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法院裁定认可
B.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
C.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法院认可
D.
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
【答案】B、C
➖➖➖【法律依据及解析】➖➖➖
1. 选项B(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与选项C(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法院认可)应选
·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 解析:这两种情形均属于和解程序“失败”的法定情形,法院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后,将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2. 选项A(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法院裁定认可)不选
·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
· 解析:这属于和解程序“成功”的法定情形,法院裁定认可后,和解程序终止,但这是“正常终止”而非“应终止(强制终止)”,且不会导致宣告债务人破产,因此不符合题干“应终止和解程序”的特定语境(通常指程序失败或强制终止)。
3. 选项D(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不选
·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 解析:这属于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情形,需经法院裁定认可后才能终结破产程序,且“自行达成协议”并非法定的“应终止”情形,也不必然导致破产宣告,因此不符合题干要求。
➖➖➖➖【法条原文】➖➖➖➖
《企业破产法》
第九十八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第九十九条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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