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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802民诉首次考试真题全面分析

  • 2026-09-30 20:41:10
法大802民诉首次考试真题全面分析

中国政法大学802法学综合二

民事诉讼法学部分首考真题分析报告

考情背景·真题对照·知识点详解·参考答案·趋势研判

样本:2026年考研(2025年12月20日开考)802法学综合二试卷民事诉讼法学部分|民法学75分+民事诉讼法学75分|写于2026年9月30日,面向2027、2028届考生

先说结论

① 802里的民诉,是民商经济法学院考生的“公共必考”。据2027年招生专业目录(2026年调剂目录可以相互印证),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社会法学六个学术学位专业以及知识产权专业学位,初试业务课二都是“802法学综合二”(民法学75分+民事诉讼法学75分)。报民商法、经济法、知产的考生,同样要拿下这75分民诉;相应地,初试业务课二考801、803、804的考生,不再考民诉。

② 命题范围只有一句话:“含民事证据、民事执行,不含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学校不指定参考书。首考卷8个考点全部落在国内民诉的主干:当事人、管辖、证据、审判组织、第一审和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涉外编一题未出;民事执行没有单独命题,只在论述题的“案外人申请再审”中间接涉及。

③ 题型是简答3×10、论述1×15、案例1×30,没有名词解释。回忆版题头把案例写成“25×1”,与75分总分对不上(30+15+25=70);同卷民法部分的案例题头也写“25×1”而小问合计30分,803刑诉部分案例则写“30×1”,据此推断民诉案例应为30分。

④ 老考点换一种问法再考,是首考卷最鲜明的特征。8个考点中,5个在2015—2025年的旧701法综或806专业卷中直接考过,2个考过相邻内容,只有司法确认在所收录的真题中未见。论述题与2021年法综论述“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联系与区别”几乎同题;必要共同诉讼是2023年专业卷论述;自认是2024年专业卷论述;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是2024年专业卷案例;诉讼中止2020年以“与延期审理的区别”考过;陪审与合议2023、2024年连续出现,二审审理范围2017、2021年考过。

⑤ 一卷之内环环相扣,案例“程序为主、实体埋伏笔”。司法确认裁定不得申请再审、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恶意串通时要中止再审诉讼;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在二审可调解或发回、生效后可申请再审。三道简答都能与论述题接上。案例从起诉、庭审、庭前调解一路走到二审,题干中“合同约定的异议期届满”这个细节,指向民法典第621条、第622条的检验期规则。

本报告颜色说明

蓝色

考点定位 · 结论

绿色

参考答案 · 背诵要点

红色

丢分点 · 常见错误

橙色

原题 · 案例解析

简称说明:“民诉法”指《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解释”“民诉法解释”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证据规定”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九民纪要”指《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同一句中紧随民诉法条文出现的“第×条”,仍指民诉法条文。

一考情:802民诉在新格局中的位置

法大《202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规定:“我校初试和复试的自命题考试科目均不指定参考书目,只提供命题范围。”研招网公布的《202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自命题科目命题范围》对802的表述是:

802法学综合二 命题范围(2027年,满分150分)

民法学(75分):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法;

民事诉讼法学(75分):含民事证据、民事执行,不含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对照新旧招生目录,民事诉讼法学在初试中的位置变化如下:

时期

考查民诉的初试科目

民诉分值与题型

考查对象

2025年及以前

701法学综合

法理、宪法、民法、民诉、刑法各30分

30分

2025年:名词解释3×3、简答6×1、论述15×1

全部法学学硕考生

2025年及以前

806民事诉讼法学与仲裁法学

民诉100分+仲裁法学50分

100分

2025年:名词解释3×3、简答10×4、论述26、案例25

诉讼法学(民诉方向)考生

2026年起

802法学综合二

民法学75分+民事诉讼法学75分

75分

2026年:简答3×10、论述1×15、案例1×30

民商经济法学院各学硕专业及知识产权专业学位考生

这次变化对考生的影响,可以归纳为四点:

·覆盖面变了,深度要求提高了。旧701法学综合中,所有法学学硕都考30分民诉;改革后只有报考802的考生在初试考民诉,但分值升到75分。对民商法、经济法、知产等非民诉方向的考生来说,民诉从“30分的公共部分”变成了“75分、接近专业课深度”的科目。2027年招生专业目录中适用802的专业及拟招生人数见下表,总计286人(含推免140人)。

·题目贴着法条和主干走。同一张卷子要照顾民商法、经济法、知产等非民诉方向考生,首考卷8个考点都是教材主干,每一问都能落到民诉法或司法解释的具体条文。

·民诉方向考生复试还要再考民诉。2027年目录中,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方向)的复试科目为“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民事诉讼法)”。

·与民法同卷,时间要算好。802的民法部分与801的民法部分是同一套题。三小时写150分,民诉部分建议用85—90分钟。

2026年进入复试考生的802成绩

学校公布的《202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达到我校复试分数线进入复试考生名单》(不含各类专项计划考生,不含初试加分)列出了每位考生的业务课二成绩。按报考专业汇总如下:

报考专业

进入复试人数

其中最低总分

802成绩中位数

802最高分

民商法学

50

370

115.5

124

经济法学

35

355

107

123

诉讼法学(含海南方向1人)

27

355

106

133

知识产权法学

16

360

112.5

125

知识产权(专业学位)

2

341

107.5

109

合计

130

—

111

133

说明:只统计进入复试名单的考生,不代表全体考生;802成绩是民法与民诉的合计分。同一名单中,801(法学院学硕43人)业务课二中位数为104分,803(刑事司法学院95人)为112分,804(国际法学院学硕67人)为123分。名单中没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社会法学的考生,这两个专业全部统考名额用于调剂。

二试卷结构与分值

题型

题量×分值

小计

本卷考查内容

对应章节

简答

3×10

30

① 简述司法确认制度

②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类型及其内部关系

③ 诉讼中止及其情形

特别程序

当事人(共同诉讼)

第一审普通程序

论述

1×15

15

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及区别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例分析

1×30

30

碧海公司诉方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① 管辖权异议 ② 撤诉后以前诉庭审笔录主张自认

③ 陪审员回避 ④ 二审请求追加供货商

管辖;证据

审判组织与回避

第二审程序

合计

75

无名词解释;三道简答都是“制度型”设问

 民诉部分建议用85—90分钟,时间预算如下:

·简答每题约12分钟,写400字左右,三题约36分钟;

·论述约20分钟,写900—1100字,按“定位、联系、区别、评价”四层展开;

·案例约30分钟,四问各7分钟左右,每问先写结论,再写条文和理由;

·条文号无需写出来,本分析标明以便定位。

三真题对照:本卷考点的“前世”

把首考卷8个考点与2015—2025年旧701法综(民诉部分)和806专业卷逐一对照,结果如下。2023—2025年据真题回忆版核对,更早年份据《2027民诉笔记定稿》的【真题】标注。

本卷考点

此前真题(年份·卷别·题型)

本卷的变化

司法确认制度(简答)

笔记所录2015—2025年真题中未单独考过

相邻考点:法院调解(2024专业卷名词);执行和解(2016法综,2018、2025专业卷名词)

所收录真题中首次出现。2021年修法把适用范围扩到“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新规则是拉分点

必要共同诉讼(简答)

普通共同诉讼(2016法综名词);有独三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2018专业卷简答);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2019专业卷名词);必要共同诉讼(2020法综名词)

评述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2023专业卷论述);2025专业卷案例“银行起诉借款人与连带责任保证人属于何种诉讼”

从“评述制度”收缩为“类型+内部关系”,考分类标准与第55条第2款

诉讼中止(简答)

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的区别(2020专业卷简答);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2023专业卷简答)

从比较题回到制度本体,要求列全情形

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论述)

第三人撤销之诉(2017法综、2020专业卷名词);提起条件(2018法综简答);主要内容和制度价值(2019专业卷论述)

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目的、内容及联系与区别(2021法综论述);再审程序(2023专业卷名词);2025专业卷案例“案外人异议被驳回后如何救济”

与2021年法综论述几乎同题;“申请再审”的范围更宽,当事人申请再审也在其中

管辖权异议·合同履行地(案例第1问)

管辖权异议(2018、2022法综名词;2023法综论述);协议管辖(2021专业卷简答);2024专业卷案例考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履行地(解释第20条)

用案例考解释第18条“约定履行地优先”

自认(案例第2问)

诉讼上自认的构成要件及其效力(2015论述);自认制度并评述司法解释(2024专业卷论述)

