。
其二,共同事权过多,而共同事权对应支出责任的落实缺乏清晰的依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指出,“属于中央地方共同事权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担支出责任,中央分担部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委托地方实施”。理论上,地方政府具有提供本地公共服务的比较优势(信息优势和机构人员优势),即使是共同事权也可以采用转移支付的方式委托地方政府实施。中央委托地方政府实施的共同事权所对应的财政支出,资金源自中央、执行在地方,相关支出责任属于中央还是地方缺乏依据。如果属于中央,但执行在地方;如果属于地方,不符合“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原则。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不仅仅是资金从国库支出的简单动作,还有具体事务的执行、过程监督、人员配备、机制保障等一系列落实支出责任所需要的硬件和软件条件。转移支付仅解决了资金问题,而把其他与执行相关的事务留给了地方政府,难以从根本上缓解地方政府实际支出责任过多、事务繁重、支出效果不及预期等问题。
二、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理论基础:公共财产权与财政分权
(一)公共财产权理论
公共财产权是指政府基于其公共性特质取得、用益和处分财产的权力,包括对私人财产征税、处罚、国有化等非对价性给付,征收土地房屋、收费、发行公债等对价性给付,以及支配这些财产的权力。公共财产权这一核心范畴可以运用到财政收入、支出、预算、监督等各个环节。以支出为例,从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角度观察,公共财产权可以由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分享行使,公共财产权对应的客体即财政资金也是通过财政收支划分制度为各级政府所支配,其用于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支出。因此,财政收支的科学划分、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合理构建,均可用公共财产法意义上的公共财产权理论作指导。
(二)财政分权理论
财政分权是建立在经济效率和公平的基础上,各级政府在法律的保障下有相对独立的财政权力的一种财政体制。纵观全球,既没有出现财政权力完全集中在中央政府层面的情况,也没有出现财政权力绝对分散在地方政府体系中的现象,财政分权已是世界各国的普遍趋势,只是程度不同而已。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是基于1994年的分税制而展开的,而自分税制以来,财政分权已然成为一种客观的普遍趋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与财政分权直接相关,财政分权理论可为其提供有益指导。
三、央地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制度优化
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并规定相应的支出责任,是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未来我国要在立足全局、着眼长远的基础上,保证整体上强化中央政府职能,合理划分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和要求,我国应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具体措施包括:
(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各级政府职能范围
合理划分政府间职能范围,是明确中央和地方事权的重要前提。一个规范的现代财税体制,应当对各级政府的职能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同时应当充分考虑正确的路径依赖,在稳定和灵活中寻求平衡,以更好地适应现代财税体制的需要。
(二)进一步明确划分央地事权
进一步明确划分央地事权中央专属事权、地方专属事权、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和中央委托地方事权,并列出具体的任务清单。在事权划分明晰的前提下,按照政府职能范围,对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边界进行合理界定,要由繁到简、循序渐进逐步深入,同时借助动态调整的绩效评价机制来硬化预算约束。
首先,将群众拥有可选择性、普惠性、基本性的公共服务事权上移至省级,由省政府直属分管部门承担主要财政事权责任。研究发现,“省直管县”很好地推动了地域属性强的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教育等),对于居民能够跨地区流动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省级政府直接履行财政事权的效果不佳(医疗等)。由此可将群众能“用脚投票”的公共服务上收为省级事权,例如公共医疗、社会保险事务,可由省级财政负责财政事权,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水平,降低群众选择成本,提高服务供给效率。
其次,应将直接面向群众、群众无法跨区受益,并由地方基层提供更方便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地方的财政事权,例如教育、城乡社区事务。下放该类事权时,应同步赋予地方政府履行事权的充分自主权,更好地满足基层群众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再者,对于中央地方政府之间的共同事权,应减少并进行规范。特别要根据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的群众需要、受益范围、受益门槛、受益难易程度,按财政事权不同构成要素、实施环节,分解细化各级政府,避免由于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政府之间职责不清造成互相推诿。建议剥离非省级城市政府部门科技研发、公共文化等事权,让省级以下政府集中精力打造“服务型”政府,而非“管理型”政府,以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为契机,推动基层政府简化职能,回归公共财政原有职能。
(三)适当上收中央部分事权和支出责任
