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院死缓复核,不能加重量刑。不能把死缓改死立执。假设高院死缓复核,发现不能判死缓,需判死立执。注意此种情况下高级法院不能发回重审,高级法院只能咬着牙疼把死缓核准了。核准生效后,只能另行启动审判监督,通过再审程序解决。高院的死刑复核程序不能直接把死缓改成死立执。只要检察院没抗诉,不能加重量刑,这叫死缓复核不加刑。
2.一审判死缓,二审的维持死缓视为核准死缓的裁判。死缓复核程序,把我以下两点:第一、死缓如果是复核程序则不是二审,是死缓复核程序,不能加重量刑,不能直接改成死立执。你要非想改,先把死缓核准了,让它生效,再另行启动再审程序改变生效的判决。第二,如果高级法院对死缓的审理不是复合程序,是二审,因为有上诉抗诉是二审。如果二审结局维持死缓裁判,不用另行再来核准程序。二审维持死缓的裁决视为核准死缓的裁决,等于二审和死缓复核两个程序二合一,叫二审带复核。
3.省高院改判这个合不合法呀?答:对甲的改判合法,对乙的改判不合法。首先省高院对甲的改判合法,中级法院某市中级法院一审判甲死刑立即执行甲上诉,且检察院对甲提出了抗诉,认为量刑过重,省高院经过二审,将甲的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保护被告人有利,改判合法。其次,对乙改判不合法,某市中级法院一审判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乙上诉,检察院虽然抗诉,但只针对甲抗诉,因此二审法院对乙的量刑不应加重,不得将乙从死缓改为死刑立即执行。
4.某省高级法院经过二审,对甲从死立执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鉴于高级法院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有核准权,二审改判同时由高院核准即二审待复核。高级法院二审改判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该刑罚,同样由高级法院核准,故而甲的裁判部分已经在高级法院发生法律效力。其次呢,乙的裁判不生效,因高级法院经过二审改判乙死刑立即执行,此时仍需将乙的死立执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方可生效。
5.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死刑复核,将全案发回重审是否合法?
答:合法。那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复核乙的死刑案件,因为主要是在复核乙,认为对乙的量刑部分过重不应判处死刑。这是关键词,理由是什么?量刑重不该死,认为乙不该判死刑,立即执行量刑过重,此时最高法院不仅能对乙依法改判,也可以将甲、乙的案件全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因为甲乙不是共同犯罪,关联比较紧密。精简来讲,量刑重的既能改判也能发回重审。
6.首先省高院改判甲无期徒刑不合法。因为甲的死缓裁判经过两审终审已发生法律效力,所以省高院在重新审理时若想改变甲的裁判,只能对甲另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不能在二审中直接纠错。其次,乙的死缓二年裁判是合法的,因为最高法院经过死刑复核未核准乙的死刑,立即执行,将案件撤销原判发回某省高级法院重新审理。此时,省高级法院经过重审,将死立执改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保护被告人有利,该改判是合法的。
7.不是最高法院发回重审吗?既然省高院都重新二审,那对甲也能改吧?他不是重审吗?最高法院其实发回重审,表面上是全案发回,因为不管生效还是不生效,案卷都得全面报最高法院审查。但他其实真正让回来重审的只能是重审还没生效的,因为甲方已经生过效了。就算发回来重审,也不能直接改变已生效的裁判。你想改变生效裁判,只能启动再审。大家发现没,最高法院发回重审时,最高院没认为甲错,认为甲生效的死缓没毛病,只是认为乙错了,把乙调整一点儿就行。所以,最高院虽然是全案发回了,但他需要改的是乙,而不是甲,所以你省高院重新审理时,对一个已经生效的裁判可不能直接改,只能是另行启动再审
8.原则上,原审法院合议庭需另行更换,但有两个例外:第一个是出现了新事实、新证据发回重审,原合议庭没出错,不用更换。第二个是事实没问题,只是量刑重不该死,发回后原合议庭也不用更换。