从“讲制度”变为“用制度”:撤诉后再诉、和解让步两个限制

回避·人民陪审员(案例第3问)

2023专业卷案例(一名审判员、两名人民陪审员审理环境公益诉讼,合议庭组成是否合法);陪审制(2024专业卷名词);合议制的适用情形(2024专业卷简答)

回避本身此前未单独考过(据笔记标注)

陪审员+回避+庭前调解,三点合一

二审追加当事人(案例第4问)

(相邻考点)上诉和再审的审理范围(2017专业卷简答);一审、二审、再审审理范围及区别(2021专业卷论述);二审发回重审的适用范围(2022专业卷简答);二审中撤回起诉和诉讼和解的处理(2023专业卷简答);评析撤回起诉制度(2025专业卷论述)

用案例区分解释第325条与第326条;第2问的“撤诉”情节也承接2025年论述

结论很清楚:首考卷基本是旧806题库的“浓缩回炉”。出题人没有另起炉灶,而是把专业卷的老考点压缩进75分,把名词解释升级为简答,把过去的论述题考点压成简答或搬进案例。对2027、2028届考生来说,2015—2025年的旧701法综民诉部分和806专业卷,是目前最有价值的复习材料,每道旧题都值得按10分简答或15分论述的标准重写一遍。

四知识背景与热点:首考前后的立法、司法动态

本卷没有直接考新法,但每道题都站在近几年修法的延长线上。下表按时间整理与本卷有关、2027年备考必须知道的动态。

时间

动态

与本卷的关系

2019年12月

授权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优化司法确认程序是试点内容之一

简答一的改革来源

2021年12月

2022年1月1日施行

民诉法第四次修正:司法确认扩大到“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增加“邀请调解”的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现第205条);扩大独任制;确立在线诉讼(第16条)

简答一的现行规则

2022年3月

2022年4月10日施行

民诉法解释第二次修正:第351—358条细化司法确认;第290—301条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第420—422条规定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和案外人申请再审。解释所引民诉法条号仍是2021年版本

简答一、论述题的条文依据

2023年9月

2024年1月1日施行

民诉法第五次修正:第40条第3款改为“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第47条第4款回避主体增加法官助理、司法技术人员;第115条增加“单方捏造”型虚假诉讼;第130条第2款应诉管辖增加“提出反诉”;特别程序新增“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一节(第194—197条),其后条号整体后移

涉外编的大幅修改不在802命题范围内

案例第1、3问;论述题的虚假诉讼背景

2025年5月

法答网发布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十一批(人民陪审专题):人民陪审员可以参加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发回重审、再审案件

案例第3问的陪审背景

2025年7月

7月24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0号):执行异议之诉首部专门司法解释,明确起诉法院、多轮查封时的被告、确权与给付请求的合并审理,第21条规定恶意串通或单方捏造的虚假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论述题:案外人救济的“第三条路”

2025年12月

12月31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25〕15号):协议选择“五地”之外的法院须证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否则协议无效;不得以协议排除专门法院管辖;“或裁或诉”条款中关于仲裁的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关于诉讼管辖约定的效力(管辖约定仍须符合协议管辖的法定要件);责任保险合同纠纷可由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案例第1问:合同履行地是“五地”之一,协议管辖是下一个热点

2025年12月

2026年5月1日施行

《商事调解条例》(国务院令第827号):第2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商事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第20条要求与争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商事调解员披露并退出调解

简答一的新适用对象;案例第3问可作类比

2026年3月

3月2日施行

两高《关于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离婚或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情形,当事人起诉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趋势:支持起诉原则(民诉法第15条)

立法进程中

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2025年10月一审,2026年6月二审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2026年8月二审(现行第20条: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当中止)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2024年终止审议,民事执行仍适用民诉法第三编

趋势:公益诉讼、诉讼中止、民事执行

两点提醒:第一,本报告条文号一律以2023年修正的民诉法为准;2022年民诉法解释和九民纪要引用的是旧条号,需要换算(见第十二部分的换算表)。第二,2023年修法的重头戏在涉外编(管辖、平行诉讼、不方便法院、送达、取证、承认与执行),但802明确不考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初试复习不必在这部分投入过多时间。

五简答题:知识点详解与参考答案

◎ 简答一 · 10分|简述司法确认制度

考点定位

特别程序第七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民诉法第205条、第206条(2012年修正时为第194条、第195条,2021年修正时为第201条、第202条);配套规定为民诉法解释第351—358条、第372条、第378条和人民调解法第31—33条。

题目问“简述制度”,要求把一项特别程序讲成体系:概念与性质、适用对象、申请条件、管辖、审查与处理、效力与救济。2021年修法后的“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是区分新旧版本的关键词。

1. 制度沿革

时间

规范

要点

2009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在司法政策层面提出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2010年

人民调解法第33条

人民调解协议生效后30日内可共同申请司法确认;确认有效的可申请强制执行

2011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细化人民调解协议的确认程序

2012年

民诉法第二次修正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写入特别程序,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申请

2015年、2022年

民诉法解释

细化申请、受理、审查、驳回与异议(现第351—358条、第372条)

2019—2021年

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民诉法第四次修正

扩大到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增加作出邀请的法院和中级法院管辖

2023年

民诉法第五次修正

特别程序增设一节,条号变为第205条、第206条

2026年

商事调解条例第23条

商事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

2. 性质与特征

司法确认属于非讼程序:没有对立的原告和被告,只有共同申请人;法院只审查调解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重新审理纠纷本身。它的特征包括:①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②一审终审,一般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重大、疑难的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民诉法第185条);③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187条);④不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8条第1项);⑤以裁定而非判决结案;⑥经裁定有效的调解协议取得强制执行力。

3. 程序要点

环节

规则

依据

申请主体

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由本人或者符合第61条规定的代理人提出

民诉法第205条;解释第351条

申请期间

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

民诉法第205条;人民调解法第33条

申请方式

书面或者口头;提交调解协议、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证明以及相关财产权利证明等材料

解释第353条、第354条

管辖法院

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法院提出

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纠纷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法院提出

两个以上调解组织参与的,各调解组织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民诉法第205条;解释第352条

不予受理

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不属于收到申请的法院管辖;申请确认婚姻、亲子、收养等身份关系;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受理后发现的,裁定驳回申请

解释第355条

审查方式

通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核实;可以要求限期补充陈述或证明材料;必要时向调解组织核实

解释第356条

撤回

裁定作出前可以撤回;无正当理由不补充材料或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申请处理

解释第357条

驳回申请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违背公序良俗;违反自愿原则;内容不明确;其他不能司法确认的情形

解释第358条

处理结果

符合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拒不履行的,对方可申请执行;不符合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变更原协议或达成新协议,也可以起诉

民诉法第206条

救济

不得申请再审;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当事人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

解释第378条、第295条第1项、第372条

4. 三类调解结果的效力比较

类型

效力

可否直接申请执行

救济

未经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商事调解协议

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人民调解法第31条;商事调解条例第22条)

不能

就履行或者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起诉(人民调解法第32条)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

裁定确认有效后取得强制执行力

能(民诉法第206条)

提出异议(解释第372条),不适用再审

法院调解书

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民诉法第100条)

能

可以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协议内容违法而申请再审(民诉法第212条)

补充:法院调解书一般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民诉法第100条);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第101条);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生效的,经法院审查确认,记入笔录或者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此后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又拒收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解释第151条)。

5. 热点与争议

·审查强度。法条要求审查调解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解释第358条又把违反自愿原则、违背公序良俗、内容不明确列为驳回事由,一般理解为以形式审查为主,兼顾必要的实质审查。防止借司法确认进行虚假调解是审查重点:民诉法第115条把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并纳入规制。

·适用对象扩张。2021年修法以“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作为统一标准,特邀调解组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都在其中;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事调解条例》第23条明确商事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商事调解组织须经司法行政部门准予设立(条例第8条、第9条)。

·与论述题的连接。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不能再审,也不能被第三人撤销;受害的案外人只能以“利害关系人”身份在6个月内提出异议(解释第372条)。答论述题时可以把这一点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排除情形”举例。

参考答案

① 概念与性质。司法确认是指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查,裁定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的制度(民诉法第205条、第206条;人民调解法第33条)。它属于特别程序中的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是非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是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衔接的关键环节。

② 适用对象。限于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组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以及依《商事调解条例》设立的商事调解组织等)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的协议不能申请司法确认。

③ 申请条件。由双方当事人本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代理人共同申请(解释第351条);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提出;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并提交调解协议、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证明等材料。