针对目前地方政府和基层财政困难的问题,我国应适当上收中央事权和提高中央财政支出比例,在尊重区域发展存在客观差异的前提下,整体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同时,这也是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打破地方藩篱的有效途径。根据公共产品受益原则,全国性公共产品应由中央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由地方提供,但其难点在于涉及中央与地方联合提供公共产品,或者涉及中央对特定地方的正外部性提供补偿,还需要进一步界定清晰中央与地方的责任边界。另外,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就必须解决地方辖区间的利益外溢问题,这就需要重新界定中央与地方政府职能范围和事权边界。因此,鉴于当前的状况,我国应适当上收中央部分事权,使中央承担更多的支出责任,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
(二)论述经济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逻辑理据和应对之策
一、问题的提出
民营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从改革开放初期的“有益补充”跃升为当今的“重要组成部分”乃至“生力军”。但是,当前民营经济的发展正遭遇一系列结构性、体制性的深层矛盾与障碍,这些障碍很大程度上根植于经济法律制度的供给滞后与执行偏差。
(一)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领域面临“名义平等、实质受限”困境
尽管“非禁即入”的原则已确立多年,但民营企业在进入关键领域和新兴行业时,仍频频遭遇“玻璃门”(看得见进不去)、“旋转门”(进去后被不合理要求逼退)、“弹簧门”(刚进入便被弹出的隐性壁垒)。这些壁垒往往以过高的资质门槛、繁琐的审批程序、隐性的所有制偏好或变相的行政许可等形式存在。
(二)制度性成本高企与政策获得感不强形成鲜明反差
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普遍感受到“三座大山”的压力:一是税负痛感明显。虽然名义税率已多次下调,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社保费等综合税费负担,加之地方性收费项目,使其实际经营成本居高不下。二是优惠政策“看得见、摸不着”。各项针对小微企业和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政策,往往因申请程序复杂、认定标准模糊、地方执行打折扣等原因,难以有效惠及末端企业。三是财政支出的结构性偏向。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对国有企业存在事实上的倾斜,民营企业难以平等分享公共财政资源。这种财税环境的不确定性,削弱了民营企业的利润积累能力与长期发展规划的稳定性。
(三)公平竞争的法治基础有待夯实。
民营企业不仅要在市场与国有资本、外资企业竞争,更要时常面对不公平的竞争规则与行政权力的不当干预。一方面,《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力度不足,部分地区、行业存在通过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变相保护本地或特定企业的情况。另一方面,平台经济等新业态领域的垄断行为(如“二选一”、大数据杀熟)和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数据爬取、流量劫持),对大量依附于平台的民营中小商家构成压迫,而现有竞争法规在认定标准和监管手段上存在滞后性。
(四)“融资难、融资贵”这一顽疾尚未得到根本性缓解
民营企业,尤其是缺乏重资产抵押的科技型、服务型中小微企业,始终处于金融体系的信用配给末端。其困境体现在:一是间接融资渠道不畅。银行信贷基于风险控制和传统抵押逻辑,对民营企业存在“惧贷、惜贷”现象,即便放贷也常伴以更高的利率和更严苛的担保条件。二是直接融资门槛高企。股票主板市场、债券市场对企业的盈利、规模要求让绝大多数民营企业望而却步,而新三板、区域股权市场等层次流动性不足,融资功能有限。三是创新金融工具与服务体系供给不足。供应链金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创业投资等本应服务民营经济的金融模式,因法律规范不完善、风险分担机制缺失而发展缓慢。
二、理论基础:经济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逻辑理据
(一)市场准入法的逻辑理据:平等保护与机会均等
市场准入法通过确立市场主体平等进入市场的权利,为民营企业提供公平竞争起点,其理论基础源于宪法中的平等原则。权利平等理论要求法律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我国《宪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这为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权利提供了根本法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将平等保护原则具体化,要求“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二)财税法的逻辑理据:适度调控与正向引导
财税法通过税收和财政支出两种手段,调节民营企业经营成本,引导其发展方向,其理论基础包括税收中性原则、量能课税原则。税收中性原则要求税收尽量减少对市场机制的扭曲。对民营企业实施公平、合理的税制,避免因所有制差异造成税收负担不公,确保不同市场主体在同等条件下公平竞争。量能课税原则强调根据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确定税负。针对民营中小企业盈利能力相对较弱的特点,实施差异化、阶梯式的税收政策。
(三)竞争法的逻辑理据:秩序维护与创新激励
竞争法通过规制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其理论基础可追溯至自由竞争理论和有效竞争理论。自由竞争理论认为,充分竞争能够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竞争法通过禁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防止大型企业挤压民营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保障各类企业自由参与竞争的权利。有效竞争理论强调竞争质量而非单纯的企业数量。竞争法在保护竞争而非保护竞争者理念指导下,既防止过度集中损害竞争,又避免过度干预抑制合理的企业成长。
(四)金融法的逻辑理据:资源融通与风险管控
金融法通过规范资金融通活动,缓解民营企业融资约束,其理论基础主要包括普惠金融理念。普惠金融理念要求金融体系服务所有市场主体。针对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金融排斥现象,通过差异化监管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实现金融服务的广覆盖和可获得性。
三、解决问题:完善经济法体系的系统性应对之策
基于前文对民营经济发展所面临的深层次制度困境的剖析,必须超越零散的政策修补,从经济法体系整体性、协同性的高度,对市场准入法、财税法、竞争法、金融法进行系统性的优化与重构,以法治化为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开辟道路、保驾护航。