9.最高法院经过死刑复核,对乙发现乙事实没问题,只是量刑重,不该死立执该死缓,是量刑问题,如果发回重审,不能埋怨原合议庭判错了,人家有自由裁量权不算判错,所以,咱们的省高院合议庭确实不用更换。
10.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乙的死刑,将案件发回省高院重审,省高院原则上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由于最高法院发回重审的理由是认为对乙的量刑过重,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此时省高级法院只需简单调整量刑,所以原合议庭成员无需更换。
11.死刑复核分为死立执的复核,和死缓的复核。死立执如何报核?中院报高院,高院报最高法。因为死立执最高法说了算。重难点是高院卡在中间,如果他不同意判死刑怎么办?到底是改判还是发回?咱们得看高院是二审院还是复核院。如果他是二审院,只能改判不能发回。如果是复核法院,既能提审改判,也能往上报。如果高院是死刑复合程序,复核时要有审判员三人组合议庭。死刑复核时,对被告人应当询问,对律师意见若律师提要求才应当听。最高检可以向最高法提意见,最高法应当将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死刑复核不再主动提供法律援助,得由被告人申请。如果提供法律援助,要安排3年以上的刑辩职业经历的律师。
12.经过死刑复核后的处理,就是321,三个发回,两个核准,一个可改可回。三个发回:事实不清,发回;新事实,发回;程序违法,发回;两个核准:如果完全正确,没毛病,直接核准,有点小毛小病,纠正后核准,但都核准。可改可回:事实没问题,但量刑重不该判死刑,那咱们可以既可改判,也可发回好。
13.死缓的复合,死缓复合有两个重点,第一个叫:死缓复核不加刑。若中院判完死缓,如果被告人服判,没上诉,检察院没抗诉,那么高院复核死缓时,想改成死立执改不了,不能加重量刑,对人家不利。你要非想改怎么办?只能把死缓核准,让它生效。想改,另行启动审监程序,再去调整。
14.二审带复核:如果高级法院是二审法院,不论是维持一审的死缓裁判还是改判为死缓,这是你的二审裁决,对吧?这时你二审同意死缓,要不要再另行搞一个死刑复核,核准死缓?没这必要,此时二审同意死缓的裁判视为核准死缓的裁判,二审程序和死缓复核二合一了。这叫二审带复核。
15.这是咱们刚才讲的死刑复核程序的两条主线,在复习中尤其注意死刑立即执行的复核更重要。
16.假设这案件在中院生效,我们可以找谁喊冤?不可以找谁喊冤,我们可以向终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申诉,但不能向终审法院的下级检察院申诉。如果直接向终审法院的上级检察院申诉,上级检察院有两种处置方式:第一种:移送下级,将申诉材料移送下级检察院处理。第二种:若案件重大、疑难、复杂,上级检察院可以直接自行审查处理。只要能表述出来就OK。你表述的不用和法条一模一样,但基本含义保证是不差的。
17.假设这案件在中院生效怎么办?我们可以向终审法院申诉,但不能向终审法院的下级法院申诉。如果直接向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诉,上一级法院有三种处理方式:第一,告知申诉人向下级提出,或者将申诉材料直接移送下级法院处理。若案情重大、疑难复杂,也可以自行审查处理。若申诉人直接向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诉,上级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向下级法院提出。
18.向检察院怎么申诉和向法院怎么申诉?基层法院是终审法院,如果被告人不服那就意味着,找终审法院的基层院申诉是OK的。如果不相信基层法院,直奔中院也行。中级法院相当于上一级法院了。因为判决在基层法生效,基层法是终审院,中院是上一级。所以中级法院面对申诉就是刚才的三种处理方式,告知回去,移送下级,或者是自行处理。此时高院和最高法院都叫上一级的上级法院,如果直奔省高院,直奔最高法,那就是告知你回去。
19.申诉机关:不管你找检察院喊冤还是找法院喊冤,最起码得找生效的检法及以上,叫生效检法及以上的上级单位。换言之,不能向生效裁判的检法的下级检法去喊冤。
20.谁能含冤,叫当事人一家案外有利害申诉律师代。
