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敲派第七季】|主观模拟题14(下)
- 2026-09-29 07:42:23
【狂敲派第七季】|主观模拟题14(下)
十四(下)、【案情】 花千树、星如雨公司均为香满路有限公司股东。其中花千树出资67.6万元,出资比例14.22%;星如雨公司出资27.6万,出资比例5.81%。各位股东出资均已实缴到位,且全体股东对增资没有另行约定。 香满路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关于吸纳黄金缕为新股东”的决议(75.49%同意,20.03%反对,4.48%弃权)。花千树及星如雨公司投反对票,并要求行使股东对新增注册资本的优先认缴权。其他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认缴权。 香满路公司、黄金缕签订《入股协议书》,约定由黄金缕出资800万元,以每股1.3元认购香满路公司新增的615.38万股。 星如雨公司向香满路公司递交报告,主张花千树和星如雨公司对新增资本享有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 香满路公司完成注册资本及出资比例的工商变更,花千树、星如雨公司的出资比例分别降低至6.20%及2.53%。星如雨公司向工商局递交了《请就新增资本、增加新股东作不予变更登记的报告》。 花千树和星如雨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香满路公司股东会通过的“吸纳黄金缕为新股东”的决议无效。 另: (1)花千树公司成立之时,高强与高盛签署股权代持协议,约定高强为名义股东,高盛为实际出资人。 (2)星如雨公司成立之时,青龙冒用白虎的身份,将白虎登记为股东。 (3)香满路公司有一股东为莲花山公司,该公司的投资者为何辉等7个自然人及莲花山公司工会,在莲花山公司工会名称后附表详细列明了535名认购出资的员工姓名及出资额,其中黄刚出资2400元,黄刚不是莲花山公司对外公示的股东。 (4)2024年7月,香满路公司、春花、秋月共同出资成立浙江潮有限公司。 【问题】 6.假设高强因其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时,其债权人安新是否有权向法院申请对该股权强制执行?3分 7.白虎是否享有股东权利?3分 8.假设莲花山公司增资,黄刚主张优先认购权,是否有法律依据?2分 9.增资扩股是否会损害股权质权人合法权利?2分 10.浙江潮有限公司成立后,哪一机构有出资核查义务?如发现股东香满路公司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应如何处理?2分 6.依法进行登记的名义股东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实际出资人在公司对外关系上不具有公示股东的法律地位(1分),其不能以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约定为由对抗外部债权人对名义股东主张的正当权利(1分)。故当名义股东高强因其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时,其债权人安新依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权归属,有权向法院申请对该股权强制执行(1分)。 7.不享有(1分)。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进行登记的行为人应当就其冒用行为向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等承担法律责任,而被冒名人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1分),也就是说法律并不赋予被冒名人白虎任何公司股东的义务,反之,被冒名人白虎亦不应享有任何公司股东的权利(1分)。 8.没有法律依据(1分)。黄刚不是莲花山公司股东,其主张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缺乏法律依据(1分)。 9.公司增资扩股后,因有新的出资注入公司,即使原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发生了变化,但其所对应的公司资产价值并不减少(1分)。因此,对于质权人而言,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实质权利并无变化,不存在因增资扩股损害质权人合法权利的可能(1分)。 10.根据新《公司法》第51条之规定,浙江潮有限公司成立后,该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1分),发现股东香满路公司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香满路公司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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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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