④ 管辖。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⑤ 受理与审查。涉及身份关系确认、物权或知识产权确权、应适用其他特别程序或破产程序等情形的,不予受理(解释第355条)。法院审查时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核实(解释第356条);调解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违背公序良俗,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内容不明确的,裁定驳回申请(解释第358条)。

⑥ 处理与效力。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诉法第206条)。

⑦ 救济。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不适用再审(解释第378条),也不得对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解释第295条);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解释第372条)。

⑧ 意义。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提升非诉讼调解的权威和实效,节约司法资源,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同时应严格审查,防止当事人借司法确认进行虚假调解、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丢分点

把司法确认写成“法院调解”或者套用调解书的效力;漏写“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以及2021年修法新增的作出邀请的法院、中级法院管辖;把30日写成自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算(应为“生效”之日);把救济写成“上诉”或“申请再审”(应为异议);把结果写成“判决”(应为裁定)。条文号要写第205条、第206条,写第194条、第195条或第201条、第202条都是旧版本。

◎ 简答二 · 10分|必要共同诉讼人的类型及其内部关系

考点定位

当事人一章“共同诉讼”,民诉法第55条:第1款对应“类型”(诉讼标的共同),第2款对应“内部关系”(承认原则)。配套规定为民诉法解释第54—74条的列举情形、第317条(必要共同诉讼人一人上诉)、第325条与第420条(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二审与再审处理),以及证据规定第6条(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类型”有两种答法:学理上的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与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以及司法解释列举的具体情形。两者都写,才能拿满分。

1. 必要共同诉讼的识别

民诉法第55条第1款以“诉讼标的”区分两类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为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普通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的核心是“合一确定”: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对共同的诉讼标的作出统一、不相矛盾的判断。“合一确定”不等于每个共同诉讼人的责任性质、份额和履行顺序都相同,各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仍依实体法分别确定,例如劳务派遣单位只在有过错时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1191条第2款),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2. 学理分类

类型

含义

能否单独起诉或被诉

典型情形

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

实体权利须由全体共同行使、义务须由全体共同承担,全体必须一同起诉或者被诉,当事人才适格,法院必须合一裁判

不能;缺少一人即当事人不适格,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

共有财产权受侵害(解释第72条);继承遗产纠纷(解释第70条);须对全体共同行使形成权的诉讼(如养父母共同收养后诉请解除收养关系)

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

数人对诉讼标的本可以单独起诉或被诉,但一旦共同诉讼,裁判必须合一确定

能

连带之债引起的诉讼(教材中常举的例子)

连带责任纠纷应归入何种共同诉讼,学理上有争议

我国民诉法没有明文区分这两类,传统做法是把必要共同诉讼一律作为“必须共同进行诉讼”处理(民诉法第135条要求法院通知未参加诉讼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民法典第178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纠纷不宜再一律作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这是近年的主要争论点。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仍然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答题时可以作为我国仍存在“强制追加”的例证。

3. 司法解释列举的情形

成因

情形

条文

共同权利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解释第72条

继承遗产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不愿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列为共同原告

解释第70条

责任主体相互关联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请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

解释第54条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当事人主张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解释第58条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

解释第59条第2款

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

解释第60条

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解释第63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

解释第65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本人与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解释第67条

主张连带或保证责任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或代理人和相对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

解释第71条

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列为共同被告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起诉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保证人的,应当驳回起诉(担保制度解释第26条第1款);解释第66条“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的文字仍在,引用时须同时交代第26条

解释第66条

担保制度解释第26条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以债务人和债务人的相对人为共同被告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4条

共同侵权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

4. 内部关系的具体规则

事项

规则

依据

一般原则

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承认原则,也称协商一致原则)

民诉法第55条第2款

自认

一人或者数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证据规定第6条第2款

上诉

一人或者部分人上诉的,依上诉涉及的是与对方当事人之间还是共同诉讼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别确定被上诉人和其他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解释第317条

追加与放弃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的,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追加;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参加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

民诉法第135条;解释第73条、第74条

程序进行

裁判合一确定;学理上一般认为,共同诉讼人之一发生中止事由的,全案一体停止

学理

遗漏的后果

二审发现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裁判生效后,被遗漏者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再审

解释第325条;民诉法第211条第8项;解释第420条

比较法上有“有利原则”:一人实施的有利于全体的诉讼行为对全体生效,不利的行为非经全体共同实施不生效力,日本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即如此规定。我国第55条第2款采承认原则,有利于保护每个共同诉讼人的处分权,但一人不配合就可能使程序停滞,学界有观点主张对有利行为引入有利原则。以上属于学理与比较法内容,答题时不能替代第55条和证据规定第6条的现行规则。

参考答案

① 概念。必要共同诉讼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共同的诉讼(民诉法第55条第1款),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确定;必要共同诉讼人即对诉讼标的享有共同权利或者承担共同义务的多数当事人。

② 类型(学理)。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实体权利义务须由全体共同行使或承担,全体必须一同起诉或者被诉,当事人才适格,如共有财产权受侵害、共同继承遗产纠纷。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各人本可以单独起诉或者被诉,但一旦共同诉讼,裁判必须合一确定,学理上常以连带之债纠纷为例,但连带责任纠纷的归类存在争议。我国立法未作明确区分,实务传统上都按“必须共同进行诉讼”处理;民法典第178条赋予连带责任权利人选择权后,这一做法受到检讨。

③ 类型(司法解释列举)。可以按成因归纳为三类:基于共同权利的,如共有财产受侵害、遗产继承(解释第70条、第72条);基于责任主体相互关联、司法解释规定列为共同诉讼人的,如挂靠、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未登记的个人合伙、企业分立、借用业务介绍信或银行账户、被监护人致人损害、劳务派遣(解释第54、58、59、60、63、65、67条);基于原告主张连带责任或保证责任的,如代理、债权人一并起诉保证人和被保证人(解释第66条、第71条;一般保证中未就主合同纠纷起诉或申请仲裁、仅起诉保证人的,依担保制度解释第26条驳回起诉)。

④ 内部关系的原则。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未经承认的,不对其他人发生效力(民诉法第55条第2款),即承认原则。

⑤ 内部关系的具体规则。(1)自认:一人自认而他人否认的,不发生自认效力;他人不置可否、经询问仍不表态的,视为全体自认(证据规定第6条第2款)。(2)上诉:一人或者部分人上诉的,依上诉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被上诉人(解释第317条)。(3)追加: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追加(民诉法第135条、解释第73条);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以不追加,不愿参加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列为共同原告(解释第74条)。(4)裁判合一确定,诉讼进程一体推进。

⑥ 评价。承认原则保护了各共同诉讼人的处分权,但容易因个别人不配合而拖延诉讼;比较法上有“有利原则”(如日本民事诉讼法第40条),有观点主张我国借鉴,并对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适用更灵活的规则。

丢分点

只写共同诉讼的概念而不写类型;把普通共同诉讼当成必要共同诉讼的一种;内部关系只写“承认原则”四个字而不展开(至少写出自认、上诉、追加三项具体规则);把第55条第2款后半句(普通共同诉讼的独立原则)张冠李戴。司法解释列举的情形不必全背,但每一类至少举一例并写出条号。

◎ 简答三 · 10分|诉讼中止及其情形

考点定位

第一审普通程序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民诉法第153条(六项情形,含兜底项);配套规定为第157条(以裁定作出、不得上诉)、民诉法解释第55条、第246条,以及散见于司法解释和单行法的“应当中止”规则。

题目要求写“情形”,第153条的六项必须列全;再补充一两项特别规定,并与延期审理、诉讼终结区分,就能拉开差距。2020年专业卷考过“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的区别”,比较部分可以直接复用。

1. 法定情形与理解

情形(民诉法第153条第1款)

理解要点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解释第55条)。离婚、追索赡养费等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不是中止而是终结(民诉法第154条)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确定后恢复诉讼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承受人确定后恢复诉讼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

指当事人无法克服的客观障碍,如严重自然灾害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

“必须”指另案结果对本案具有先决意义。民商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当中止;不是必须以其为依据的,应当继续审理(九民纪要第130条)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兜底条款,常见情形见下表

2. 散见于其他规定的中止情形

情形

处理

依据

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下级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解释第41条第2款

诉讼中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按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解释第347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期间原裁判被裁定再审,且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恶意串通

先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解释第299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当中止,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继续进行

企业破产法第20条

涉众型经济犯罪线索移送后,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

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九民纪要第129条

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后,又对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但不属同一法院管辖