21.邻居李四对本案是否有权申诉?答,有权申诉。那为什么你可以描述一下案情?张三借用邻居李四的汽车运货,却因为张三涉嫌运输毒品罪,该汽车已被法院没收拍卖,上缴国库。因此,李四虽为张三运输毒品罪的案外人,但鉴于车被没收或上缴,与案件产生了利害关系。你看关键词是什么?得说清楚,他是案件的案外人,但车被没收产生了利害关系。所以,李四有权对本案进行申诉。
22.申诉绝不停止裁判执行。本案中张三提出了申诉,但申诉不意味着原审裁判确有错误,即便法院发现可能裁判有错,此时仍不可终止原裁判执行。申诉不代表一定有错。
23.申诉时要么找法院,要么找检察院。没有说向侦查机关公安局申诉的说法,答:不可向县公安申诉,被告人张三对生效裁判不服,可以依法向相关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可以向侦查机关、公安机、公安局或公安机关提出申诉。
24.要想喊冤,最起码得生效法检及以上。本案县法院一审上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这案件在中院生效,如果找检察院喊冤,还可以向终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申诉,但不能向下级检察院申诉。本案中院生效,你找市检还行,你不能找县检喊冤。
25.张三可否向县检察院申诉?答,不可向县检察院申诉。为什么你得把案情介绍一下,本案由某县法院一审,某市中级法院二审发生法律效力。张三若对裁判不满,可以向与某市中级法院同级的某市检察院申诉,但不可向下级的某县检察院申诉。
26.下面看第五问,张三如果直接向某省检察院申诉,省检应如何处置?直奔省间,你可搞清这个案件是中院生效的,他奔了省检,等于直接找了终审法院的上级检。如果直接找了终审院的上级检,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是将申诉材料移送下级检察院处置,直接给你塞到市检去。第二种方式,如果案情重大疑难复杂,也可以直接自行审查处理。
27.咱们规范说说很简单,省检察院该如何处置?你就说答,省检可做如下两种处置,首先省检察院可以直接将申诉材料及证据材料,怎移送下级市检察院审查处理。第二,若省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省检察院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28.张三能否向县法院申诉?答,不可向县法院申诉。理由是:本案由县法院一审,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二审裁判生效。此时,被告人张三可以向生效裁判的某市中级法院申诉,但不可向终审法院的下级法院,即某县法院提出申诉。
29.张三如果直接向最高法院申诉,最高法怎么办?案件是中院生效的,中院是终审法院。他找了最高法,告诉我最高法是终审法院的上一级。如果直奔上级法院,连续越两级以上申诉,上级法院应当告知回去。
30.直接向最高法申诉。最高法怎么办呢?你别简单说应当告知回去。这太干了。你把案情说一下,本案在某市中级法院做出终审裁判,若张三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或终审法院上一级的上级法院申诉,该上级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张三,向下级法院提出。
31.关于申诉程序涉及好几个法条。但真正上了考场,去找法条抄就比较慢,不涉及则已。如果涉及的话,能拿刚才的语言把它描述出来就可以得分了。所以平时还是要提前整理笔记然后背过,考场上考到,直接结合案情输出答案。又快又能拿分,还能多出时间做其他的题目。大大提高你通过主观题的通过率。
32.提起审监的主体也叫启动再审的人。在我国,真正启动再审的是法院和检察院。但考试要点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包括就是刑诉法254条的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这个条文需要大家背过。各级生效裁判法院的院长发现本案有错,有权启动再审。那么生效法院的下级法院没有资格启动再审。把这个表达出来就可以了,规范来说,某县法院是否有权启动再审?答,无权启动再审。本案由某县法院一审,某市中级法院二审后发生法律效力,若某市中级法院作为终审法院发现本案确有错误,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有权启动再审,但其下级的某县法院无权启动再审搞定。
