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编者按
26考研初试的硝烟刚刚结束,此时正是27考研学子择校时期,为了帮助大家更好了解武大法学考研的考核特点与答题方法,我们鱼跃团队在此对武汉大学26考研法学学硕的专业课真题进行解读,答案仅供参考。欢迎大家扫码添加弘毅鱼加入武大复试交流群,我们将在群里分享复试经验技巧,接下来也将陆续推出武大考研复试的系列产品,敬请期待!更多武大考研咨询,请联系弘毅鱼~


总体分析
2026年武大法学初试命题呈现出如下特点:第一,仍然侧重对基础知识的考察,重者恒重仍然是出题的主旋律,真题复现率较高。例如法理学中对人权的考察;宪行中对宪法渊源和形式、基本权利和义务、对公共行政基本原则的考察;刑法中对抢劫罪和行贿受贿罪的考察等等。这表明考生在复习的每一个阶段都不能放弃对真题和重点的记忆,争取做到多遍重复、全面掌握。
第二,行政法学、宪法学、行政法学中马工程版本参考书目的考察继续增多。阅览真题可以发现,很多内容都为马工程教材所涉。如法理学中对“法与自由关系”的考察,可从马工程法理学P92—P95内获取答案;再比如论述题法对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意义,则更是需要综合运用马工程内容作答。这表明考生在复习相关科目时,还需注重现有知识与马工程有关表述、知识体系的互联互通。
第三,对知识点的考察更侧重系统性、体系性,更考察考生对知识点背后制度及其实践的把握。例如,国际法中要求考生结合案例对国际不法行为免责事由进行作答;刑法中对行贿受贿罪中以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构成要件的情形的考察;民法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的考察等等。这表明在备考过程中,除了记忆之外,考生更需要将知识点串联起来理解,对知识点背后涉及的制度以及实践中的运用有所掌握。
各科而言:法理学、宪法、行政法考题较为基础,知识点设计与马工程教材融合较深。诉讼法题目考察偏难,更强调考生对知识点的系统把握。刑法和民法都有较易得分的基础题,同时也都有对考生记忆广度和关联度都要求较高的简答题;但总体仍然侧重考察基础知识,难题中把基础概念和内容答上仍有不小的得分空间。国际法总体难度变化不大,创新在最后一题论述题要求举例作答,但范围仍然在基础知识点内;考生备考时可在重视基础之上进一步了解国际上有关的中国事例,作为答案储备。
法理学
一、简答题(10分)
1、法的构成要素
【思路分析】
本题较为基础,法的构成要素是法理学的考察重点,其中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更是重中之重,学员学习本体论时须对其全面掌握。本题答题思路为:构成要素的概念、具体的构成要素及其概念。
【参考答案】
法的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的基本成分即法律的基本元素。由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的技术性事项四个部分构成。
(1)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法律的主干,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形式上是具体规定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实质上往往体现或代表一定阶级、一定集团的利益
(2)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那些可以作为规则的思想基础、政治基础或价值基础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3)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4)法律的技术性事项:是指科学地运用一些特殊形式的技术与手段,融合经验与理性的专业技能和社会自然知识,将法律原则、规则与概念连接起来或弥补它们的不足从而实现法律规范的系统化与连贯性。
2、法与自由的关系
【思路分析】
考察的是马工程上的内容,法理学中考察马工程的内容逐年增多,学员应有所准备。涉及A与B关系的题目,答题重点都在于说清楚A对于B的作用和B对于A的作用。本题答题思路为自由的概念、自由作为法的价值的意义(自由对于法)和法对自由的作用(法对于自由)。
【参考答案】
自由和法律是密切相关的。
(在法理学的意义上)自由是指主体的行为与法律的既有规定相一致或相统一。一方面,自由意味着主体可以自主地选择和从事一定的行为;另一方面,自由也同时表现为主体自主选择的行为又必须与既有的法律规范的规定相一致。自由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主体的意志自由,另一方面是主体在自由意志支配之下的行为自由。
(1)自由是法的价值之一。
①法律应将确认和保障自由作为自己的价值追求。追求自由是人的本性,法律也应该将确认和保障自由作为自己的价值追求。
②是否以保障人的自由为目的以及是否能够切实保障人的自由可以说已经成为现代社会衡量法律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准。
(2)法律确认自由。
法律对自由的确认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①以权利和义务规定来设定主体自由的具体范围。权利确立了主体享有的具体自由的法律正当性,义务则对主体享有自由的范围进行界定。
②以权利和义务规定来设定主体自由的实现方式。法律以权利和义务规定来设定主体自由的实现方式就具有了动态意义,它从动态角度对主体追求自由的行为给予规范化的引导、限定与约束。
(3)法律保障自由。法律采取以下几种基本方式来保障自由。
①法律通过划定国家权力本身的合理权限范围,并明确规定国家权力正当行使的基本程序,排除国家权力对于主体自由的各种非法妨碍。
②法律对每个主体享有的自由进行界定和限制,防止主体之间对各自自由的相互侵害。通过法律来排除主体之间的相互侵害对于保障自由的真正实现也具有重大意义。
③法律也禁止主体自身任意放弃自由。自由是人的本质属性与本质要求,有一些最基本的自由是人之为人的基础条件,任何人都绝不可放弃。
④法律为各种对主体自由的非法侵害确立救济手段与程序。对于各种侵害自由的行为,法律都将通过对侵害者进行惩罚,对自由受到侵害的主体进行赔偿等方式提供法律救济。
3、法与人权的关系
【思路分析】
本题较为简单,本题是指定参考书目上所涉及的知识点。回答本题,要注意从法对人权的作用(人权法律化的内在根据)以及人权对法的作用两个角度进行作答。
人权有关的知识点一直以来是武大法理学科目考查的重点内容,人权与法律的关系在2016、2018都以简答题的形式出现,学员在复习时必须对人权相关的内容熟悉掌握。
【参考答案】
法与人权的关系通过人权法律化和法对人权的作用表现出来。
(1)一方面,人权法律化有如下内在根据:
①取决于法律规范的确定性、强制性和稳定性。
②取决于人权的内在特性。人权的概念抽象不明确、弹性大,容易引起人们的分歧;人权没有强制的实施机制,往往表现为不具有规范性和可救济性的一种理想的口号和革命的旗帜。
③取决于人治向法治发展的客观规律。
(2)另一方面,法对人权具有如下作用:
①设定人权的边界,确立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相互关系。
②依法划分权利主体之间的界限,确定权利与权利之间的法律秩序。