起诉债务人的诉讼终结前,代位权诉讼应当中止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8条

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就超过代位请求数额的部分另诉相对人

代位权诉讼终结前,债务人对相对人的诉讼应当中止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9条

涉外编第281条(平行诉讼)、第302条(申请承认外国判决)也规定了中止诉讼,但802不考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3. 中止的程序与效果

·以裁定方式作出(民诉法第157条第1款第6项),不得上诉(同条第2款只允许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上诉)。

·中止期间诉讼程序停止,法院和当事人原则上不进行本案的诉讼活动;中止以前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继续有效。

·中止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9项)。

·中止事由消除后恢复诉讼,不必撤销原裁定,从法院通知或者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民诉法第153条第2款;解释第246条)。

4. 四组易混概念

比较项

诉讼中止

诉讼终结

延期审理

诉讼时效中止

依据

民诉法第153条

民诉法第154条

民诉法第149条

民法典第194条

性质

程序暂停,事由消除后恢复

程序永久结束

只推迟开庭日期,其他诉讼活动可以继续

实体法制度,暂停计算诉讼时效

发生阶段

裁判作出前的各阶段

裁判作出前

开庭审理阶段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典型事由

当事人死亡待继承人表态;另案审理结果是本案的依据

原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必须到庭的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当事人临时申请回避;需要调取新证据

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控制

形式与后果

裁定,不得上诉

裁定,不得上诉

法院决定,可以当庭确定下次开庭日期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参考答案

① 概念。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中,因出现法定事由,诉讼程序暂时无法或者不宜继续进行,人民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的制度(民诉法第153条)。

② 法定情形。(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③ 对主要情形的理解。第(1)项中,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解释第55条);离婚、追索赡养费等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当终结诉讼而非中止(民诉法第154条)。第(5)项的“必须”要求另案结果对本案具有先决性,例如民商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才中止,否则应当继续审理。

④ 兜底项的常见情形。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期间(解释第41条);诉讼中申请认定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解释第347条);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恶意串通的,中止再审诉讼(解释第299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当中止(企业破产法第20条)。

⑤ 程序与效力。中止以裁定作出,不得上诉(第157条);中止期间诉讼活动停止,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中止期间不计入审限;中止事由消除后恢复诉讼,不必撤销原裁定,自法院通知或者准许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原裁定失去效力(第153条第2款、解释第246条)。

⑥ 区分。诉讼中止是程序暂停,诉讼终结是程序永久结束(第154条),延期审理只是推迟开庭日期(第149条);诉讼时效中止则是民法上的实体制度(民法典第194条)。

丢分点

六项情形列不全,尤其漏掉兜底项;把离婚案件一方死亡写成中止(应为终结);把中止写成“决定”或写成可以上诉;把第(5)项写成“另一案尚未起诉”;与延期审理、诉讼时效中止混用。写出一两项特别规定(如受理破产申请、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止再审),是这道题的区分度所在。

六论述题:知识点详解与参考答案

◎ 论述 · 15分|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及区别

考点定位

审判监督程序(民诉法第209—222条,其中第210—21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民诉法第59条第3款、解释第290—301条)的交叉。核心规则是解释第299—301条的“并入、优先、择一”,以及九民纪要第120—122条。

题目中的“申请再审”不宜只写当事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真正形成竞争关系的,是案外人申请再审(民诉法第238条、解释第421条)和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申请再审(民诉法第211条第8项、解释第420条)。答题按“定位、联系、区别、评价”四层展开。

这道题与2021年法综论述“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和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目的、内容及其联系与区别”几乎同题,是首考卷“老题新问”最典型的一例。

1. “申请再审”的三类主体

主体

依据

条件与期间

向谁申请

原审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承继者)

民诉法第210—216条;解释第373条

具备第211条13项事由之一(调解书为第212条)

判决、裁定生效后6个月内;有第211条第1、3、12、13项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调解书自生效后6个月内(解释第382条)

上一级法院;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为公民的,也可以向原审法院

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者)

民诉法第238条;解释第421条、第422条

对驳回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

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

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

民诉法第211条第8项;解释第420条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效裁判之日起6个月内

上一级法院;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为公民的,也可以向原审法院

执行中以案外人身份异议被驳回的,按解释第421条向原审法院(九民纪要第121条)

2.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要件与程序

项目

内容

依据

原告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般不包括普通债权人,但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债权人撤销权因生效裁判而无法行使、有证据证明裁判主文确定的债权虚假三种情形除外

公司股东就公司与他人之间的裁判、公司法人就其分支机构独立参加诉讼所受的裁判,均不适格;抵押权人对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裁判、汇票保证人对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的判决,具有原告资格

民诉法第59条第1—3款

九民纪要第120条

指导案例148—151号

程序要件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没有被列为生效裁判的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包括不知道诉讼、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等

解释第293条

实体要件

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指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并损害其民事权益

解释第290条、第294条

期间与法院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

民诉法第59条第3款

不予受理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代表人诉讼中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公益诉讼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

解释第295条

审理

收到起诉状后5日内送交对方,对方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30日内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第三人为原告,原审当事人为被告,未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解释第291条、第292条、第296条

裁判

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改变原裁判的错误部分;请求成立但确认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未提出的,撤销错误部分;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可以上诉;未改变、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解释第298条

执行

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法院可以准许

解释第297条

3. 三项衔接规则

规则

情形

处理

依据

并入

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期间,法院对原生效裁判裁定再审

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一并审理,所作判决可以上诉;按第二审程序再审的,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裁判,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列明第三人

解释第299条前段、第300条

优先

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

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解释第299条但书

择一

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在执行中提出异议

执行法院应当审查异议;第三人不服驳回异议的裁定而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

解释第301条第1款

先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认为原裁判错误

只能依民诉法第238条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不予受理

解释第301条第2款;九民纪要第122条

九民纪要第122条把择一规则概括为“程序启动后案外人不享有程序选择权”: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功能上近似”,案外人只能按程序启动的先后选择其一。注意,解释第301条和九民纪要第121—122条引用的是旧条号,其中“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227条”都指现行第238条。

4. 案外人救济的“三条路”

场景

救济路径

依据

未进入执行,或者不以执行异议为前提

第三人撤销之诉(有独三、无独三);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申请再审

民诉法第59条第3款、第211条第8项;解释第420条

执行中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被驳回,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

案外人申请再审(6个月内向作出原裁判的法院)

民诉法第238条;解释第421条、第422条

执行中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被驳回,所主张的权利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执行异议之诉(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起诉)

民诉法第238条;法释〔2025〕10号

2025年专业卷案例第4问(案外人主张已购买被执行厂房,异议被驳回后如何救济)就属于第三种场景。

5. 核心对照表

比较项

当事人申请再审

案外人申请再审

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律性质

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独立的新诉(形成之诉)

主体

原审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承继者;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的受让人不得申请(解释第373条)

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被驳回的案外人

未参加原诉讼的有独三、无独三

前提

无

以执行异议被驳回为前提

不以执行为前提

事由

第211条13项;调解书限于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内容违法(第212条)

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未参诉不可归责+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期间

生效后6个月;特定事由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第216条)

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

受理法院

上一级法院;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为公民的,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第210条)

作出原裁判的法院

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

程序构造

先审查:3个月内裁定再审或者驳回,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第215条)

再审理:生效裁判由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第一审程序,由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第二审程序;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第218条)

同左

立案审查后,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判决可以上诉

审理范围

围绕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解释第403条)

案外人不是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仅审理原裁判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内容(解释第422条)

围绕第三人的撤销或者确权请求

裁判效力

维持、改判或者撤销发回,及于原审当事人

撤销或者改变原裁判的相关内容,或者维持原裁判

只改变或者撤销错误部分,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对执行的影响

申请再审不停止执行(第210条);裁定再审的,原则上中止原裁判的执行(第217条)

同左

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可以准许(解释第297条)

排除情形

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第213条);非讼程序(解释第378条);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申请等(解释第381条)

同左

解释第295条列举的四类

参考答案

一、制度定位

申请再审是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方式。除原审当事人依民诉法第210—216条申请再审外,法律和司法解释还允许两类案外主体申请再审:执行中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被驳回、认为原裁判错误的案外人(第238条、解释第421条),以及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民诉法第211条第8项、解释第420条)。第三人撤销之诉是2012年修法增设的独立之诉: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有证据证明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请求作出该裁判的法院改变或者撤销原裁判(民诉法第59条第3款)。

