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商法主观题
案情
2017年,自然人A、B、C、D和有限责任公司E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甲公司。五方约定: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A认缴的出资于公司设立时一次性缴纳完毕;B、C、D认缴的出资于公司成立时缴纳50%,剩余部分于5年内缴纳完毕;E公司认缴出资600万元,其中300万元以办公用房作价作为出资,剩余部分以货币出资,并于8年内缴纳完毕。
甲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分别为C、D和E公司委派的人员,董事长由E公司委派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E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B向李四借款,为了担保该债务,双方约定将B持有的甲公司股权转让给李四,清偿借款后李四再将股权返还B,如B到期不能清偿借款,则股权归李四所有。随后,B协助李四办理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的变更。
2018年,因公司经营业绩不佳,经张三提议,甲公司就王五担任公司总经理与法定代表人一事召开股东会会议,全体股东过半数决议任命王五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并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五。
王五任职期间,公司经营状况好转。甲公司决定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遂于2019年召开股东会,就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但股东间就利润分配方案表决方式存在分歧,部分股东认为应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进行表决,部分股东认为应按照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因股东无法达成一致,利润分配事宜就此搁置。
王五无法协调股东之间就利润分配产生的冲突,甲公司一直未能召开股东会,公司管理陷入困境。2020年,甲公司董事会一致决议解聘王五,王五以任期尚未届满为由拒绝接受。
经查明,E公司用于出资的办公用房系赵六所有,但由于登记错误登记在了E公司名下,E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对此不知情。(2021年仿真真题)
问题:
1. 甲公司能否取得E公司作为出资的办公用房?
2. 股东B与李四之间的约定法律效力是否有效?
3. 股东B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是否有权主张优先购买?
4. 2018年,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五是否有效?
5. 甲公司董事会解聘王五职务的决议是否有效?
2021年商法主观题 标准参考答案
1. 甲公司不能善意取得该办公用房
理由:
该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为赵六,仅因登记错误登记在E公司名下,E公司属于无权处分;但E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对权属错误知情,意味着E公司本身并非善意主体,以房屋出资属于无权处分,甲公司作为接受出资的主体,无法满足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应当由E公司另行补足出资。
2. B与李四之间的约定:股权让与担保整体有效,但流质条款无效
1. 双方以股权转让形式担保债务,构成股权让与担保,该担保合同本身合法有效;
2. 其中“到期不清偿借款则股权直接归李四所有”属于流质条款,该部分约定无效;
3. 债务到期若B无力清偿,李四仅能主张对股权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不能直接取得股权所有权。
3. 其他股东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权
理由:
本次工商变更只是股权让与担保的公示手段,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股权转让,B依然是股权实际权利人,并未发生股权转让交易,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4. 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五无效
理由:
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修改法定代表人规则属于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次股东会仅为过半数表决,未达到章程修改的法定比例,因此该变更决议无效,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发生效力。
5. 董事会解聘王五总经理的决议有效
理由: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解聘,董事会享有单方解聘权,不受总经理任期约束,无论任期是否届满,董事会均可作出解聘决议,因此该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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