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考核的原则★★★★★(25版改动内容)
我国《教师法》在总结我国的教师考核实践经验基础上,借鉴国外有益的理论与尝试,提出了实施教师考核的几项原则:
(1)尊重规律、以人为本的原则
这条原则要求评价活动要尊重教育规律,包括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从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特点出发认识和评价教师的工作表现和业绩。这要求管理者有较高专业水平,懂得教师成长规律,严格而且耐心。
(2)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的原则
贯彻这一原则要求教师要坚守“立德树人”的职业使命,考核教师时把师德放在首位,完善绩效考核内容,注重教师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贡献,不能离开教育教学主业去评价教师,如不能过分突出论文发表标准。
(3)激励先进、促进发展的原则
考核教师的目标是激人奋进,鼓励教师全身心投入教书育人工作,引导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4)客观公正、简便易行的原则
实事求是,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考核,不带任何偏见、私见,不凭主观意志作出判断;准确就是要求考核结果与教师实际表现相符。贯彻这条原则,对考核主体的要求有:
①克服凭印象、凭经验的主观臆断,注重调查,尊重事实,坚持以评价标准为尺度进行考察鉴定。
②要充分注意和结合自己学校的工作环境、学生特点等具体情况和实际水平对学校内教师个体进行综合评价。
(5)充分听取意见的民主性原则
民主性原则,就是要求在考核教师活动中尊重教师和学生的意见,创造机会让教师参与考核工作,发挥教师在考核活动中的主体作用。这不仅是现代教师考核评价活动的主体多元化、进程民主化特征的表现,更是实现教师考核目的的要求。贯彻这条原则,对评价主体的要求有:
①要改变传统教师是被动的考核对象的认识,树立教师与学生也是考核活动的主体,即合作者、参与者的观念。
②要让教师、学生参与考核活动的每一个进程,即从考核标准制定、考核资料事实收集,到分析判断的全过程。
③在方法的选择上要重视自我评价,发挥好教师在考核活动中的主体作用。
(19版内容只有④⑤部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