二、二者的关系

救济属性相同。二者都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事后特殊救济,都是对生效裁判既判力的突破,因而都受法定事由和6个月期间的严格限制;目的都在于纠正错误裁判,保护受错误裁判损害的主体。但二者的程序性质不同,见下文区别部分。

功能交叉。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功能上近似,都可以用于救济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给案外人造成的损害(第115条),并与执行异议之诉共同构成案外人权益的保护体系(第238条)。

程序衔接。(1)并入: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期间原裁判被裁定再审的,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按一审程序再审的一并审理,按二审程序再审的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撤销原裁判发回重审(解释第299条、第300条)。(2)优先: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先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裁定中止再审诉讼(解释第299条但书)。(3)择一: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在执行异议被驳回后不得再申请再审;先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的,只能申请再审,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解释第301条;九民纪要第122条)。

三、二者的区别

程序性质不同。申请再审是请求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经过“审查—裁定再审—再审审理”,再审原则上按生效裁判作出法院的审级适用第一审或者第二审程序,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审理(第218条);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独立的新诉,属于形成之诉,法院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判决可以上诉。

主体不同。申请再审的是原审当事人及其承继者,或者上述特定案外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只能是未参加原诉讼、对原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与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普通债权人原则上不能提起。

事由不同。当事人申请再审须具备第211条规定的事由(调解书为第212条);第三人撤销之诉须证明“未参加诉讼不可归责于本人、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三项(解释第290条)。

期间和受理法院不同。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般自裁判生效后6个月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特定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法院);案外人申请再审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审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起。

审理范围和裁判效力不同。再审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对原裁判作出维持、改判或者撤销发回的裁判,效力及于原审当事人;第三人撤销之诉只审理原裁判中损害第三人的部分,改变或者撤销错误部分,未改变、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解释第298条),效力具有相对性。

对执行的影响和排除情形不同。裁定再审的,原则上中止原裁判的执行(第217条);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须提供相应担保,法院才可以准许中止执行(解释第297条)。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和非讼程序的裁判不得申请再审(民诉法第213条、解释第378条);第三人撤销之诉对非讼程序、身份关系内容、代表人诉讼中未登记的权利人、公益诉讼的受害人不予受理(解释第295条)。

四、评价

两种程序并存扩大了救济渠道,但也带来功能重叠、选择困难和程序空转,司法解释只能以“启动在先者锁定”来限制选择权。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尤其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何界定、普通债权人能否起诉,仍是实务难点(指导案例148—151号)。立法上宜统一设计案外人救济路径,明确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分工。

丢分点

只罗列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要件,不写它与再审的关系;把“关系”写成“都是救济程序”一句话带过,而不写解释第299—301条的并入、优先、择一;把第三人撤销之诉写成“申请再审的一种”;混淆几种6个月期间的起算点;照搬旧资料里的“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27条”而不写现行条号(现为第59条、第238条)。15分题要写满“定位、联系、区别、评价”四层,区别部分最好逐项对照。

七案例分析:知识点详解与参考答案

◎ 案例分析 · 30分|碧海公司诉方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原题

北京的碧海公司与上海的方舟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在北京市A区履行。后实际上在天津市B区履行。合同约定的异议期届满后,碧海公司发现方舟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向北京市A区法院起诉,请求方舟公司更换货物并支付违约金。

1. 方舟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应当由天津市B区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该异议能否得到支持

2. 方舟公司在庭上承认货物存在瑕疵并希望与碧海公司和解,碧海撤诉。后双方未达成和解协议,碧海再次起诉,向法院出示方舟自认的庭审笔录。请问该庭审笔录能否认为方舟公司自认

3. 由陪审员赵某参与的合议庭展开庭前调解,赵某是碧海公司上级主管经理,方舟公司由此提出回避申请,法院驳回,认为赵某参与能更好的做好碧海公司的思想工作,这一决定是否正确?

4. 一审做出判决后碧海公司提出上诉,请求追加方舟公司的供货商科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解析

结构这是一道围绕普通买卖合同纠纷设计的“程序全流程”案例:第1问在起诉阶段(管辖),第2问在撤诉后再诉(证据),第3问在庭前调解(审判组织与回避),第4问在上诉阶段(二审审理范围)。四问彼此独立,每问考一个程序节点。

伏笔题干三个细节都有用。“约定在北京市A区履行、实际在天津市B区履行”指向解释第18条;“合同约定的异议期届满后”指向民法典第621条、第622条的检验期规则,决定了“质量瑕疵”这一事实的证明分量;“方舟公司的供货商科林公司”指向合同相对性与民法典第593条。

读题答题前先写一句法律关系定性:碧海与方舟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碧海请求更换货物并支付违约金,属于合同纠纷(民法典第582条、第617条);科林与碧海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第1问 管辖权异议能否得到支持

参考答案

结论方舟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能得到支持,北京市A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应当裁定驳回异议。

① 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依民诉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方舟公司住所地(上海)的法院和合同履行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② 合同履行地依解释第18条确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合同约定在北京市A区履行,北京市A区即为合同履行地。实际履行地天津市B区不是管辖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地;仅凭实际履行地点与约定不一致,不能认定双方变更了履行地点的约定(民法典第544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③ 解释第18条第3款(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适用:本案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且原告碧海公司住所地在北京;若碧海住所地就在A区,更不符合“双方住所地都不在约定履行地”的条件。

④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民诉法第36条)。碧海公司选择合同履行地北京市A区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住所地法院虽然也有管辖权,但不能排斥原告的选择。

⑤ 程序上,方舟公司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民诉法第130条第1款);方舟公司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第157条第2款、第171条第2款)。

另需注意:题干中“合同约定的异议期”是买卖合同的质量检验期(民法典第621条、第622条),与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期间无关,不要混为一谈。

第2问 前诉庭审笔录能否认定为方舟公司的自认

参考答案

结论不能认定为方舟公司在本案中的自认,该笔录不产生自认的免证效力;如果方舟公司的承认是为达成和解而作出的让步,在本案中更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

① 自认须在本案诉讼中作出。依解释第92条、证据规定第3条,自认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法庭审理,证据交换、询问、调查,或者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自认免除对方的证明责任,并约束法院和自认人,但这种效力以同一案件的诉讼为限。

② 撤诉使前诉的诉讼系属消灭。碧海公司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民诉法第148条)后,前诉的诉讼系属消灭(学理上称“视为未起诉”,指诉讼系属溯及消灭,并不当然意味着前诉中已经发生的一切法律效果都随之消灭);碧海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解释第214条第1款),但后诉是一个新的诉讼。现行法没有专门规定撤诉后再诉时前诉承认的效力,按自认理论,方舟公司在前诉庭审中的承认,对后诉而言属于诉讼外(他诉中)的承认,不是本案的诉讼上自认,不能直接免除碧海公司对货物质量瑕疵的证明责任(解释第90条、第91条)。

③ 和解中的让步不得作为不利根据。方舟公司是在“希望与碧海公司和解”的背景下承认瑕疵的。依解释第107条,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若方舟的承认属于为促成和解而作出的让步,碧海不能在后诉中援引它证明瑕疵存在。

④ 即便作为证据,证明力也有限。若方舟的承认不属于和解中的让步,庭审笔录可以作为一般证据使用:它是法院制作的公文书证,能够证明方舟曾经作出该陈述(解释第114条),但陈述内容的真实性仍须结合质量检验报告、验收记录等其他证据综合审查(解释第105条);当事人的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民诉法第78条、证据规定第90条第1项),方舟公司也可以提出反证或作出说明。

⑤ 延伸:这一问为什么重要。合同约定的检验(异议)期已经届满。依民法典第621条第1款,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质量符合约定;但还要审查:约定的检验期限是否过短、瑕疵是否属于难以在期限内发现的隐蔽瑕疵(约定期限过短、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外观瑕疵的异议期限;约定期限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法定期限为准,第622条),出卖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第621条第3款),以及出卖人是否在期限经过后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又翻悔(买卖合同解释第14条)。题干没有交代瑕疵类型和期限长短,不能据此断定碧海败诉,本问仍应围绕自认和和解让步的证据规则作答。命题人设置“异议期届满”,是为了凸显方舟的承认对碧海证明质量问题的分量。

第3问 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是否正确

参考答案

结论法院的决定不正确,赵某应当回避。

① 人民陪审员适用回避。民诉法第47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陪审员(解释第48条);人民陪审员的回避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法第18条),当事人依法有权申请人民陪审员回避(人民陪审员法解释第7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民诉法第40条第3款),并有权参加案件的调解工作(人民陪审员法解释第10条)。庭前调解是审判活动的一部分,同样适用回避。

