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模拟题(民法・连带债权)
- 2026-09-17 22:34:28
甲、乙按份共有一套商铺,各占50%份额。2024年1月,甲、乙将该商铺出租给丙,约定年租金12万元,按季支付。租赁合同中未特别约定租金请求权的行使方式。2024年4月,丙未支付第一季度租金3万元。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甲只能请求丙支付1.5万元租金,乙只能请求丙支付1.5万元租金
B. 甲有权请求丙支付全部3万元租金,丙向甲支付3万元后,对乙的租金债务消灭
C. 甲请求丙支付租金时,丙可以以甲仅占50%份额为由拒绝支付全部租金
D. 若丙向甲支付了全部3万元租金,甲无需向乙返还任何款项
正确答案:B
详细解析
本题考点:连带债权的认定与效力
1. 连带债权的认定——《民法典》第307条
《民法典》第307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本案中,甲、乙按份共有商铺,因出租该共有商铺产生的租金债权,在对外关系上属于连带债权,而非按份债权。租赁合同未作特别约定,丙也不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故甲、乙对丙享有连带债权。
2. 连带债权的效力——《民法典》第518条
《民法典》第 518 条第 1 款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
因此,甲作为连带债权人之一,有权请求丙支付全部3万元租金,丙不得以甲仅占50%份额为由拒绝。故选项A、C错误。
3. 清偿的效力——《民法典》第521条参照第 520 条
《民法典》第521条第3款规定:"连带债权参照适用本章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 参照《民法典》第520条第1款关于“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的规定,在连带债权中,任一连带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全部清偿后,全部债权消灭。
故丙向甲支付全部3万元后,对乙的租金债务亦消灭。选项 B 正确。
4. 内部返还义务——《民法典》第521条
《民法典》第521条第1、2款规定:“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
本案中,甲、乙各占50%份额,甲实际受领3万元后,应当按比例向乙返还1.5万元。故选项D错误。
作者简介:于晓,法学博士,山东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山东省法学会网络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大数据研究会法治与合规分会会员,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