③依法确立人权原则,为法律体系奠定基础,为法律规范提供超前的价值引导。
④依法规范人权的运行,确定行使权利的法定方式。
⑤依法实现权利救济,确定人权救济的法律机制。
二、论述题(20分)
法对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意义
【思路分析】
笔者认为本题考察的是马工程的内容,法对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意义可以用马工程内关于法治和治理的关系(P361)和法治中国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容作答(P384),简要点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推进、共同建设这些点即可。最后可以用十一个坚持中的第五个坚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容来总结收尾。答题思路:法治的概念、法治和治理的关系、建设法治中国及法治中国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系、总结。
【参考答案】
在当代中国,法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法治是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以保障人权和维护正义为根本价值的国家和社会治理原则和方式。
【法治的概念】
法治与国家治理密不可分。第一,法治为社会力量参与治理提供制度基础;第二,法治为政府的治理行为提供基本规范;第三,法治为治理行政与行为提供程序保障;第四,法治为治理的良性推进提供救济路径;第五,法治保证治理的服务本质。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全面依法治国为中国之治提供制度根基,我们必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法治和治理的关系】
建设法治中国,其要义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建设法治中国,就是要实现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个方面的法治化,实现中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各个方面的法治化,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强国。
法治中国与国家治理现代化有着密切联系。
第一,法治中国建设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密切的内在联系,必须将二者协调起来,统筹推进。
第二,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国家治理法治化,法治中国建设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确保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具体实践。
第三,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依赖法治中国建设,法治中国建设是整个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法治化是整个国家治理现代化在各个方面的保障,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证。
【建设法治中国以及法治与中国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系】
综上所述,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凝聚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凝聚着中华民族治理国家的智慧和人类制度文明的精髓,具有支撑国家治理的强大制度力量,是中国治理的制度根基。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 必由之路。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 协调性,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
【用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容总结】
宪行
一、名词解释(5分)
1、宪法性法律
【思路分析】
宪法渊源和宪法形式一直是武大宪法的考察重点,多次在真题当中出现。学员在备考时应当抓住武大初试真题复现率高的特点,对历年真题重点背诵全面掌握。本题曾在2011年时以名词解释的形式出现。
【参考答案】
指一国宪法的基本内容不是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文书之中,而是由多部关联的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具体分为宪法本体法和宪法关联法。
宪法本体法指一国的根本制度由多部单行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其地位和效力与普通法律等同。
宪法关联法是指由普通立法机关为实施宪法而制定的宪法性法律,其效力低于宪法,但属于宪法的范畴。
2、宪法解释
【思路分析】
本题也为宪法渊源和宪法形式此节的内容,曾在2001年和2006年以名词解释形式出现。
【参考答案】
宪法解释是指对宪法条文含义进行释义和说明。主要指立宪解释,即在制定和修改宪法过程中,对宪法条文、规范、原则、结构、功能及其相关法律关系所作的分析、说明和补充。其特点是以宪法文件为依据,围绕宪法条文的内涵和外延进行释义和补充,和被解释的宪法条文具有同等效力。
3、平等权
【思路分析】
本题考察的是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的平等权。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也是武大宪法的历来重点,平等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监督权、政治自由等为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曾多次以不同形式从不同方面进行考察。
学员在学习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时,应当有体系思维,从权利和义务的整体体系到具体的政治方面、个人自由方面、社会经济教育文化方面、特定人的权利等几部分总体把握,再把握各部分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争取减少疏漏。
【参考答案】
平等权是平等价值通过宪法确认所形成的基本权利范畴。指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平等地履行法定义务;国家平等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并平等地要求公民履行法定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4、比例原则