② 赵某存在法定回避事由。赵某是碧海公司的上级主管经理,与本案一方当事人存在隶属或者管理关系,属于“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民诉法第47条第1款第3项、解释第43条第6项);如果其职务利益与碧海公司的胜败直接相关,还构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民诉法第47条第1款第2项、解释第43条第2项)。这是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赵某未自行回避的,方舟公司有权申请其回避;即使当事人没有申请,院长也应当决定其回避(解释第46条)。

③ 驳回理由违法。回避审查只看是否存在法定事由,不考虑“工作便利”。“做好碧海公司的思想工作”这一理由,恰恰说明赵某的立场偏向一方,由他参与调解会使调解失去中立性,违背调解应当遵循的自愿、合法原则以及“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的要求(民诉法第9条、第96条、第99条)。

④ 程序要求。对审判人员(含人民陪审员)的回避申请,由院长决定,并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民诉法第49条、第50条);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赵某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第48条第2款);方舟公司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第50条)。

⑤ 法律后果。若赵某继续参与审理并作出判决,属于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二审应当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民诉法第177条第1款第4项、解释第323条第2项),判决生效后也是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民诉法第211条第7项);若在其参与下达成调解并制作调解书,方舟公司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而申请再审(民诉法第212条)。

第4问 二审中请求追加供货商承担连带责任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结论二审法院不应追加科林公司为共同被告并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对碧海公司的这一请求不予审理,可以在释明后告知其另行起诉;二审应当继续围绕碧海公司原有的上诉请求审理,并依民诉法第177条作出裁判。

① 科林公司不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本案是碧海与方舟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民法典第465条第2款);方舟公司因供货商的原因违约的,应当依法向碧海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方舟与科林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民法典第593条);连带责任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民法典第178条第3款),本案没有这样的依据。碧海公司主张的是更换货物和违约金,属于合同责任,并非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因此,本案不存在解释第325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情形,二审不能以调解不成为由发回重审。

② 碧海的请求实质是二审中对新主体提出新的独立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民诉法第175条、解释第321条),而上诉请求以一审的诉讼请求为基础。在二审中追加科林公司并判令其承担责任,会使科林失去一审审理和上诉的机会,违反两审终审制度(民诉法第10条)。

③ 处理方式。对碧海的追加申请,经审查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参照解释第73条)。对其针对科林公司的请求,二审不予审理,告知碧海公司另行起诉。即便参照解释第326条关于二审新增独立诉讼请求的处理,二审对新增请求也只能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科林公司并非本案当事人,二审更不能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由一并裁判。即便碧海对科林另有请求权基础(例如科林曾向碧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者加入债务),科林通常也不属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仍应另行起诉;只有被遗漏者属于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时,才适用解释第325条调解或者发回重审。另应区分第三人参加诉讼:科林若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自行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二审的,法院应另行审查是否准许(解释第81条第2款),但不宜借此在二审中直接判令其承担一审未经审理的责任。

④ 与两种情形相区别。一审遗漏的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共有财产纠纷中被遗漏的共有人)的,二审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解释第325条);一审对当事人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未作审理的,二审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解释第324条)。本案两种情形都不是。

丢分点

第1问只写“以约定为准”,不说明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原告有选择权;把实际履行地当作合同履行地;把题干中的“异议期”误读为管辖权异议期间。

第2问只写“构成/不构成自认”一句结论,不讨论撤诉的效力和解释第107条;把庭审笔录直接等同于免证事实。

第3问遗漏“人民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这一前提;把回避的决定主体写成审判长;不写应当自行回避和申请复议。

第4问写成“二审直接追加科林公司”,或者套用“调解不成发回重审”(这是解释第325条的规则,前提是被遗漏者属于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案例相关知识点速查

情形

合同履行地

依据

约定了履行地点

约定的履行地点

解释第18条第1款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

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

解释第18条第2款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交付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

同上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其他标的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同上

即时结清的合同

交易行为地

同上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约定的履行地

不按履行地确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解释第18条第3款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租赁物使用地(有约定的从约定)

解释第19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

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为买受人住所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的为收货地(有约定的从约定)

解释第20条(2024专业卷案例考过)

自认规则

内容

依据

场合

诉讼过程中:法庭审理,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

解释第92条;证据规定第3条

对象限制

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由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

解释第92条第2款;证据规定第8条

拟制自认

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不明确表示的,视为承认

证据规定第4条

代理人自认

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视为当事人的自认;当事人在场对其明确否认的除外

证据规定第5条

共同诉讼人自认

普通共同诉讼只对自认者生效;必要共同诉讼中他人否认的不生效

证据规定第6条

限制自认

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的承认,由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证据规定第7条

与事实不符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不予确认

解释第92条第3款;证据规定第8条第2款

撤销

法庭辩论终结前,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自认是在受胁迫、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应当准许撤销

证据规定第9条

和解让步

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解释第107条

回避规则

内容

依据

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申请)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

民诉法第47条第1款;解释第43条

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索取、接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向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其他不正当行为

民诉法第47条第2款;解释第44条

适用主体

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执行员

解释第48条、第49条;民诉法第47条第4款

决定主体

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民诉法第49条

期限与复议

申请提出3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复议决定3日内作出

民诉法第50条

二审中出现的“新”情况

处理

依据

一审已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审未作审理、判决

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解释第324条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三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

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解释第325条

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

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双方同意由二审一并审理的,可以一并裁判

解释第326条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二审认为应当判决离婚

可以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双方同意的,可以一并裁判

解释第327条

一审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二审

可以准许

解释第81条第2款

本案:请求追加合同之外的供货商承担连带责任

不追加为共同被告、不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告知另行起诉

其自行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二审的,另行审查(解释第81条第2款)

民法典第465条、第593条;解释第321条

八本卷的知识网络

首考卷的8道题并不是孤立的知识点,它们之间至少有六条连线。复习时把这些连接点做成卡片,比单独背每个制度更能应对802的出题方式。

连接点

涉及题目

规则

非讼裁定的救济

简答一 × 论述

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不得申请再审(解释第378条),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解释第295条第1项),只能提出异议(解释第372条)

中止再审

简答三 × 论述

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恶意串通的,先审第三人撤销之诉,裁定中止再审诉讼(解释第299条)

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

简答二 × 论述 × 案例第4问

二审调解或发回(解释第325条);生效后申请再审(民诉法第211条第8项、解释第420条);是否属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决定了案例第4问的答案

调解

简答一 × 案例第2、3问

调解组织的调解协议可以司法确认;法院调解须自愿、合法(民诉法第9条、第96条、第99条);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诉讼中作为不利根据,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解释第107条)

回避的后果

案例第3问 × 论述

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二审发回(解释第323条),生效后是再审事由(民诉法第211条第7项)

撤诉

案例第2问 × 2025年专业卷论述

撤诉后可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解释第214条);二审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不予受理(解释第336条)

九命题风格:五个关键词

·回炉。8个考点中5个在旧701法综或806专业卷中直接考过,2个考过相邻内容,论述题与2021年法综论述几乎同题。旧题库是802最重要的命题来源。

·条文。每一问都能落到具体条文:第205—206条、第55条、第153条、第59条与第210—218条、第24条与第130条、第47—50条、第175条,以及民诉法解释的相应条文。条文号不需要写出来,但是要去看重点的条文。

·辨析。“类型及其内部关系”“关系及区别”“及其情形”,三道简答和一道论述都带有辨析色彩,要求在一个制度内部分类,或者在两个制度之间比较。

·串联。三道简答都能接到论述题上,案例四问又与简答、论述相互勾连(见第八部分)。单点记忆很难应对,要按“制度之间的连线”复习。

·伏笔。案例在细节中埋入实体法和事实问题:异议期(民法典第621条、第622条)、撤诉、陪审员“上级主管经理”的身份、“供货商”与合同相对性。读题时要把每个细节“翻译”成一个法律问题。

十趋势研判:2027年802民诉怎么考

先说明

目前只有一套新格式真题,下面的判断属于押题性质,不是命题规律。它的依据是三样东西:命题范围的表述、首考卷的选题方式,以及2015—2025年旧真题的考查频率。

1. 结构大概率保持稳定

简答3道、论述1道、案例1道、总分75分,这一结构与同卷民法部分、803刑诉部分一致,短期内调整的可能性不大。简答偏“制度简述”“类型与关系”“情形”,论述偏“关系与区别”或“评析某项制度”,案例偏“一件纠纷贯穿一审、二审或执行”。

