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此前我们已经对今年最难的刑法真题作出了详尽分析2026年北大法学考研刑法真题解析【5000字长文!】,问渠今年在刑法上有较大优势,此外,我们的民法真题解析获得了北大法宝|北大法律信息网的转载我们的民法真题分析文章被北大法律信息网转载啦!
今年法综6科我们都有明显优势,我们有信心蝉联北大法学考研进入复试人数、上岸人数第一,希望打破25年16人上岸的纪录!今天我们对另一道刑法真题进行分析~

刑法真题

二、案例分析题
被告人李某某住在一个老旧的筒子楼里。一日,被告人李某某用银行卡撬门潜入被害人刘某某(女)家中,发现刘某某正在熟睡,于是拿走了其放在枕边的手机(价值3500元人民币),并将手机放在了室外走廊的公共卫生间窗台上,后返回刘某某家中。此时,被告人李某某发现刘某某醒了,欲与其发生性关系,但由于刘某某处于月经期,因此李某某放弃强奸,并对刘某某实施猥亵行为。后刘某某发现手机不在,要求李某某归还手机。被告人李某某以避免刘某某外出、喊叫引起他人注意为由,用手机数据线捆绑刘某某双手。随后从窗台上取走手机,逃离现场。
请分析李某某的刑事责任。(35分)

分析思路

【提示】以下分析主要集中于有争议的问题或重要的得分点。对没有争议的或较为简单的部分,不再详细分析。
一、李某某撬门偷走手机的行为,涉嫌构成盗窃罪(既遂)
(一)构成要件该当性
1.客观构成要件
(1)主体
(2)对象
(3)行为:违反被害人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占有。
此处的争议问题在于占有转移的判断,或者说既未遂的判断。因此,在答题时,应当着重分析李某某将手机放到走廊外的公共卫生间内时,该手机究竟由谁控制。(有观点认为论述重点包括“当场性”,其实并不十分准确。这里关键的问题在于盗窃罪既未遂的判断)考生可以首先展示盗窃罪既未遂判断的相关学说争议,然后选取一种学说,结合案情展开分析。
例如,以“控制说”作为盗窃罪既遂的判断标准,则行为人控制财物时,盗窃罪既遂。本案中,李某某将手机放置在走廊外的公共卫生间内,虽然该场所属于公共空间,但由于只有行为人知道手机的位置,被害人并不知情,因此,被害人对手机的支配存在障碍,应当认为行为人对手机建立起了新的控制,占有了该手机。(模拟题19精准押中)
另外,李某某的盗窃行为还符合“入户盗窃”的特征。(不再单独分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问题)
2.主观构成要件
(1)故意
(2)非法占有目的
(二)违法性
(三)责任
(四)小结
李某某构成盗窃罪(既遂)。
二、李某某欲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但因发现刘某某正处于生理期而未发生,涉嫌构成强奸罪(中止)
(一)预先审查
强奸结果未发生,并且强奸罪的中止犯可罚。
(二)构成要件该当性
1.主观构成要件
故意(行为决意)
2.客观构成要件
(1)时间性
(2)自动性: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自动性的判断,以区分中止和未遂。考生应当结合自动性判断的理论,对行为人是否具有自动性展开论述。例如,采纳主观说的判断标准,以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自己是否能够继续犯罪作为判断自动性的标准,则应当认为,行为人主观上知道自己可以继续实施强奸行为,但出于其他考虑而放弃实施,故具有自动性。
【提示】如果行为人认为在生理期强行发生性关系会对自己产生危险或者不利,行为人的意志被压制,也可以认为是未遂。此种观点需要案情有特别说明或考生作出额外论证。
(3)客观性
(4)有效性
(三)违法性
(四)责任
(五)小结
李某某构成强奸罪(中止)。
三、李某某放弃发生性关系后,改为对被害人实施猥亵,涉嫌构成强制猥亵罪(既遂)
(一)构成要件该当性
1.客观构成要件
(1)主体
(2)对象
(3)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
2.主观构成要件
故意。传统观点认为需要具有性的意图。本案中,无论采何种观点,都不影响强制猥亵罪故意的成立。
(二)违法性
(三)责任
(四)小结
李某某成立强制猥亵罪(既遂)。
四、李某某捆绑刘某某双手,涉嫌构成抢劫罪(既遂)
(一)构成要件该当性
1.客观构成要件
(1)前提条件
(2)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本案争议在于,捆绑住刘某某双手的行为,是否符合事后抢劫罪对暴力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出:“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对于这一条的理解,《〈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理解与适用》)将暴力程度不明显的摆脱行为和典型的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进行了区分,后者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或者抓捕人故意实施殴打、伤害等危及人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行为,或者以实施这种暴力相威胁。《理解与适用》指出,《指导意见》将摆脱行为与主动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区别开来,并对暴力程度不明显的摆脱行为提高入罪门槛,即以造成轻伤以上后果为依据。
结合《理解与适用》所体现出的规范意旨,本案中,应当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并不属于典型的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而是属于暴力程度不明显的摆脱行为。从“摆脱”的文义出发,“摆脱”主要是指消极地使用暴力,只希望自己可以成功逃离,并不希望主动地对被害人或抓捕人造成伤害。本案中,李某某捆绑刘某某双手,是为了避免刘某某外出、喊叫引起他人注意,故可以评价为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并且暴力程度非常轻微,也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可以不认定为使用暴力。(模拟题19精准押中)
【提示】当然,如果认为这种行为不能被评价为“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那么由于捆绑被害人的行为确实能够压制被害人反抗,则也可以考虑评价为构成抢劫罪。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此处认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那么前面的盗窃行为就不宜再单独开设框架分析,而宜在转化型抢劫罪的框架下一并分析。
(二)小结
李某某不构成抢劫罪。
五、李某某捆绑刘某某双手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
首先,对非法拘禁罪的分析在顺序上应放在抢劫罪之后。其次,本案要成立非法拘禁罪,最大的障碍在于罪量要素。因此,倾向于认为本案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其他构成要件较为简单,故略去。
【提示】此外,此处回忆版案情不清晰。如果案情中体现出被害人同意行为人捆绑自己双手,则需要区分被害人究竟是真正自愿的同意,还是在行为人限制之下被迫作出的“同意”。只有在真正自愿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认为行为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六、竞合
李某某构成盗窃罪(既遂)、强奸罪(中止)、强制猥亵罪(既遂),故需要讨论竞合问题,尤其是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的竞合问题。就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而言,此处属于另起犯意。对此,应当根据案件情况,进行数罪并罚,或者作为包括的一罪或科刑的一罪处理。例如,如果认为强奸行为和猥亵行为在不同的犯意支配之下,因此应当作为两个行为评价,且这两个行为之间并无特定关联,故应当数罪并罚。
对于盗窃罪,应当与其他犯罪并罚。
七、结论
李某某构成盗窃罪(既遂)、强奸罪(中止)、强制猥亵罪(既遂)

关于我们

在2025年北大法学硕士考研中,本工作室共有26名学员进入北大法学硕士考研复试,其中16名付费学员被北京大学法学院录取,占据北大法学硕士考研总名额的三分之二。本工作室的成绩毫无争议地处于断层第一。
该数据已提交监管部门,相比市场上的录制视频模式无疑有更强的证明力。
在2025年6月20日的改革后,本工作室的优势进一步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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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法:2025年考研我们有3名学员成功上岸北大民商法,囊括了北大民商法全部(3个)考研名额,具有绝对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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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刑事诉讼法:2024年上岸的2名刑诉考生均报名了本工作室(2025年已停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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