33.市检是否有权抗诉?答,某市检察院无权抗诉。为什么?还是得把案例交代一下。本案由某市中级法院二审改判后生效。二审法院是终审法院,因为是上级检省检发现下级法院市中院裁判有错误,有权向同级的省高院启动抗诉,但某市检察院并非某市中级法院的上级检察院,因此无权启动抗诉。
34.省检察院是否有权向最高法院抗诉?答:无权。那为什么?还得说案情?本案在某市中级法院二审改判后生效,若上级检察院某省检察院发现中级法院裁判确有错误,有权向其同级即某省高级法院启动抗诉,但不得向其上级单位、最高法院提出抗诉。
35.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搞错了怎么办?他既能自己提高审级提审,也能指定下级再审。
36.原审法院一般不能再审,如果指令下级再审,终审法院一般不让他审,而是给其他下级法院,如果由原审法院审理更为合适,比如这个案件在原审地需要收集新证据,可能舆论民愤比较大,当地老百姓希望他在当地受到处罚,那么由原审法院审也是可以的。
37.原审法院再审应当另行组合议庭,如果由原审法院审是可以的,但是,合议庭必须另行更换
38.重点法条:再审按一审审还是按二审审?如果原来是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做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是二审案件或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依照二审程序审判。所做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
39.再审原一还一,二提用二。如果一审生效,现在再审走一审程序,判完暂时不生效,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二审生效的,现在由高级别法院提高审级,咱们一律按二审程序审。所做的裁判视为终审裁判。
40.检察官应当出庭。检察院出庭不论一审二审还是再审,只要是法院开庭审的,同级检必须去。如果不开庭,确实就不用去了。
41.谁启动再审,谁决定强制措施。因为要启动再审,原审被告人难免发现还要再审一次,万一逃跑怎么办?咱们难免对他要拘留要逮捕。所以强制措施谁说了算呢?谁启动再审,谁决定强制措施。如果是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要不要逮捕由法院决策。如果是检察院抗诉引起的,再审要不要逮捕由检察院决定。谁启动再审谁对被告人决定采用强制措施。
42.再审不加刑,除检察院抗诉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这个法条有表面含义和隐申含义。表面含义是,如果检察院抗诉,不说绝对,但一般不是认为判的轻想往重处整。所以,如果检察院抗诉,实事求是,该加重就能加重,没问题。但引申的是,如果检察院没有抗诉,是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的再审,一般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43.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一般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只要启动再审就能加重被告人的量刑。只是检察院抗诉就随意加重,法院依职权启动的话,谨慎加重。
44.原审的效力,再审期间不停止原裁判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执行期届满可以决定终止原裁判。这个倒也不用背,但相对比较重要。
45.申诉不就喊冤吗?注意申诉绝对不能停止裁判的执行。
46.正式启动了再审,一般也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但有两个例外,可能改判无罪,或者导致刑期届满,方可暂停原审判决的执行。
47.再审:比如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搞错了,怎么办?他既能自己提审,也能指定下级法院再审。如果指定下级法院,一般不再只给原来的生效法院审,而是给其他下级法院来审。如果认为由原来的生效法院、终审法院审理更合适,让他审也可以。但如果让原来的生效法院审,合议庭必须重新更换,另行组成。
48.启动再审是按一审审,还是按2审审,原一还一,二提的用二。如果启动再审,请问要不要决定逮捕谁?谁启动再审,谁决定强制措施的适用?