2. 优先准备的方向

方向

理由

重点内容

民事证据

命题范围点名;首考只在案例中考了自认

证明责任分配(解释第90条、第91条);证明标准(解释第108条、第109条);免证事实(证据规定第10条);书证提出命令;证据保全;举证期限与逾期举证

民事执行

命题范围点名;首考没有单独命题

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异议(民诉法第236条、第238条);执行异议之诉(法释〔2025〕10号);执行和解;执行担保;参与分配;终结执行

诉讼法理论

旧专业卷高频

诉的分类、诉讼标的与重复起诉(解释第247条)、既判力;辩论原则(民诉法第12条),处分原则、诚信原则(民诉法第13条第2款、第1款)

当事人与第三人

与首考的共同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相邻

当事人适格;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代表人诉讼;诉讼承担

非讼程序

首考考了司法确认

实现担保物权(民诉法第207条、第208条);督促程序与支付令;公示催告;2023年新增的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第194—197条)

新规新法

近一年发布或施行

协议管辖与法释〔2025〕15号;支持起诉(2026年两高指导意见);虚假诉讼(第115条第2款);商事调解与司法确认;检察公益诉讼法(若在考前通过)

与民法交叉

802与民法同卷

代位权、撤销权诉讼的当事人、管辖与中止(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5—39条、第44条);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形态(解释第66条、担保制度解释第26条);买卖合同检验期与证明责任

3. 案例题的可能走向

近四年的案例都是“一件纠纷串起多个程序节点”:2023年环境公益诉讼案考合议庭组成、反诉、检察机关的地位和和解;2024年盗版书案考原告适格与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管辖;2025年贷款担保案考追加共同被告、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共同诉讼类型、案外人异议后的救济和利息另诉;2026年买卖合同案考管辖、自认、回避和二审追加。可以预见,2027年的案例仍会是“管辖或当事人+证据+某一程序阶段(审判组织、调解、上诉、再审或执行)”的组合,执行程序与证明责任进入案例的可能性较大。

4. 不必投入过多精力的内容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命题范围明确排除,2023年修法的涉外新规对802初试基本不构成考点。

·仲裁法本身。不在802民诉的命题范围内;但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如仲裁协议对法院主管的排除、代位权诉讼中的仲裁抗辩)仍可能作为民诉考点出现。

十一备考建议

2027届:距初试约两个半月

① 把首考卷8题和2015—2025年旧真题按“简答10分/论述15分”的标准限时重写,重点练答题结构和条文号。

② 为每个高频考点准备“定义—条文—要件—效果—比较—评价”六件套,比较部分优先整理本报告第八部分的六条连线。

③ 案例训练先写结论,再写条文和理由,每问控制在7分钟左右;读题时把每个细节标注成一个法律问题。

④ 12月前再核一遍新规: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管辖批复、商事调解条例、民事支持起诉指导意见,以及检察公益诉讼法的立法进展。

2028届:距初试约十四个半月

① 第一轮(2026年10月—2027年2月):按“总论—当事人—管辖—证据—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非讼程序—执行”的顺序读完教材与法条,建立条文卡片。

② 第二轮(2027年3月—8月):司法解释专项(2022年民诉法解释、2019年证据规定、执行类司法解释),整理30组易混概念对照表,同时完成旧真题第一遍。

③ 第三轮(2027年9月—12月):802整卷限时模拟,民法与民诉各90分钟;2026、2027两套新格式真题各做三遍。

十二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

1. 试题版本与分值

本报告所用试题为考生回忆版,与2026年法大真题回忆版汇编所录802试题一致。回忆版案例题头“25×1”与75分总分不符,本报告暂按30分处理,待实际试卷核对;四个小问的分值没有流出,参考答案按每问7—8分的篇幅撰写。

2. 条文号换算

2022年民诉法解释引用的是2021年版民诉法条号,九民纪要(2019年)引用的是2017年版条号。2023年修法在特别程序中增加4条(第194—197条),2021年版第194条至涉外编之前的条号因此整体后移4位;九民纪要所引条号则经过2021年、2023年两次修法累计变动。本报告涉及的换算如下:

文件中的旧条号

现行条号(2023年修正)

内容

解释第301条、第421条、第422条所引“第二百三十四条”;九民纪要所引“第227条”

第238条

案外人执行异议

解释第351条、第352条所引“第二百零一条”

第205条

申请司法确认

九民纪要第120条所引“第56条”

第59条

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

解释第420条所引“第二百零七条第八项”;九民纪要第121条所引“第200条第8项”

第211条第8项

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未参加诉讼

解释第373条所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八条”

第210条、第212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调解书申请再审

解释第394条所引“第二百一十三条”

第217条

再审中止原裁判执行

解释第403条所引“第二百一十二条”

第216条

申请再审的期间

九民纪要第130条所引“第150条第5项”

第153条第1款第5项

诉讼中止

3. “申请再审”的范围

题目只写“申请再审”。本报告把原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案外人申请再审和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申请再审都纳入讨论,因为后两者才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构成真正的竞争关系;答题时以当事人申请再审为主线,同时点出案外人申请再审,更能体现对第299—301条的理解。

4. 案情表述的模糊之处

·“赵某是碧海公司上级主管经理”:可以理解为碧海公司的上级主管人员,也可以理解为其上级单位的经理。两种理解都构成与一方当事人的隶属或者管理关系,结论相同。

·方舟公司的承认是否为和解而作出:题干只说“承认货物存在瑕疵并希望与碧海公司和解”,参考答案因此分两种情形作答。

·碧海公司的住所地是否就在A区:题干只说“北京的碧海公司”,但无论是否在A区,都不影响第1问的结论。

5. 已失效或容易混淆的规范

·1994年《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法发〔1994〕29号)曾对法院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作出若干限制,旧资料常引用它来回答“能否追加供货方”一类问题。该文件已被法释〔2019〕11号废止(2019年7月20日起不再适用,废止理由为已被民诉法解释代替),不宜再作为答题依据;本案第4问应以合同相对性和二审审理范围作答。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为共同被告)在2022年修正后仍然有效。

·一般保证的诉讼形态:担保制度解释第26条是一般保证的具体规则: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应当驳回起诉;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的,可以受理,除民法典第687条第2款但书规定的情形外,判决主文应当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民诉法解释第66条“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的文字仍然保留,有观点认为法院应先向债权人释明追加债务人,债权人拒绝的再驳回起诉。答题时以第26条为准,同时交代第66条的文字。

6. 学理问题的口径

固有的与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如何划界、承认原则与有利原则的取舍、撤诉后前诉中的承认如何定性、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资格的宽窄,都存在学理争议。本报告采用的是较有代表性的观点,答题时可以写“两说+立场”,具体表述以法大本校教材口径为准。

802民诉的75分,决定水平的,是对既有题目的深挖程度。。

把旧真题按新题型重写,把条文用准,

把制度之间的连线画出来。

中国政法大学802法学综合二 · 民事诉讼法学部分首考真题分析报告

资料来源与说明

1. 试题:考生回忆版,题号、分值以实际试卷为准。

2. 考情:中国政法大学《202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研招网(yzbm.cupl.edu.cn,“招生目录”“考试大纲”栏目,2026年9月30日查询)公布的《202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202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自命题科目命题范围》;《202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接受考生调剂专业目录及条件要求》;《202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达到我校复试分数线进入复试考生名单》(统计口径见正文)。

3. 历年真题:2023年回忆版、2024年、2025年法大真题汇编;2015—2022年据《2027民诉笔记定稿》【真题】标注。

4. 法律、司法解释与司法文件: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民诉法解释(2022年修正,2022年4月10日施行);民事证据规定(2019年修正,2020年5月1日施行);人民陪审员法(2018年)及其解释(法释〔2019〕5号);人民调解法(2010年);商事调解条例(国务院令第827号,2026年5月1日施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合同编通则解释(法释〔2023〕13号);担保制度解释(法释〔2020〕28号);买卖合同解释(2020年修正);人身损害赔偿解释(2022年修正);企业破产法(2006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审理期限若干规定(法释〔2000〕29号);执行异议之诉解释(法释〔2025〕10号);管辖批复(法释〔2025〕15号);两高《关于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26年);指导案例148—151号;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十一批。

5. 立法进程: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所载法律清理报告(2026年);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的审议情况据新华社等官方发布,截至2026年9月30日均未通过。

