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试——法条分析模拟80题(十一)
- 2026-10-24 15:53:26
35.《刑法》第165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请分析:
(1)本条文规定的是何罪名?属于何种罪状?
(2)本条中“高级管理人员”的含义?
(3)本条中“利用职务便利”如何理解?
(4)本条中“自己经营”、“为他人经营”、“同类的营业”的含义
参考答案:
(1)本条规定的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本罪属于叙明罪状,叙明罪状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详尽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
(2)“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3)“利用职务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主管、经管、经营的权利或由此产生的方便条件(如对进货、营销渠道的直接掌握或影响)。
(4)“自己经营”是指自己独资经营公司、企业;“为他人经营”是指在他人出资经营的公司、企业中任职从而获取经营报酬;“同类的营业”是指生产、销售同一商品或者其他具有同一性质的营业。
36.《刑法》第166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接受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
(三)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务的。
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请分析:
(1)本条文规定的是何罪名?属于何种犯罪形态的犯罪?
(2)本条第1款第(一)项中的“盈利业务”的含义?
(3)《刑法修正案(十二)》将本罪主体扩大到包括“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其立法目的是什么?
参考答案:
(1)本条规定的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本罪属于实害犯,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或者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能成立犯罪。
(2)“盈利业务”是指肯定能够获得利润的业务。
(3)刑法修正案(十二)将本罪主体扩大到“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一是为了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二是为了加强对民营企业内部的腐败治理。
37.《刑法》第170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请分析:
(1)伪造货币中的“伪造”的含义?
(2)伪造货币中的“货币”的含义?
(3)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的,应如何处罚?
(4)伪造货币后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应如何处罚?
参考答案:
(1)“伪造”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
(2)“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3)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的,应当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
(4)伪造货币后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属于吸收犯,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