【思路分析】
本题较为基础,学员只需要把概念、要义以及其子原则列上即可,无需展开子原则。
【参考答案】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行政职权拥有和行使等必须正当、客观、适度,行政机关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做到合理。
作为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相并列的一项基本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行政法学中居于基础性地位;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重要补充,它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仅合法,而且合理。行政合理性原则为各国行政法所公认。
比例原则具体由三个子原则构成,分别是适当性、必要性和衡量性
二、简答题(10分)
1、简述宪法监督制度的特点
【思路分析】
本题较为基础,要求学员在学习时对宪法监督制度总体把握和理解。的大体思路为宪法监督制度的概念、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特点以及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基本构成。
【参考答案】
(1)宪法监督是指:为了确保宪法的全面准确有效实施、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形成统一的宪法秩序、保证国家根本制度和各项基本制度的有效运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协调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由特定国家机关按照法律程序监督其他国家机关实施宪法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
(2)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特点有:
①宪法监督的重要功能是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②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宪法监督主体,统一行使宪法监督权;③注重备案审查;④对于违宪的规范性文件,采用制定机关自我纠正与撤销并重的原则;⑤宪法监督主体与合法性审查的主体具有同一性。
(3)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构成包括:
①宪法解释程序机制②合宪性审查③备案审查制度④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2、简述行政处罚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
【思路分析】
本题较为基础,考察的是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当中不予处罚规则,答题思路为行政处罚的概念和基本特点
【参考答案】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所给予的行政制裁。行政处罚具有制裁性处分性不利性和法定性。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①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③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简述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
【思路分析】
本题较为基础,学员只需要将行政复议的概念、行政复议前置的概念以及行政复议前置的基本情形答上即可。
【参考答案】
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合理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前置指的是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只有在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之后,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前置情形包括:①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②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③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④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诉讼法
一、简答题(10分)
1、民事诉讼调解中的“事实清楚、是非分明”原则
【思路分析】
本题较为冷门,学员在答题时可按照“总—分—总”的答题思路。先回答原则的含义以及意义,然后对“事实清楚”、“是非分明”两个原则分别作答,最后再综合阐述其功能
【参考答案】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是指法院调解应当在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基础上进行。《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1)诉讼调解也是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一种方式,故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应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以外,还应“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2)“事实清楚”和“分清是非”乃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所须具备的基础和前提。
(3)“查明事实”与“分清是非”便是法官在进行调解之前所须完成的基础性工作。“查明事实”的目的是为了“分清是非”;“分清是非”的前提是“查明事实”。
(4)确立并贯彻“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原则,能够为彻底解决纠纷奠定坚实的基础,增强法院调解的可接受性,促成当事人合意的达成,避免日后“战端再起”。
2、简述刑事诉讼期间制度
【思路分析】
本题难度较大,要求学员从整体把握刑事诉讼期间制度的体系,学员需要对各个方面均有涉及,不用具体展开。
【参考答案】