基本 文件 流程 错误 SQL 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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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会话信息 : SESSION_ID=acbf3e4868c4138bc3deb22c3b585aad
  1. /www/wwwroot/www.sjds.net/public/index.php ( 0.79 KB )
  2. /www/wwwroot/www.sjds.net/vendor/autoload.php ( 0.17 KB )
  3. /www/wwwroot/www.sjds.net/vendor/composer/autoload_real.php ( 2.49 K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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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www/wwwroot/www.sjds.net/vendor/composer/autoload_static.php ( 4.90 KB )
  7. /www/wwwroot/www.sjds.net/vendor/topthink/think-helper/src/helper.php ( 8.34 KB )
  8. /www/wwwroot/www.sjds.net/vendor/topthink/think-validate/src/helper.php ( 2.19 KB )
  9. /www/wwwroot/www.sjds.net/vendor/topthink/think-orm/src/helper.php ( 1.47 K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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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www/wwwroot/www.sjds.net/vendor/topthink/think-container/src/Facade.php ( 2.71 KB )
  13. /www/wwwroot/www.sjds.net/vendor/symfony/deprecation-contracts/function.php ( 0.99 K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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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www/wwwroot/www.sjds.net/vendor/symfony/var-dumper/VarDumper.php ( 4.30 K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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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www/wwwroot/www.sjds.net/vendor/psr/container/src/ContainerInterface.php ( 1.02 KB )
  22. /www/wwwroot/www.sjds.net/app/provider.php ( 0.19 K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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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www/wwwroot/www.sjds.net/vendor/topthink/framework/src/think/initializer/Error.php ( 3.31 K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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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www/wwwroot/www.sjds.net/vendor/topthink/framework/src/think/Middleware.php ( 6.72 K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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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www/wwwroot/www.sjds.net/vendor/topthink/think-orm/src/Paginator.php ( 11.86 KB )
  60. /www/wwwroot/www.sjds.net/vendor/topthink/think-validate/src/Validate.php ( 63.20 KB )
  61. /www/wwwroot/www.sjds.net/vendor/topthink/think-orm/src/Model.php ( 23.55 KB )
  62. /www/wwwroot/www.sjds.net/vendor/topthink/think-orm/src/model/concern/Attribute.php ( 21.05 KB )
  63. /www/wwwroot/www.sjds.net/vendor/topthink/think-orm/src/model/concern/AutoWriteData.php ( 4.21 KB )
  64. /www/wwwroot/www.sjds.net/vendor/topthink/think-orm/src/model/concern/Conversion.php ( 6.44 K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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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www/wwwroot/www.sjds.net/vendor/topthink/think-orm/src/model/concern/ModelEvent.php ( 2.33 K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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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www/wwwroot/www.sjds.net/vendor/topthink/think-orm/src/model/contract/Modelable.php ( 0.09 KB )
  71. /www/wwwroot/www.sjds.net/vendor/topthink/framework/src/think/Db.php ( 2.88 K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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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www/wwwroot/www.sjds.net/vendor/topthink/framework/src/think/Manager.php ( 3.92 KB )
  75. /www/wwwroot/www.sjds.net/vendor/psr/log/src/LoggerTrait.php ( 2.69 KB )
  76. /www/wwwroot/www.sjds.net/vendor/psr/log/src/LoggerInterface.php ( 2.71 KB )
  77. /www/wwwroot/www.sjds.net/vendor/topthink/framework/src/think/Cache.php ( 4.92 KB )
  78. /www/wwwroot/www.sjds.net/vendor/psr/simple-cache/src/CacheInterface.php ( 4.71 KB )
  79. /www/wwwroot/www.sjds.net/vendor/topthink/think-helper/src/helper/Arr.php ( 16.63 KB )
  80. /www/wwwroot/www.sjds.net/vendor/topthink/framework/src/think/cache/driver/File.php ( 7.84 KB )
  81. /www/wwwroot/www.sjds.net/vendor/topthink/framework/src/think/cache/Driver.php ( 9.03 KB )
  82. /www/wwwroot/www.sjds.net/vendor/topthink/framework/src/think/contract/CacheHandlerInterface.php ( 1.99 KB )
  83. /www/wwwroot/www.sjds.net/app/Request.php ( 0.09 KB )
  84. /www/wwwroot/www.sjds.net/vendor/topthink/framework/src/think/Request.php ( 55.78 KB )
  85. /www/wwwroot/www.sjds.net/app/middleware.php ( 0.25 KB )
  86. /www/wwwroot/www.sjds.net/vendor/topthink/framework/src/think/Pipeline.php ( 2.61 KB )
  87. /www/wwwroot/www.sjds.net/vendor/topthink/think-trace/src/TraceDebug.php ( 3.40 KB )
  88. /www/wwwroot/www.sjds.net/vendor/topthink/framework/src/think/middleware/SessionInit.php ( 1.94 KB )
  89. /www/wwwroot/www.sjds.net/vendor/topthink/framework/src/think/Session.php ( 1.80 KB )
  90. /www/wwwroot/www.sjds.net/vendor/topthink/framework/src/think/session/driver/File.php ( 6.27 KB )
  91. /www/wwwroot/www.sjds.net/vendor/topthink/framework/src/think/contract/SessionHandlerInterface.php ( 0.87 KB )
  92. /www/wwwroot/www.sjds.net/vendor/topthink/framework/src/think/session/Store.php ( 7.12 KB )
  93. /www/wwwroot/www.sjds.net/vendor/topthink/framework/src/think/Route.php ( 23.73 KB )
  94. /www/wwwroot/www.sjds.net/vendor/topthink/framework/src/think/route/RuleName.php ( 5.75 KB )
  95. /www/wwwroot/www.sjds.net/vendor/topthink/framework/src/think/route/Domain.php ( 2.53 KB )
  96. /www/wwwroot/www.sjds.net/vendor/topthink/framework/src/think/route/RuleGroup.php ( 22.43 KB )
  97. /www/wwwroot/www.sjds.net/vendor/topthink/framework/src/think/route/Rule.php ( 26.95 KB )
  98. /www/wwwroot/www.sjds.net/vendor/topthink/framework/src/think/route/RuleItem.php ( 9.78 KB )
  99. /www/wwwroot/www.sjds.net/route/app.php ( 1.72 KB )
  100. /www/wwwroot/www.sjds.net/vendor/topthink/framework/src/think/facade/Route.php ( 4.70 KB )
  101. /www/wwwroot/www.sjds.net/vendor/topthink/framework/src/think/route/dispatch/Controller.php ( 4.74 KB )
  102. /www/wwwroot/www.sjds.net/vendor/topthink/framework/src/think/route/Dispatch.php ( 10.44 KB )
  103. /www/wwwroot/www.sjds.net/app/controller/Index.php ( 4.81 KB )
  104. /www/wwwroot/www.sjds.net/app/BaseController.php ( 2.05 KB )
  105. /www/wwwroot/www.sjds.net/vendor/topthink/think-orm/src/facade/Db.php ( 0.93 KB )
  106. /www/wwwroot/www.sjds.net/vendor/topthink/think-orm/src/db/connector/Mysql.php ( 5.44 KB )
  107. /www/wwwroot/www.sjds.net/vendor/topthink/think-orm/src/db/PDOConnection.php ( 52.47 KB )
  108. /www/wwwroot/www.sjds.net/vendor/topthink/think-orm/src/db/Connection.php ( 8.39 KB )
  109. /www/wwwroot/www.sjds.net/vendor/topthink/think-orm/src/db/ConnectionInterface.php ( 4.57 KB )
  110. /www/wwwroot/www.sjds.net/vendor/topthink/think-orm/src/db/builder/Mysql.php ( 16.58 KB )
  111. /www/wwwroot/www.sjds.net/vendor/topthink/think-orm/src/db/Builder.php ( 24.06 KB )
  112. /www/wwwroot/www.sjds.net/vendor/topthink/think-orm/src/db/BaseBuilder.php ( 27.50 KB )
  113. /www/wwwroot/www.sjds.net/vendor/topthink/think-orm/src/db/Query.php ( 15.71 KB )
  114. /www/wwwroot/www.sjds.net/vendor/topthink/think-orm/src/db/BaseQuery.php ( 45.13 KB )
  115. /www/wwwroot/www.sjds.net/vendor/topthink/think-orm/src/db/concern/TimeFieldQuery.php ( 7.43 KB )
  116. /www/wwwroot/www.sjds.net/vendor/topthink/think-orm/src/db/concern/AggregateQuery.php ( 3.26 KB )
  117. /www/wwwroot/www.sjds.net/vendor/topthink/think-orm/src/db/concern/ModelRelationQuery.php ( 20.07 K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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