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悄悄法律人按:当前员额制改革如火如荼,应网友要求,收集了部分省(广东、陕西、西部某省、江苏等)的检察官员额考试真题。这里悄悄要特别点赞江苏省法院,人家的考试试题官方正式公开,并公开了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甚至还公开了优秀答卷,本公号曾经推送过(关注公号后查阅历史消息),这种自信值得赞扬,事实表明人家题目出得确实是高水平。
(秋色金陵之南京石像路)
广东省:
来源:公号清风苑、指法
本次考试是广东省检察机关第二批入额考试,之后还会有几批。现将个人努力回忆出来的考题(试卷不能带出考场),供之后几批参加考试和其他省准备参加入额考试的同行参考。
本次考试,是开卷考,有三大题:
第一题,简答题,结合两学一做谈如何做好一名检察官。
第二题,分析论述题,结合《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谈如何建构检察机关的司法责任制。
第三题,案例题。四道案例,四选一。分别涉及职务犯罪侦查、刑事、民事、预防冤假错案。
只记得其中一个案例是:A路过一地,看到BCD抢劫,就上去阻止,起了冲突,A夺刀过来把B捅死了,A被CD捅伤(轻伤),于是逃跑,CD追赶,这时候路过的E看到A被追以为A是坏人,就阻止A逃跑,A以为E是CD同伙就拿刀将E捅伤(重伤)然后继续逃跑。公安以故意伤害对A立案,请问如何对A的行为定性?
个人觉得,A对B是正当防卫,这个基本上没有异议。A对E是假象防伪,关键看是否有预见可能性,如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则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没有预见可能性,则定意外事件。
检察官入额考题包括三道大题,类型分别为简答题、分析论述题和案例应用题,主要是从检察工作规律和检察业务实际出发来命题。
第一道大题是简答题,要求根据“两学一做”实践,结合检察官日常工作,谈如何履行检察官职责。
第二道题目主要考察考生从检察业务及检察权运行规律出发,并结合工作实践,谈如何构建司法责任制体系。
最后一道题按分报职位的不同设置了4道选做题,考生可以根据自己选报的职位任选一道题目作答。这4道题分别涉及职务犯罪侦查、审查批捕、民事行政工作、防止冤假错案四类内容。
法官入额笔试试题分两部分,全部为主观题。第一部分是思想政治题,不分专业,所有应考人员考题一样,分值20分;第二部分是审判专业题,分刑事、民事、行政类,由应考人员在报名时自行选考,分值80分。
法官入额考试的思想政治题目内容来自《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讲话中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考题要求考生结合具体的讲话内容,谈如何履职做好一名法官。
“民事卷”的审判专业题与合同纠纷有关。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合同效力、原合同变更、口头变更效力、合同履行权限,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等诸多方面。
“刑事卷”的专业题设计了一个复杂曲折的盗窃案:刑满释放的陈某密谋进入吴老板家中进行盗窃,在策划阶段拉上了吴老板的司机李某入伙。李某偷配了钥匙,还约老板出去吃饭以创造盗窃机会。然而,陈某入室盗窃时意外遇到了吴老板的妻子,并将其打伤。事后,李某得知老板家中50多万的金银财物被盗、还打伤了人,心里非常懊悔,于是主动向老板坦白,但是却又不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要点:共同犯罪问题、抗拒抓捕转化为抢劫的问题,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辩护人提出立功是否采纳问题、主从犯问题,判决要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行政卷”的内容也非常专业。专业题考查了民告官案审判中的诸多要点。考题有一定难度,涉及四大争议焦点。
陕西省
刑事案例:西安市莲湖区院刘晶晶整理提供
民事案例:西安市雁塔区院范锋艳整理提供
来源:公号清风苑、Plato读书
一.刑事案例
犯罪嫌疑人韦广伦,曾用名韦广麟,1975年出生,男,壮族,广西人;犯罪嫌疑人韦广贤,绰号阿K,男,1979年出生,壮族,广西人。二人均在2010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12年刑满释放。
2015年12月5日,韦广伦乘车经过江南市市中区某卫生院,发现该院窗户没有安装防护网,遂准备实施盗窃。当晚韦广伦找到老乡韦广贤帮忙,韦广贤同意。后二人准备了撬棍、螺丝刀、手套、胶带等做案工具。
2016年12月7日凌晨2时,二人从墙洞进入医院,发现值班保安被害人蒋某某,遂对其进行掐脖、殴打、捆绑,后二人在撬开收费室保险柜的过程中,发现保安蒋某某挣脱呼救,二人再次对蒋进行殴打、掐脖窒息,导致蒋某死亡。后二人拿走保险柜现金13000元,当场平分。
韦广伦拿走被害人随身现金600元和价值人民币850元的手机一部。后二人逃离现场。当日6时许,保安王某发现被害人蒋某,遂报警。经鉴定,蒋某系被他人扼颈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当日5时许,被害人蒋某的妻子周某给蒋某的手机打电话、发信息,犯罪嫌疑人韦广伦回复信息称蒋某在其手中,以此为要挟,向周某索要现金5万元,并约定当日6时许交付。周某即刻报警,韦广伦抵达约定地点后,怀疑有便衣警察遂离开。
2016年3月10日,韦广伦向公安机关投案,提供线索。次日,韦广贤被抓获。公安机关在韦广伦租住处查获作案工具和赃物手机一部。
2016年3月10日、11日刑拘,江南市公安局未将二人押送看守所,而是在公安局问讯室讯问。3月16日送看守所羁押,4月10日经检察院批准逮捕,8月9日侦查终结,8月11日起诉。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经调取入所体检表,发现韦广贤双手腕、双脚腕有伤痕,皮肤挫裂伤。经查看同步录音录像,犯罪嫌疑人韦广贤的录像在派出所和看守所各有一次,但均不完整。
在审查起诉阶段,韦广伦家属给被害人蒋某家属赔偿3万元 。
问题一:(60分)
1、本案的定性、量刑情节?
