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敲派第七季】|主观模拟题24
- 2026-10-11 21:32:48
【狂敲派第七季】|主观模拟题24
二十四、【案情】 中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公司”)成立于2023年12月8日,注册资本为600万元,股东为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事项未作任何规定。 事件经过: 第一阶段(股东去世): 2024年7月8日,李四因突发疾病不幸去世。李四生前与华晓文系夫妻关系,李四未立遗嘱,其合法继承人仅有配偶华晓文(父母均已去世,无子女)。华晓文欲依法继承李四在中通公司的股东资格及相应股权。 第二阶段(继承争议):华晓文向中通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将其登记为李四股权的合法继承人,行使股东权利。张三和王五得知后,提出以下主张: 张三主张:(1)华晓文继承李四的股东资格须经张三和王五一致同意,因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继承人不能当然加入公司;(2)若华晓文坚持继承,张三主张按照合理价格购买李四的全部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王五主张:(1)同意张三的观点,认为华晓文不得自动继承股东资格;(2)若华晓文继承股权,王五主张按持股比例(1:1)与张三共同购买李四的股权。 华晓文主张:(1)依据《公司法》规定,其作为李四的唯一合法继承人,有权直接继承李四的股东资格和股权,无需其他股东同意;(2)张三和王五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权,因为继承不属于股权转让,不适用优先购买规则。 第三阶段(章程修改争论):在继承纠纷尚未解决期间,张三和王五于2024年9月召开临时股东会(华晓文尚未被确认为股东,未通知其参会),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条款:“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不得自动继承股东资格,该股权应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购买。”该修改决议经张三(40%)和王五(30%)赞成,合计70%表决权通过。 第四阶段(华晓文的反制):华晓文得知章程修改后,主张该修改决议无效,理由如下:(1)修改章程时其尚未被确认为股东,但作为李四股权的合法继承人,其权益已受到直接影响,应有权参与表决;(2)该章程修改具有溯及效力,直接损害其对李四股权的继承权,应属无效;(3)继承事项发生后修改章程,不能适用于已发生的继承事件。 【问题与解析】 1.李四去世后,华晓文作为其唯一合法继承人,能否依法继承李四在中通公司的股东资格?需要张三和王五一致同意吗? 解析:(1)华晓文有权继承股东资格。依据《公司法》第90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通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未作任何规定,因此应适用法定默认规则——华晓文作为李四的唯一合法继承人,有权直接继承李四的股东资格,无须其他股东同意。 (2)不需要张三和王五一致同意。张三主张“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须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是对法律的误解。法律已明确规定继承股东资格的法定权利,除非章程另有规定,否则其他股东的意志不能阻却继承。张三和王五的“一致同意”要求缺乏法律依据。 2.张三和王五能否主张优先购买李四的股权? 解析:不能。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6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权继承属于法定继承,而非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优先购买权制度适用于意定转让(主动转让),不适用于法定继承。因此,张三和王五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权。 3.第三阶段中,张三和王五通过股东会修改章程,增加“继承人不得自动继承股东资格”的条款,该修改决议是否合法有效? 解析:程序上合法,但对已发生的继承事件无效。(1)程序上合法。修改公司章程属于股东会职权,依据《公司法》第66条第3款,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张三(40%)+王五(30%)=70%,达到法定通过比例。华晓文尚未被确认为股东,未被通知参会不构成程序违法。(2)实体上不能适用于已发生的继承事件。李四已于2024年7月8日去世,继承事实发生在章程修改(2024年9月)之前。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及保护合法既得权益的原则,该章程修改不能影响华晓文对李四股权的继承权。华晓文的继承权在章程修改前已经依法成立,修改后的章程条款对本次继承事件不适用,仅对章程修改后发生的继承事件具有约束力。 4.华晓文主张“修改章程具有溯及效力,损害其继承权,应属无效”,该主张是否成立? 解析:主张成立,但“无效”的对象应准确界定。正确部分:修改后的章程条款不能溯及适用于本次继承事件。华晓文对李四股权的继承权在李四去世时(2024年7月8日)已依法成立,该权利不因后续章程修改而被剥夺。需修正的部分:该章程修改决议本身并非当然无效,而是对本次继承事件不发生效力。该条款对未来(修改后)发生的股东死亡事件具有约束力,但不适用于已经发生的继承事实。正确的表述应为:“修改后的章程条款对本次继承事件不适用”,而非“整个章程修改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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