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多年前,也就是上个世纪90年代,我在成空政治部具体组织实施军校招生工作差不多7年,总体顺利平安,但这期间,发生了一起试卷泄露的问题,现在想起来,还挺有意思。
今天就来聊聊这事儿。
(军区空军招生办是个临时机构,每年初组建。录取工作结束后解散)7月初,军校招生统一考试结束后,军区空军所属云、贵、川、藏、渝部队陆续将试卷专人护送上交军区空军招生办。
待各部上交完成后,招生办将统一组织阅卷。
这年7月7日,我在接收、登记、核查各考点收回试卷时,发现某部上交的未启封的5份装高中类试卷中的政治、语文、数学试卷密封口有疑似打开过的痕迹。
如果打开过,那就是大事。
我没有犹豫,立即将这3袋试卷直接送到政治部保卫处,请他们帮忙检验一下。
趁保卫处检验的时间,交代一下相关的背景情况。
军校招生试卷的包装,分30份、10份、5份3种,根据各部考场和考生数量,由军区空军招生办合理分配。
该部队原上报高中类考生共42名,1个考场。我们招生办分发试卷数量为30、10、5份装各1袋,共45份试卷。
临考前,该部4名考生弃考,实际考生数为38名,得知情况后,我专门电话通知该部,只能启用30、10份装试卷,多余的5份装试卷不能启封,必须原装上交。
回到正题。
经保卫处初步检验,3袋试卷密封口有利器刮痕和二次粘合痕迹。
我立即将此情况报告了军区空军招生领导小组。
根据首长指示,当天下午,军区空军军事检察院副检察长带我赴该部,与该部副政委共同展开调查。
在初步确定重点怀疑对象后,我们提取了重点人员、相关人员的指纹、掌纹,并与有关试卷一并交成都市公安局鉴定。
7月13日,公安部门鉴定结果显示,未启封的试卷中,提取到重点怀疑对象A的左手掌纹。
据此,认定A拆封了试卷。
A为该部保密室保密组长,二级军士长军衔,是我们确定的重点怀疑对象。
该部立即对A实行了行政看管。
在行政看管初期,A咬定为酒后误拆,且未泄露给任何人。
经过1个多月的艰苦工作,A终于供认了事情的全部经过和动机(突破的时候我也在场,但如何突破的细节没有印象了)。
和A同在一个部门工作的打字员B(女士兵),是当年的考生,在成都参加“苗子班”集中考前文化补习。
4月,B请假回部队办事,对A说,自己学习成绩不好,希望A能帮她找些“资料”,临近考前,在保密室刚收到试卷的第二天上午,B给A打电话,再次提出找“资料”的事。
当天中午,A将存放有试卷的皮箱打开,对5份装部分试卷进行了启封。其中,政治卷封口全部启开,并将试卷拿出,语文、数学封口启开一半,仅看到了部分试题。
由于害怕,没有再开其它试卷。
当晚,A到地方宾馆,用长途电话,以提示复习重点的口吻,向B透露了部分内容(大题)。
B接完电话后,将“重点”告诉了同在“苗子班”学习的同部队考生C(女士兵),但未说明来源。搞笑的是,因B平时成绩不好,C认为不靠谱,未在意。
至于动机,A交代说,跟B同在一个部门,平时关系不错,经常麻烦她打印文件,人家提出找“资料”,不帮忙有点抹不开面子(我后来在上报空军招生办报告里写了这句话,但还补了一句:从现象看,也不排除有其它动机。这句话啥意思,现在也想不明白了😇)。
事情调查清楚后,该部报告了处理意见,军区空军政治部领导召集干部处、保卫处、纪检处、法院、检察院进行了研究,认为A私拆、泄露试卷,触犯法律,性质严重,但鉴于其泄露范围不大,没有造成更大损失和危害,决定不追究A刑事责任,同意给予其开除党籍、取消志愿兵资格处理。
两名女兵考生取消录取资格。
其他多名相关人员也受到了行政处分。
事情大概就是这样一个过程,整个事件,充满了巧合:恰巧我认真核验了试卷;恰巧A开了5份装试卷;恰巧试卷存放未落实规定。
我虽然已经搞了几年招生工作,业务也基本驾轻就熟,但在关键环节上还是认真履职尽责的,回收试卷时没有马马虎虎应付了事,所以发现了可疑之处。
A选择动了5份装的试卷,但因有考生弃考,5份装未启用,而我要求必须原装送回,这才露了馅。如果A开其它份装的,考场使用了,不一定被发现。
该部干部部门领取试卷回到部队后,未执行军区空军招生办明确的试卷必须存放保密室,放入保密柜,保密柜钥匙由干部部门专人保管的要求,而是交给保密室就了事。为A作案提供了机会。如果落实了入室、入柜、钥匙专管,就杜绝了发生此事的基础条件。
虽然各种巧合导致了事情发生、败露,但是,归根结底,还是那句话,除非己莫为吧。
相信A会一辈子记得这个教训。
代价还是挺大的!
(年度招生工作结束,招生办人员去朝阳湖团建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