2、分析侦查机关的程序违法?
3、如何处理犯罪嫌疑人韦广贤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
问题二:根据以上案情和证据制作《起诉书》(40分)
二.民事案例
原告李刚,被告商权仲、商致学。
1995年,李刚单位给其分了一套房屋,按房屋标准价值计算是两万六千多元,折算李刚的工龄等各项福利,李刚向单位支付了一万四千多元。后单位向李刚颁发了房屋产权证书,证书载明产权人李刚,管理单位为该公司。李刚占产权的61%,单位占39%。
1998年经李刚的叔叔李马翔牵线,李马翔的岳父商权仲给了李刚16000元(李刚实际收到11000元,另5000元给了李马翔),李刚单位所分房屋由商权仲一直居住使用。
2003年,商权仲老伴去世,商权仲搬回老家高山县居住,将涉案房屋交由儿子商学致居住。2008年,李刚将商仲权、商学致起诉到西京市河滨区法院,要求判令:1、判令李刚享有对涉案房屋的用益物权;2、判令商仲权、商学致停止侵占并返还房屋;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李刚向法院提供的:证据1其单位出具的证明,证明该单位名称的变更;证据2其父李世林的收条,证明收到11000元房屋使用租金;证据3该单位出具的证明,证明其在房屋中占比例;证人李马翔的证言,证明收到的11000是房屋使用租金。
被告商学致提供的证据1证人赵宏君的证言,证明赵宏君曾听李马翔说过是被哥哥逼迫说那11000元是租金的;证据2李刚手写收条一张,收到人民币11000元,证明是购房款;证据3李马翔的证言证明双方有给钱和交房的事,但具体不知道是买卖还是租赁。
河滨区法院一审认定的其他事实与当事人陈述一致,并认定李刚收到的16000元为购房款。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李刚与商仲权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但是李刚在出卖房屋时未告知商仲权其对房屋仅有61%的产权,在出卖合同的无效中承担主要责任;商仲权明知所买房屋是单位福利分房,也应该承担房屋买卖的相应部分的风险。李刚1998年将房屋卖出,现在看到房屋价格上涨,以自己手握房产证的有利条件要求对方返还房屋其行为是错误的。现在李刚要求返还房屋,应支付房屋的现在价值购买回来,但是李刚不愿意申请鉴定,无法确认房屋现值,法院无法就此作出判决。遂判决驳回李刚的诉讼请求。
李刚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西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上存在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但判决结果基本正确为由,(2010)西二民自第235号判决,驳回李刚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李刚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西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上存在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但判决结果基本正确为由,(2010)西二民自第235号判决,驳回李刚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李刚向西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案例分析:(60分)
1、本案的争议焦点有哪些?
2、李刚对涉案房屋有哪些权利?
3、李刚和商权仲之间是否存在房屋买卖关系?
4、商权仲对房屋是否具有所有权?为什么?商学致是否对房屋有占有使用权?为什么?
5、综合分析本案是否应当抗诉?
6、本案如果发回重审,你认为应当如何裁判(不考虑撤诉、调解)
二、文书制作:《民事抗诉书》(40分)
2.根据回忆整理,和试卷略有出入,欢迎陕西的检察官留言补充。
西部某省
来源:公号清风苑、淮南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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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
江苏省的题目值得点赞,题目是一本厚厚的模拟卷宗,阅卷并制作审查报告,与江苏省法院风格一致,确实能考出水平,这比考填空、选择、问答要高明一些。因为是模拟卷宗,所以没办法公布题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