(一)深化市场准入制度改革
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体系,切实保障民营企业的平等进入权利。首先,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定期评估和调整清单内容,及时清理各类隐性准入壁垒,特别是在新兴经济领域,应当秉持审慎包容的原则,为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留出足够空间。其次,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最后,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刚性约束,将公平竞争审查作为政策制定的必经程序,建立独立的审查监督机制,确保各项政策不因所有制差异而区别对待,切实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二)优化财税政策支持体系
构建系统完善的财税支持政策,切实降低民营企业的制度性成本。一方面,应当推进结构性减税降费,继续优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种,针对制造业、服务业等民营企业集中的行业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同时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激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另一方面,要规范财政支持方式,在政府采购中明确面向民营企业的预留比例,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建立健全财政补贴的绩效评估机制,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此外,还要提高财税政策的透明度和稳定性,通过立法形式将成熟的优惠政策固定下来,为企业提供稳定的预期,同时建立政策反馈机制,及时了解政策实施效果并进行动态调整。
(三)强化公平竞争法治保障
完善竞争法律体系,为民营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首先要适应数字经济发展需要,完善平台经济等新业态的竞争规则,明确数据使用、算法推荐等新型竞争行为的法律边界,既要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也要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其次要加大执法力度,特别是要强化对行政垄断的监管,破除地方保护和行业壁垒,同时提高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强法律威慑力。最后要健全竞争政策的实施机制,建立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机制,加强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同时要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降低企业的维权成本,提高法律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四)创新金融服务供给模式
构建多层次、广覆盖的金融服务体系,有效缓解民营企业的融资约束。传统信贷服务方面,要优化商业银行的信贷审批机制,完善针对民营企业贷款的尽职免责制度,适当提高对民营企业的风险容忍度,同时大力发展地方中小银行、民营银行等专门服务机构。在直接融资渠道方面,要深化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优化各板块的上市条件,为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注入更多活力,同时积极发展债券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各类债券。此外,要创新发展供应链金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新型融资模式,充分利用金融科技手段,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覆盖面。最后,要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立健全风险分担机制,为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增信支持,切实降低其融资成本。
(三)《民法典》出台之后,商法理论和实践面临的困境和破解路径
商法的独立性命题在《民法典》时代尤为关键。随着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的形式统一,商法如何在“民商合一”的体例下确立自身独立的逻辑根基与规范体系,成为关乎其生存与发展的核心议题。
一、面临困境
商法学者虽在理念、制度、审判等方面坚持商法独立,但始终缺乏一个自洽、贯通的基础理论体系,且商法规范存在零散、缺乏体系性,导致商法在理论与实践中难以形成独立认同。体现在
(一)理论上的挑战
比如说,作为商法理论基石的“商主体”和“商行为”概念,在现代社会中难以与民事主体和行为进行清晰、彻底的区分;又如,《民法典》以“出资人责任承担方式”为主要标准来划分法人与非法人组织,这种划分忽视了商法视角下组织的主体性本质在于资本、利益和责任的“组织化”本身,而非责任形式。
(二)实践上的挑战
实践中,虽面对典型的商事纠纷,却可能主要甚至只能引用《民法典》条文。但二者本质上有诸多不同。比如说:
1.民法重静态归属,轻动态安全。民事思维注重财产权的最终归属和静态安全,而商事思维更注重交易过程的顺畅、可预期和动态安全。
2.民法重个体意思,轻外观信赖。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极度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而商法为保护不特定交易对手,高度信赖权利外观。
3.民法重绝对公平,轻整体效率与组织稳定。民法追求个案中的实质公平。商法则需要在具体纠纷中兼顾企业整体存续、交易链条稳定和宏观市场效率,比如对于瑕疵企业并不直接否定其设立效果等。
二、破解路径
(一)理论层面的破解路径
商法的独立性在于其独特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式,此外,其功能价值、原则亦是其独立性的极大体现,应在现有基础上继续完善,将商法思维贯穿至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乃至法律实践当中。
1.独特的调整对象。明确商法主要调整基于营利目的、以企业为中心、具有反复性和集团性的社会关系。这决定了其规则具有更强的技术性、团体性和国际性。
2.独特的功能追求。商法的核心功能是促进与规范市场经济运行,更侧重于提升经济效率、保障交易预期、维护整体市场秩序,与民法侧重保护静态财产权和个人公平有别。