刑事诉讼的期间制度包括:刑事诉讼期间的概念,法定期间,期间的计算,期间的耽误和恢复期间,是指公、检、法机关及其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期限和时间,对于保证刑事诉讼任务的完成,提高司法机关办案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刑事诉讼期间制度包括法定期间制度、期间的计算、期间的耽误和恢复。
(1)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的诉讼期间。法定期间分为如下几类①捕前侦查羁押期间;②捕后侦查羁押期间;③解除扣押冻结期间;④审查起诉期间;⑤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述期间;⑥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期间;⑦一审期间;⑧上诉抗诉期间;⑨二审程序期间;⑩再审程序期间;⑪执行期间;⑫申请恢复期间。
(2)期间的计算:期间的计算单位分为时、日、月,期间有单独的计算方法和计算规则,期间在特定情况下需要重新计算
(3)期间的耽误和恢复:期间的耽误,是指司法机关或当事人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进行某种诉讼行为。期间恢复,是指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但需要受到一定限制。
二、论述题(15分)
1、民事诉讼上诉合法要件
【思路分析】
本题较为基础,诉的合法要件为民诉的考察重点。学员应先回答民事诉讼上诉的概念,其次是民事上诉合法要件的概念,在回答合法要件具体内容时,需遵循从一般要件到特别要件的思路。
【参考答案】
民事诉讼上诉是指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原第一审裁判的意思表示。
民事诉讼上诉合法要件是指除了依据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作出的判决不能上诉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以及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均可提起上诉。民事诉讼上诉合法要件分为诉之成立的一般要件以及特别要件。
首先,诉之成立的一般要件包括当事人、诉讼标的以及诉讼理由。首先诉的成立需要客观存在且适格的事人。其次需要诉讼标的,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换言之,是指原告在诉中所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的权利主张。最后诉的成立需要诉讼理由,又称诉的理由、事实理由,是指当事人向法院请求审判保护和进行诉讼的根据,也即当事人所提出的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根据。包括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两个方面。
其次,诉之成立的特别要件包括如下内容:
第一,上诉人必须具有上诉利益。上诉利益是指当事人利用上诉制度予以进一步救济的必要:以其是否受不利益的第一审判决作为判断标准。上诉利益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提起上诉的利益。这是指当事人声明不服的一审裁判具有可上诉性,是上诉的形式要件或上诉合法要件。另一方面是受裁判的利益。意味着一审裁判对上诉人不利且裁判错误。
对上诉利益的判断标准分为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原则上,采用形式标准予以衡量当事人是否具备上诉利益。(全胜全败则败诉方有上诉权,部分胜诉败诉则双方享有上诉权)。例外的情形下,采取实质的不利益标准,以衡量当事人是否具有上诉利益(如主抗辩不成立,但预备的抵销抗辩成立)。在诉的预备合并的场合,若原告所提先位的诉讼请求被法院判决驳回,仅后位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从当事人享有序位利益考虑,应认为具有上诉利益。
第二,裁判具有可上诉性,即不属于一审终审的案件类型。
第三,上诉须在法定期间内提起,判决15日、裁定10日,自送达次日起算。
第四,上诉需采取书面形式,且应通过原审法院提出
第五,当事人未舍弃上诉权。舍弃上诉权,是指受不利益判决的当事人在裁判送达后向法院所为的不欲上诉的意思表示。性质上是以法院为相对人的单独诉讼行为,当事人为舍弃的意思表示后,无须法院裁判即发生效力。故当事人舍弃上诉后,不能再享有上诉权,此虽未为现行立法所规定,但根据诉讼法理,应当可作此种解释。
2、刑事诉讼二审全面审理原则
【思路分析】
本题较为基础。二审案件的原则为刑诉考察重点,包括全面审理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学员可从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概念和全面审理原则(包括其概念、内容、功能)。
【参考答案】
刑事诉讼的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是否正确进行审理,从而决定维持、撤销或者改判的一种审判方式。
二审全面审理原则是第二审案件审判的重要原则,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刑事诉讼二审全面审理的原则要求对整个案件进行全面综合审查,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第一,审查法院认定事实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有无错误;
第二,审查已提出上诉、抗诉部分和未提出上诉、抗诉部分;
第三,第二实体和程序上一审判决的正确性;
第四,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若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仅对其中部分被告人提出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应当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每个共同犯罪人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的审查。
第五,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以便正确确定民事责任的归属。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刑事和附带民事部分均有错误需要改判的,应当一并改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综上,二审全面审理原则有助于刑事诉讼二审程序更好地纠正一审错误的裁判、维护一审正确的裁判以及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武大法学考研系列精选文章
早鸟优惠丨27鱼跃武大法学考研初试产品发布:精益求精,早鸟先行

名校法学硕士/法学博士深度解读
专注于五院四系等国内一流法学院精品学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