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017年
**案情:**甲生意上亏钱,乙欠下赌债,二人合谋干一件“靠谱”的事情以摆脱困境。甲按分工找到丙,骗丙使其相信钱某欠债不还,丙答应控制钱某的小孩以逼钱某还债,否则不放人。
丙按照甲所给线索将钱某的小孩骗到自己的住处看管起来,电告甲控制了钱某的小孩,甲通知乙行动。乙给钱某打电话:“你的儿子在我们手上,赶快交50万元赎人,否则撕票!”钱某看了一眼身旁的儿子,回了句:“骗子!”便挂断电话,不再理睬。乙感觉异常,将情况告诉甲。甲来到丙处发现这个孩子不是钱某的小孩而是赵某的小孩,但没有告诉丙,只是嘱咐丙看好小孩,并从小孩口中套出其父赵某的电话号码。
甲与乙商定转而勒索赵某的钱财。第二天,小孩哭闹不止要离开,丙恐被人发觉,用手捂住小孩口、鼻,然后用胶带捆绑其双手并将嘴缠住,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甲得知后与乙商定放弃勒索赵某财物,由乙和丙处理尸体。乙、丙二人将尸体连夜运至城外掩埋。第三天,乙打电话给赵某,威胁赵某赶快向指定账号打款30万元,不许报警,否则撕票。赵某当即报案,甲、乙、丙三人很快归案。
(2017/四/二)
问题:
请分析甲、乙、丙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即罪名、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等),须简述相应理由。
(下方:答题要点整理)
2017年刑法主观题参考答案
一、丙的刑事责任
1. 罪名: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犯)
丙主观上以为是为索取债务扣押他人,依据刑法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定非法拘禁罪,不构成绑架罪。
丙在拘禁过程中捂口鼻、胶带封嘴,过失造成被害人机械性窒息死亡,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不另行定故意杀人罪。
丙被甲欺骗,没有绑架的故意,和甲乙不成立绑架罪的共同犯罪。
二、甲、乙的刑事责任
1. 对钱某:绑架罪未遂
甲乙二人共谋绑架钱某小孩勒索赎金,成立绑架罪共同犯罪。由于抓错对象,客观不可能控制钱某的孩子,属于对象不能犯,绑架罪未遂。
2. 对赵某:绑架罪(共同犯罪)
甲发现抓错是赵某小孩后,隐瞒真相,和乙商定转而向赵某勒索财物,二人构成针对赵某的绑架罪共同犯罪。绑架罪控制人质即既遂,不以拿到赎金为既遂条件。
3. 小孩死亡结果:甲、乙是否对死亡负责
小孩的死亡是丙实施非法拘禁的过失行为造成;甲、乙对丙的致死行为没有共同故意,死亡结果不归属于甲、乙,甲、乙不承担绑架致人死亡的加重责任。
4. 放弃勒索、掩埋尸体:不成立犯罪中止
绑架罪在控制人质时已经既遂。事后放弃索要钱财、掩埋尸体,只是既遂后的行为,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5. 事后乙再次打电话向赵某索要30万:敲诈勒索罪未遂
甲乙已经放弃绑架勒索,人质已经死亡,此时乙以“撕票”威胁赵某打钱,客观上已经没有可以撕票的人质,属于以恐吓方式索取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该行为是新的独立犯罪,需要与之前的绑架罪数罪并罚。
甲明知人质已死亡,乙仍实施敲诈勒索,若甲对此知情、认可,则甲乙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共犯;乙打电话勒索属于着手,因赵某报警未取得财物,属于未遂。
总结
- 丙: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一罪。主观是索取债务拘禁,无绑架故意,对死亡结果负结果加重责任。
- 甲:绑架罪(针对钱某未遂;针对赵某既遂)与敲诈勒索罪(未遂),数罪并罚。
- 乙:绑架罪(针对钱某未遂;针对赵某既遂)与敲诈勒索罪(未遂),数罪并罚。
考场极简默写版
1. 丙: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
丙误以为索取债务扣押人质,成立非法拘禁罪;拘禁过失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犯。受甲欺骗,无绑架故意,不构成绑架罪。
2. 甲、乙:绑架罪共犯
① 意图绑架钱某之子,抓错人,对象不能犯,绑架罪未遂。
② 发现人质是赵某小孩后,转而向赵某勒索,绑架罪既遂(控制人质即既遂)。
③ 被害人死亡由丙过失造成,甲乙对死亡无故意,不承担绑架致人死亡的加重责任。
④ 绑架既遂后放弃勒索、埋尸,不成立中止。
⑤ 人质已死亡,乙继续打电话恐吓索财,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与绑架罪数罪并罚,甲知情则成立共犯。
要不要我把2017刑法这道题压缩成考试答题卡直接抄写的精简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