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018年
**案情:**王某是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刘某、林某和丁某是该组织成员。某日,王某和刘某在酒店用餐,结账时刘某应付3000元,收银员吴某故意将POS机上的收款数额修改为30000元,刘某未留意即刷卡付款。付款后,刘某发现酒店多收了钱,便与王某一同找到吴某,要求吴某退钱。吴某不从,王某与刘某恼羞成怒,意图劫持吴某迫使其还钱。王某与刘某在对吴某进行捆绑时,操作不慎致吴某摔成重伤。两人担心酒店人员报警,遂放弃劫持的想法,匆忙离开现场。
王某和刘某走到酒店店门口时,酒店的武某等四名保安将两人围住,阻止其离开。王某让刘某找人帮忙,刘某便给林某和丁某发短信要求二人携枪前来解围。随即林某和丁某赶到酒店门口,护送王某上了私家车。众保安见王某已经上车,便准备散去。王某却余怒未消,驾车离开前吩咐刘某等人“好好教训下那些保安”。刘某便让林某和丁某掏出藏于二人外套口袋里的枪支向武某等人射击,二人同时各开了一枪。证据表明,其中一人瞄准的是武某的腿部,但未射中;另一人则直接击中武某腹部,致其身亡,但无法查明究竟是林某还是丁某射出的子弹击中了武某。(2018年仿真真题)
问题:
1. 收银员吴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可能有哪些不同的见解,各自的理由是什么?
2. 对于王某和刘某针对吴某实施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理由为何?
3. 就导致武某死亡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王某、刘某、林某、丁某等人的刑事责任(其中对王某的刑事责任的认定,存在哪些不同观点)?简述相应理由。
2018刑法仿真题参考答案
问题1:收银员吴某的行为定性,不同观点
吴某故意把POS机3000元改成30000元,使刘某刷卡多支付27000元。
观点一:构成诈骗罪
理由:吴某实施虚构收款数额的欺骗行为,刘某产生认识错误,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自己银行卡内的财产,财产遭受损失,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观点二:构成盗窃罪
理由:刘某只是刷卡结账,并没有认识到自己多支付27000元,没有对27000元这部分财产作出处分意识。缺乏处分意识,不成立诈骗罪,吴某属于通过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成立盗窃罪。
考点:诈骗罪成立要求被害人具备处分意识,处分意识要不要认识到财物具体数额,理论存在分歧。
问题2:王某、刘某对吴某的行为定性
王某、刘某意图劫持吴某逼其退钱,捆绑吴某,不慎致吴某重伤。
1. 二人主观目的是索取多付的钱款,属于索取债务(虽债务存在争议,仍属于索取债务范畴),成立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
2. 不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向第三人勒索财物;本案目的是逼迫吴某本人还钱,不是向第三人要钱,排除绑架罪。
3. 本案捆绑行为本身过失造成吴某重伤,属于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直接定非法拘禁致人重伤,不需要另外定过失致人重伤罪。
法条依据: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结果加重犯。
问题3:武某死亡,各行为人刑事责任
案情:王某吩咐“好好教训保安”;刘某指令林某、丁某开枪;二人各开一枪,一枪未击中,一枪打死武某,无法查清谁打出致命一枪。
(1)林某、丁某
二人共同开枪射击,属于共同正犯。共同正犯实行部分实行全部责任。虽然查不清致命子弹是谁打出,二人都要对死亡结果负责。
主观上:开枪打保安,“教训”,具有伤害故意,对死亡是过失。
👉 林某、丁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2)刘某
刘某指使林某、丁某持枪射击,属于教唆犯。教唆他人实施伤害行为,实行者造成死亡结果,教唆者刘某同样对死亡结果负责。
👉 刘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教唆犯。
(3)王某的两种不同观点
王某吩咐“好好教训下那些保安”,王某没有直接开枪。
观点①: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教唆犯
理由:“好好教训”属于教唆他人实施伤害行为,对后续开枪致人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实行者造成死亡,教唆者王某应当对死亡结果负责。
观点②:王某仅对普通伤害负责,不对死亡结果负责
理由:王某只是口头吩咐教训,没有明确指使开枪杀人,林某丁某持枪射击致人死亡属于实行过限。王某没有认识到会开枪致人死亡,死亡结果超出王某教唆故意范围,王某只承担故意伤害(普通),不对死亡结果担责。
补充:黑社会性质组织相关
王某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对该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总结
1. 林某、丁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共同正犯;
2. 刘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教唆犯;
3. 王某:观点一,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教唆犯;观点二,仅承担普通故意伤害,死亡属于实行过限不归责于王某。
要不要我把这道题压缩成考场极简默写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