49.再比如再审启动以后要不要停下生效裁判的执行呢?咱们说再审启动一般也是不停的,除非经再审可能改判无罪或减轻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才有可能暂停生效裁判的执行。
50.再审有人要来喊冤,再审怎么启动:生效法及以上对下同抵抗。审判程序一审和二审几乎每年必考,尤其把复习重点请放在普通一审和二审身上。
51.法院执行什么刑罚?无罪免刑、死刑立即执行、罚金和没收财产。简单来说就是生死钱
52.监狱执行什么?死缓、无期和有期。要长期关押,咱们叫监狱常住户儿,死缓无期和有期,常住户儿最起码得3个月以上。如果余刑在3个月以下,就看守所代为执行完毕,不用从看守所搬家到监狱。所以要想蹲监狱,最起码余刑超过3个月
53.社区矫正机构归司法局管理,管制、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非监禁刑罚不用蹲监狱,那么不用蹲监狱就回家了。但他毕竟是罪犯,干了坏事儿,我们担心再发生危险就不好了。所以让当地司法局对他进行管控,执行社区矫正
54.公安机关:比如余刑在3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看守所代为执行,但看守所隶属于公安机关。还有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等。
55.法院生死钱,监狱常住户,社矫非监禁,其他都给公安。
56.主观题里死刑复核得好好看看,好好审查,尽可能别执行。他的目的是保障人权的。
57.负责执行财产刑的法院是第一审法院,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和附带民事裁判由法院执行的机构来执行。必要时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法院帮忙,但一审法院负责执行
58.赃款赃物要追缴。但如果追缴时发现赃款赃物被设置了权利负担,比如被相关人员抵押、送人、转让、卖了,那怎么办?还能不能追缴?如果第三人是恶意的,明知是赃款赃物而取得、无偿取得或非法取得,推定为恶意,那咱们就照样追缴,如果第三人不知道是赃款赃物,是善意取得的,那就不再追缴,恶意要追缴,善意就不再追缴
59.一个人的财产有限,既要承担民事债务,又要承担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刑事财产刑罚,执行顺序是1人身损害中的医疗费,2退赔被害人损失,3其他民事债,4罚金,5没收财产。先民事再刑事。切记医疗费务必排第一,因为不管赔什么钱,得优先保证被害人生命健康权。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也许排在医疗费之后。
60.暂予监外执行是可以监外,非应当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针对判有期、拘役和无期这三种刑罚。无期徒刑中暂予监外执行必须针对怀孕哺乳的妇女。这意味第一点:如果一个人被判死缓,不论多么可怜,身体病得多严重,都不能监外执行,因为最起码得是无期。第二点:如果一个人被判无期,他是男性,他不能被监外执行。第三,如果女性被判无期,但没有怀孕和哺乳,也不能监外执行。
61.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或自伤自残的不得保外就医。
62.暂予监外执行,谁说了算?在交付执行以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法院决定。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的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级以上的公安来批准。
63.收监条件就是如果在监外执行期间违反了相应的管理法规,只要出现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咱们需要把它收监执行。谁决定监外,谁决定对他进行社区矫正。谁决定监外,谁决定矫正,谁决定收监?关键看罪犯是交付前还是交付后。如果罪犯是被交付前,也就是法院刚判完,裁判刚生效,还没交付到监狱,叫交付前?那罪犯在谁手里?在法院手里。法院刚判完,所以此时要不要保外就医,要不要监外执行,那就法院决策,交付前的罪犯,法院决定监外、矫正、收监,就这道理。如果交付后,你告诉我交付后把罪犯给谁了,要么监狱,要么看守所。但监狱和看守所说了不算,因为他们是刑罚执行者,交付以后,要分别报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局,由省狱管或市公安来决定,因为国家监狱和看守所是执行机关,但它们的隶属不一样,监狱隶属于司法行政,归司法局、司法厅、司法部管理。看守所隶属于公安系统,归公安局、公安部管理。为什么一个是省级,一个是市级?因为监狱不是执行常住户嘛,需要长期关押,相对严重,所以得报到省级以示慎重。但看守所执行的不是余刑,在3个月以下的有期拘役就相对很轻微,所以,报到市公安局批准也就够了
64.比如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送到监狱服刑,结果服刑期间身染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请问他的保外就医是不是当时判他的法院决定?如果还没交付到监狱,是法院说了算,但如果一旦交付,就跟法院没关系了,他在监狱服刑,得由省级狱管机关决定。把握好这个决定机关就行了。