3.独特的基本原则。继续坚持并深化商法特有原则的适用。例如:
(1)外观主义原则。保护善意第三人基于公示信息产生的信赖。
(2)保障交易便捷原则。通过格式合同、权利证券化、电子化交易等降低交易成本。
(3)企业维持原则。在司法解散、破产重整中,尽可能维持企业的存续价值。
(二)实践层面的破解路径
1.强化司法指导。最高人民法院应通过指导性案例、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等形式,持续发布典型商事案件的裁判规则,引导全国法院统一商事裁判理念,尊重商业判断,保护交易预期。
2.探索审判专业化。优化商事审判庭设置,培养兼具法律与商业知识的法官。在程序上,可针对商事纠纷特点,完善证据规则、保全措施等。
3.发挥仲裁优势。商事仲裁因其程序灵活、保密性强、仲裁员专业,更契合商业纠纷的高效、专业解决需求。
在上述基础上,更应以中国市场实践为基础,进行商法体系的自主性建构。比如,有学者提出应围绕组织化交易机制展开规范,形成独立于民法的评价逻辑,具体来说,体现在:
第一,不过分拘泥于合同效力,而注重交易实质与市场效应。
第二,允许强制性规范的存在,但其源于市场自律而非单纯公权干预。
第三,在解释与适用上,引入商业习惯、市场因素与组织秩序,体现商法的适应性与包容性。
综上所述,商法的独立性并非源于其调整对象在形式上与民事生活的简单区分,而是根植于其调整对象特殊性、功能的独特性等。因此,在《民法典》时代,主张商法的独立性,实质上是主张在统一私法基础制度的前提下,认识到商法独立的意义,从理论与实践上强化商法独立的话语论述,并尝试建构独立的商法自主知识体系,更好的发挥商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作用。
本题回答较为灵活,可从以下几方面展开:一是传统的理论与实践分开叙述,只要结合原则、特征、调整对象、功能等内容,言之有理即可;二是借鉴段老师发表在《中国法学》的《商法独立的逻辑和体系:基于组织化交易论》,以组织化交易为切入点展开。另外,从建构商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方面适当论述也可。
03
编者简介
贝塔师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本科、经济法学硕士,中南经济法学考研第一,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A证)。授课三年,授课经验丰富,对于经济法备考与教学有独到见解。813经济法学真题解析编纂者,对真题掌握较为透彻,深谙答题方法。部分精讲攻略和背诵表格编纂者,基础知识扎实,知识体系完备。擅长将抽象、晦涩、难懂的经济法基础理论以案例的方式进行讲解,帮助考生克服理解障碍。学术方面,曾发表多篇期刊论文,多次参加省级学术会议并获奖,紧跟经济法前沿学术热点。法律实践方面,曾在武汉某精品所从事律师工作(实习),参与民商事诉讼争议解决案件,具有一定的法律实践经验。除了给予考生学业上的指导,师姐平易近人、温柔耐心,还能够给予考生心理上的抚慰。25考研所授813桑榆计划学员录取率超过60%。
玉米师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本科、经济法学硕士,中南经济法学考研第一,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A证)。授课经验丰富。813经济法学真题解析编纂者,对历年真题方向与解答策略掌握较为透彻,擅长以案例形式,将抽象的知识点抽丝剥茧展开。除专业课备考方面的指导外,还可以帮助分析考生对英语、政治科目的复习策略,安排考研的整体时间规划。
04
西风匹马813经济法学26考研战绩
(一)直接押中:民营经济促进论述题
经济法第一套模拟卷、秋冬班九月第一次练习押中该论述题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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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直接押中:央地事权与支出责任论述题
全程班、半年班、秋冬班九月份第二次练习押中该题。该次课程上传的两篇论文中,论文内容有该题的直接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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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法论述题的押题情况
考虑到考研初试商法部分的论述题常为商法总论部分内容,且中南法学近几年比较显著的成果即为发表在《中国法学》期刊上的与商法独立有关的内容。因此在模拟考试期间,结合该篇论文,对商法独立性的相关内容进行过前期模拟,最后的考题虽与模拟试题有所出入,但考生仍可以论文涉及内容为切入点回答,且论文的背景逻辑与真题的背景相似,可以相互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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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反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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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学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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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学保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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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
小音师姐
院校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经验丨五年专职教务规划与辅导经验,教务督学小组负责人。接受咨询与规划学员与家长已有数千人,擅长就不同背景的学生制定个性化备考方案,长期负责定制班学员的一对一常态化教务工作,经验丰富,工作作风扎实。

教务
松花师姐
院校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经验丨两年专职教务规划与辅导经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诉讼法学考研总成绩第一。曾为西风匹马双科全程班学员,亲身验证西风匹马培训实力,能够为学生与家长就更多辅导细节开展答疑规划、现身说法,亲和力与同理心强。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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