65.在监狱之外治病住院的那段时间算到刑期里面,等于折进刑期里。这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
66.因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必须是怀孕哺乳的妇女方可监外执行。而本案中甲因为身患癌症,病情恶化,不属于被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理由
67.对乙能不能保外就医?答不可保外就医,因为罪犯乙在服刑期间患抑郁症,尝试多次自伤自残就自杀未果。鉴于他具有较高社会危险性,不得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
68.谁决定监外、矫正、收监,得看罪犯是交付前还是交付以后。交付前法院说了算,交付后跟法院没关系。
69.中院可否决定对他收监?答:不可。罪犯已经过法院生效裁判,目前交监狱执行刑罚,若需被保外就医或监外执行,应当由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来决定,而不是由中级法院决定
70.是不是记入刑期?答:是。若罪犯在执行中因贿赂或脱逃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在监狱之外的时间,不计入执行刑期。但本案中乙因为在医院进行医治,导致在监狱之外的时间,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应当记入其刑罚的执行期。这是监外执行。
71.如果是死缓无期的减刑假释,高院说了算,有期拘役的减刑假释由中院,社区矫正也由中院。简单来说,减刑假释把握一点就行。基层院没有资格裁定减刑和假释,最起码得是中级法院以上
72.减刑假释程序要不要开庭审理?可开庭也可不开庭。减刑假释必须开庭:重大立功、不符合一般规定的破格减刑、职务犯罪、黑社会金融犯罪等,在客观题考试里是个重点。主观题没出现过,总之,如果罪犯犯的是职务黑金犯罪,贪污腐败,挪用公款,黑组织领导黑社会金融管理犯罪,妨害金融管理秩序等,这种案件要减刑或假释,必须开庭审理。
73.减刑假释案件要组成合议庭,参加庭审的人员开庭审理有三个人必须来,首先检察院必须来,你是负责监督的。第二,执行机关必须来,他知道罪犯表现好不好要来举证。第三,罪犯必须来,因为罪犯关乎切身利益。除了这三位,证人、鉴定人可来可不来
74.注意在执行阶段没有辩护的说法。比如在减刑假释的审理中,无辩护律师。辩护主要发生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执行阶段就没有辩护了。
75.执行章节四个重点:1执行的机关法院生死钱、监狱常住户,社社区矫正非监禁,其他给公安。2财产刑执行就是罚金,没收财产,包括附带民诉赔偿,执行第一审法院负责执行,财产地法院可以帮忙,但不是由他负责的。注意如果执行财产时违法所得赃款赃物,肯定要追缴。如果发现被设置了权利负担,还能不能追缴,就看第三人是善的还是恶的,如果是恶意,就追缴,如果是善意,就算了。3一个人的钱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民事优于刑事。在民事责任里,医疗费务必第一位,保证被害人能活着,如果有人主张优先受偿权,医疗费得是排第一名,优先受偿权权排第二。
76.今天重点讲的暂予监外执行,他是专门针对被判有期徒刑、拘役和无期的。但无期徒刑的人必须是怀孕哺乳的妇女。另外,监外执行的重点是,谁决定监外,谁决定矫正,谁决定收监,但谁决定看罪犯是交付前还是交付以后。交付前法院说了算,交付后跟法院没关系,要么省狱管,要么市公安,如果是因为脱逃、行贿受贿违法违规的方式,在监狱之外的时间不计入执行刑期,这是监外执行。
77.减刑假释基层院没有管辖权,至少得是中院甚至高院来管辖。另外,减刑假释的审理可以开庭也可以不开庭。但重大立功、破格减刑,尤其是职务黑金的案件必须开庭审理。如果开庭审理,检察院、执行机关、罪犯都来,其他人可来可不来。在减刑假释审理中,罪犯没有权利委托辩护人,执行无辩护,
78.办案流程一共就5步,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最重要的审判,在审判里有审判概述,有一审: 二审:死刑复核,再审。但最最重要的是一审和二审,这两个普通审级相对最重要,最常考,重点把握好。排第二位的是侦查和起诉,侦查两个重点,一个是若干的侦查行为,咱们学了9个,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查封、冻结、技侦、通缉、辨认等行为。还学了一个补侦,补充侦查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发生,可以退补几次,谁来办。这是侦查,起诉则是三个主线,公安局把案件给了检察院,得先看看是不是叫审查起诉,经过审查起诉无非就两个结局,要么诉,要么不诉。但不起诉相对更重要,比如国家有三大类不起诉,法定不诉、酌定不诉、存疑不诉。在复习重点上务必放在审判中的一审和二审,捎带着把侦查起诉再好好看看,剩下立案和执行这一头一尾,以熟悉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